书城管理全球顶级企业通用的9种财务管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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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章 避税地避税法 (3)

三、避税的类型划分

避税按其性质可分为税收筹划、税收规避和利用税收法规避税三种。 避税按其性质可分为税收筹划、税收规避和利用税收法规避税三种。

1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就是企业在实际纳税义务发生之前对纳税地位的低位选择。这是企业为了达到避税目的而制定的税收规划,是企业财务管理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企业通过精心研究税收制度和法律上的漏洞而做出的税收筹划,是合理避税的主要方式之一。下面举例说明税收筹划的主要步骤。

某跨国公司通过买进低税国被清盘的亏损企业,以减轻税负。其税收筹划过程是这样的:假定某高税国的A公司原应税所得2 000万美元,所得税税率为50%,应征所得税是1 000万美元。某低税国的B公司亏损400万美元,A公司支付200万美元将B公司购进,作为A公司的分公司。这样,两公司的所得应该汇总计算交纳所得税,按A公司所在国的所得税率50%交税,那么总计应交税800万美元,比未购进B公司前少交200万美元的所得税。减去购B公司支付的200万美元,即A公司在此次购买中获得了相当于200万美元资产的一家公司,却分文未付(这200万美元的收购款,由少缴税金补上)。其计算如下:

A公司原应税所得 2 000万美元

减B公司亏损额400万美元

避税收益400×50%=200万美元

支付购进B公司投资200万美元

2税收规避

税收规避就是企业已处在负有实际纳税义务时,对纳税地位的低位选择。这种选择得以进行与实现,在国内是由于税法结构或法律上存在漏洞、缺陷;在国际范围内,还在于各国税收管辖权原则的不一致、税法差别以及避税地的存在等因素。

税收规避通常是通过纳税地位的位移(在国内税情况下)和转移实现的。所谓纳税地位的位移,就是应纳税义务人的应税事实经过人为的安排以后,从一个具体的税法规定管辖下,移到另一个税法规定的管辖下,而后者税负比前者要低。所谓纳税地位的转移,就是企业的应税事实,经过人为安排,从一个税收管辖地区,转移到另一个税收管辖地区,从而减轻企业的税负。

3利用税收法规避税

利用税收法规避税就是通过对税收法规的运用和理解不同进行避税。具体又分为利用选择性条文避税、利用不明晰条文避税、利用伸缩性条文避税和利用矛盾性条文避税。

(1)利用选择性条文避税

这种避税形式主要是指税法对同一征税对象同时做了几项并列而又不同的规定,纳税人选择任何一项都属合法。

(2)利用不明晰条文避税

这一避税形式主要是指税法的规定过于抽象,纳税人可以从自身利益的角度加以理解并据此执行,同时得到税务机关的默认和许可,从而实现避税。

(3)利用伸缩性条文避税

这主要是指税法的有关规定在具体执行中,纳税人对此加以简单化,从而实现避税。

(4)利用矛盾性条文避税

这一避税形式主要是利用税法的具体规定中相互矛盾的方面进行避税。

第二节 避税地避税——顶级企业的必然选择

在现实社会经济生活中,有相当一部分国家和地区出于一定的经济目的,采取以无税或低税为基本特征的税收政策,制定特殊的税收优惠措施,为国际投资经营者提供合法逃避国际税收的便利条件。这些国家和地区对跨国投资经营者有着十分强烈的吸引力。顶级企业为了减轻税收负担,经常利用这些国家和地区从事国际避税活动。

一、何谓避税地

避税地是指为跨国纳税人的所得和财产提供免税和低税待遇的国家和地区。 避税地的英文含义是避税港或税收避难所。它是一个通常广泛意义上使用的术语。

避税地是指为跨国纳税人的所得和财产提供免税或者低税待遇的国家和地区。这一定义包含两层含义:一是这些被视为国际避税地的国家和地区的税收负担为零或低于非避税地的国家和地区;二是这些被视为国际避税地的国家和地区并非完全没有税收负担,只是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税收负担比其他非避税地的国家和地区的税收负担轻一些而已。避税地包括:那些没有相应直接税的管辖权,也就是对个人或公司不征所得税或资本利得税的国家和地区;直接税税率较低的管辖权等。

避税地在经济上和税收上具有以下特征:

(1)税制结构的单一性

避税地税制结构都十分单一、简化,主体税种主要是所得税,而且税率水平都极低。

(2)避税范围的区域性

避税区域划分明确,使人清楚地知道在什么区域经营可获得免税或减税。

(3)政治体制的不完整性

各国政府当前是从给本国财政收入带来损失的角度来看待国际避税地,即国际避税地是指那些能被利用来使征税对象或税源从本国政府税收管辖权之下转移出去,从而达到躲避本国税收的国家和地区。国家税务部门的工作人员,一般是从政府当局的角度来看待国际避税地。

避税地和自由港都是可用来避税的地方,但也有区别。自由港是指不设海关管辖,在不负担进口税、出口税、转口税的情况下,从事转口、进口、仓储、加工、组装、出口等项经济活动的港口或港区,自由港可以同时是避税地。避税地则是人们可在那里取得收入或资产,而实际税负远低于国际一般水平的地区。

二、避税地产生的原因

避税地的产生可以追溯到很早的年代。在历史上,它曾受到官方甚至教会圣地梵蒂冈城的庇护,梵蒂冈直到现在仍起着一个避税地的作用。在中世纪,汉萨同盟的城市,把它们的繁荣归功于给予商业的有利税收待遇。记载表明,伦敦城在12世纪明确地对居住在伦敦的汉萨同盟商人免除所有的税赋,其他国家也给这些商人以类似的税收豁免。历史发展到20世纪,避税人重新活动起来,一些从事跨国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更为注重税收对他们经营效果的影响。现代通讯系统的产生和现代交通网络的出现,造就了新一代的个人公司。避税地满足了一种特殊需要,能使纳税人按自己认为合适的方式而不按其统治者的想法,去增加或处置已取得的财富。这样,避税地的存在不仅是由于世界范围内课税的增加,而且也受到政治干预私人财产的影响。

1历史原因

避税地国家或地区绝大多数地域狭小,有的甚至是一个小岛或“飞地”,在历史上由于疆域狭小、经济落后,成为经济发达国家资本输出的投资场所,相当部分国家或地区沦为附庸于发达国家的殖民地或半殖民地。政治经济的非独立性导致课税自主权的丧失,税收法规制定权为经济发达国家所操纵,从而形成有利于资本输出国的税收制度。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多数国家或地区已相继独立,但仍有相当部分国家或地区基本沿用殖民地或半殖民地时期所形成的税收制度。

2制度原因

税收制度的设计受到一国文化经济水平、课征原则、法规建设的影响。譬如,一些国家或地区在税收上奉行属地原则,对所得的课征仅行使地域管辖权;一些国家或地区囿于税务征管人员业务素质和本国国民收入水平,实行以关税、销售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所得税所占比重很小或几乎不征收;一些国家税收制度规定不严密,税收法规之间相互矛盾,税务官员征管素质差,工作秩序、工作方法的规章制度混乱等,都能从不同侧面为跨国纳税人提供种种避税机会,进而易于成为避税地。

3经济原因

世界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使得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通过制定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以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科技落后、经济文化不发达的国家为吸引外资和引进先进技术,竞相制定特别优惠的税收法规,形成各国税收法规的较大差别并为跨国纳税人所利用。即使是经济发达国家,由于国内投资不足,经济不景气,往往也制定某些税收优惠政策,以期吸引本国资本回流和外国资本输入,而当国际投资者大量涌入之际,这些国家或地区在客观上成为避税地。

4地理因素

作为避税地的一些国家和地区,大多数都是一些较小的岛屿,交通方便,气候宜人,往往是一些旅游胜地,在地理位置上又大多靠近实行高税政策的经济发达国家。因而便于形成避税地,成为逃避高税管辖的庇护所。

三、避税地应具备的条件

避税地自身需要具备的条件包括:政治稳定,税负较轻,交通便利和自由开放等。 避税地的产生和发展虽然取决于多种外部因素,然而,一个国家或地区要成为实实在在的国际避税地,自身也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

1政治稳定

国际投资者和避税者对其资产和财产的安全最为关注,对避税地的利用首先要考虑的是该国或地区的政治形势。政局稳定的避税地成为顶级企业避税的乐园。如果政局动荡多变,就会使它们望而却步,或者抽走资金、转移营业。例如,黎巴嫩曾是中东地区资本的一个重要避税地,但是由于连年内战如今已丧失了避税地的地位。

2税负较轻

跨国纳税人的国际避税活动主要目的是追求利润最大化。作为避税地的国家和地区,至少对所得或者重要的所得特别是对境外财产和所得完全免税或课以低税。这就要求作为避税地在财政上不能有很大的预算支出,不能大到需要课征较高所得税的地步;或者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根本就不依靠所得税。从现实情况来看,大部分避税地,特别是一些重要的、典型的避税地,都是一些领土范围小、政府预算支出小、财政收入中所得税所占比重不大的国家和地区。这些国家和地区往往能在税收上提供大量优惠。

3交通便利

良好的交通和通讯条件对于避税地来讲,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是跨国纳税人从事跨国经营活动和进行避税活动都需要有良好的交通和通讯条件,以确保其在复杂多变的世界经济和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二是所有有关的高级法律顾问、税收顾问及其他顾问都不希望工作地离大陆国家太远,不希望耗资费时做令人疲惫的长途旅行。另外,地理环境、气候条件的好坏对跨国纳税人的移居和旅游具有重要影响,也是涉及能否作为国际避税地的重要条件。目前的避税地大都在美国、欧洲、澳大利亚和东南亚附近,交通便利,通讯发达,环境优美。

4自由开放

作为避税地,其经济、金融、公司法应对跨国纳税人是完全开放的,对跨国纳税人不能有太多的限制。一是公司登记注册、变更、撤销等没有太多限制;二是人员、商品进出自由;三是没有外汇管制;四是市场准入限制较少,进出自由。如位于澳大利亚和南美大陆之间的英属皮特克恩岛,其地理位置几乎无法取道,但由于其法律上的规定给了投资者一个自由开放的环境,尽管路途遥远,但丝毫不影响其国际避税地的地位。而欧洲的梵蒂冈,尽管地理位置好,但以往只对神职人员开放,一般投资者难以进入,从而影响了其避税地的地位。

四、避税地的三种类型

避税地分为纯粹的避税地、普通的避税地和局部的避税地三种类型。 根据避税地国家和地区采用的不同的税收管辖权和税制中的不同规定,国际避税地大致可分为三大类。

1纯粹的避税地

纯粹的避税地又叫标准避税地,它是指没有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净财富税、遗产及赠予税的国家或地区。这些国家或地区包括:百慕大、巴哈马、开曼群岛、新喀里多尼亚、索马里、圣皮埃尔岛、密光隆岛等。如果把免征某些所得税或一般财产税的国家或地区也包括在这一类,还应包括:安提瓜岛、安圭拉岛、巴林、巴巴多斯、直布罗陀、塞浦路斯、格恩西岛、以色列、牙买加、泽西岛、黎巴嫩、澳门、列支敦士登、摩纳哥、蒙特塞拉多、荷属安的列斯群岛、新加坡、斯匹次卑尔根群岛、瑞士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