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避税形成的外在条件
避税形成的客观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税收法律本身的漏洞
任何税法都不可能是尽善尽美的,税法上的缺陷和漏洞使纳税人的主观避税愿望有可能通过对税法的不足之处的利用得以实现。一般而言,税收法律因素主要有:
①纳税人定义上的可变通性。任何一种税都要对其特定的纳税人给予法律的界定。这种界定理论上包括的对象和实际所包括的对象的差别,正是由于纳税人的变通性。特定的纳税人交纳特定的税收,如果能设法证明自己不是该税的纳税人,即可达到规避该种税收的目的。
②课税对象金额上的可调整性。在既定税率的前提下,课税对象金额愈小,税额也就愈小,纳税人税负也就愈轻。为此,企业往往想方设法尽量调整课税对象金额,使其税基变小,从而达到减少税额的目的。
③税率上的差别性。税制中不同税种有不同税率,同一税种不同税项也有不同税率,这种税率上的差别性,为避税提供了客观条件。
④起征点与各种减免税的存在诱发避税。起征点是指课税对象金额最低征收额。低于起征点可免征。由此,纳税人尽可能地将自己的课税对象金额申报为起征点以下,以合理避税。税收中的减免税照顾,亦诱发众多的纳税人争取取得这种优惠,千方百计使自己符合减免条件。
(2)企业的法律观念加强
法律观念的加强,促使人们寻求合法途径以实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税收是各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近年来,各国政府都采取严厉措施进行反避税,制裁偷漏税。这使相当一部分企业清醒地认识到,经济上的处罚和名誉上的损失,要远远大于偷税漏税带来的收益。企业开始寻求合法避税,以获得更大收益。
(3)企业避税行为国际化
企业的避税安排一旦具备了某种涉外因素,从而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税收管辖权产生了联系,就构成了国际避税。国际避税产生的客观原因有:
①沉重的税收负担。国际避税的锋芒主要是所得税。因为跨国所得税承受着很重的税收负担。特别是20世纪40年代至80年代,许多国家的税率和实际税负不断提高,所得税税负一般要占净收益的一半左右,使得跨国企业承受着很重的税收负担。国际避税的锋芒直指所得税,来自国际避税的收益也随之增加。
税率是影响税负的第一因素,避税的强烈程度与税率成正比。在其他条件不变时,税率的高低决定了税收负担的比重。而边际税率即对税基下一个单位适用的税率(也就是对新增加的每一元应税所得适用的税率)是避税形成的最直接最主要的原因。企业对边际税率格外敏感,其核心问题为:政府要从纳税人新增加的每一元中收走多少?当边际税率超过50%时,企业新增收入的大部分要作为税收上缴政府,这常常导致企业产生抗拒心理,因而想方设法减轻税负。
税基是影响税负的第二因素。在税率一定的情况下,税基的大小决定了税负的轻重。近年来,所得税税基有扩大的趋势。比如,加拿大税制调查委员会提出了把转让所得、赠予、继承及其他收入均列入征税所得的提案。以美国和法国为首的很多国家,把一向不视为征税所得的转让所得等也趋向于列入征税所得。
另一方面,跨国企业的跨国所得承受较重的税收负担,经营利润和资本股利如果重叠征税,或者发生不同税收管辖权的双重征税情况,这些都将使跨国企业承受重大的负担,故利益驱使跨国企业设法利用各种手段减轻甚至规避税收,争取额外利润。
②激烈的市场竞争。在国际市场中,跨国企业面临着激烈、尖锐的竞争。为了增强自身的竞争能力,企业所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就是想方设法降低产品成本,在国际市场的竞争中以廉价取胜。而税收负担的轻重是直接影响跨国企业成本高低的一个重要因素,直接关系到跨国企业竞争能力的强弱。这就使跨国企业在考虑全球经营战略时,制定出种种可能达到避税目的的税收计划。
③各国税收管辖权的选择和运用不同。目前世界各国对税收管辖权的选择和行使有很大不同。多数国家同时行使居民和所得来源税收管辖权;有的国家则单一行使所得来源税收管辖权或居民税收管辖权;也有的国家居民、公民、所得来源税收管辖权同时行使。
在属人主义征税原则下,一国政府要对来自世界范围的全部所得进行征税,而不问其所得来源于何地。在属地主义征税原则下,一国政府只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所得进行征税,而不问该企业属于哪一个国家,这就使企业纳税义务的内涵和外延在行使不同税收管辖权的国家之间产生了很大差别。
④各国间课税的程度和方式不同。绝大多数国家基本上都实行了以所得课税为主体税的税制格局。但各国的所得课税的程度和方式又有很大不同。如有的国家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财产税、资本利得税并举,且征管规范、手续严格;而有的国家则基本上不开征财产税和资本利得税,即使开征,税负也很轻。
⑤各国税制要素的规定不同。首先是税率不同。同样是征收所得税,有的实行累进税率,有的实行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又可进一步划分为超额累进税率和全额累进税率,累进的级距、每一级次的相应税率以及起征点、免征额和最高税率的规定也千差万别,高低悬殊。其次是税基上的差别。如各种扣除项目的规定、各种税收优惠政策等的差异,必然会缩小或扩大税基。为此,企业尽可能采用税基扣除进行避税:一是寻找税基扣除项目多的国家作为所得来源国;二是尽可能将扣除项目用足,使具体税基变小。
⑥各国避免国际重复征税方法不同。为了消除国际重复征税,各国都采取了不同的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其中主要有抵免法、免税法和扣除法。目前各国采用较多的是抵免法,但也有一部分国家采用包税法和扣除法。采用免税法特别是全额免税法时,很容易为国际避税创造机会。同样,在采用抵免法时,如采用综合抵免限额的方法,也可能导致跨国企业的国际避税。
⑦各国税法实施有效程度差别较大。有的国家虽然在税法上规定的纳税义务很重,但由于税法实施的有效程度差,征管效率很低,从而使税收的征纳过程漏洞百出,名不副实,使跨国企业的税收负担名高实低。这也为国际避税创造了条件。
⑧其他非税收方面法律上的差别。一些非税收方面的法律对国际避税的过程也具有重要影响,如移民法、外汇管制、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投资法、信托法以及是否存在银行保密习惯或其他保密责任等。
⑨国际避税的其他刺激因素。除了税收本身外,还有一些非税因素如通货膨胀因素、技术进步因素、外汇管制与住所的影响等,都能刺激国际避税的产生。
第一,通货膨胀的刺激。通货膨胀造成了名义收入增加,另外,会自动使政府收入悄悄地从国民收入的真实所得中取走越来越大的份额。企业随着名义收入的提高,将面临更高的所得税率的档次。由此,政府可以从税内税外所得中获取更大的份额。这种情况被形象地称为“档次爬升”。在实行累进所得税的国家,必须对收入或资本或二者兼有的价格指数进行调整,来提供相应的免税补偿(即税收指数化)。从某种意义上说,“档次爬升”是增加税收收入的一条途径。
通货膨胀对企业所得税造成的不利影响,不是通过税率结构来体现,而主要是通过按历史成本所做的折旧和纳税扣除不足反映出来的。企业税率主要采取比例税制,即使是采取累进税制,其累进税率的最高税率也远不及个人所得税。通货膨胀使得资产的原始价值没有充分表现为已使用资产和企业利润率所规定折旧的真实成本,据此缴纳企业所得税会导致过分课征。
许多国家为了消除通货膨胀造成的所得税“档次爬升”效应,以弥补纳税人的损失,对纳税人应纳税额规定了一个扣除额。但是当该扣除额是固定的或规定了最高限额,不能提高以抵消价格水平变化的影响时,通货膨胀便具有了另外的歪曲作用。
通货膨胀给企业带来的负效应是对税收的侵蚀,不但吞食了企业的实际所得和资本,而且还会给储蓄带来更大的损害,是对国际避税的一种恶性刺激。
第二,技术进步的影响。近几十年来,新的技术革命不断爆发。技术进步,可以使企业凭借先进的科学技术来实行其避税措施。现代交通运输的发展和遍布全球的电讯网,大大加强了企业的活动能力,尤其是现代电话和飞机的普遍使用给国际避税带来了极大的方便。
企业还充分利用电子计算机来获得信息、储存资料,综合比较之后选择最少纳税额的方式。
第三,外汇管制与住所的影响。外汇管制是以财政手段控制国际避税的替代或补充。一个自然人通常可以自由地离开母国而移居他国,在外国建立的住所或财政户籍也可能有助于法人的资金外移。但是,法人不能像自然人那样随便离开一个国家。不论自然人还是法人,取得另一个国家的居民身份的过程总是颇多周折。如果某一国接受了他们,当然会允许他们带入该国所期待的资本。这样,外汇管制防止的是资本流出而不是流入,根据“一套衣服”原则外汇管制加强了对避税的控制(“一套衣服”原则是比喻移居出境者只穿着一套衣服离去,财源却拿不走)。
“住所”的概念,在不同国家中解释不同。这就可能出现双重住所或多重住所的现象,其结果可能导致国际重复征税不能完全加以免除。住所的存在,意味着企业与有关税收管辖权之间的联系牢牢存在。企业若能转移住所或消除某一管辖范围内的住所,就会扩大避税的范围;反之,则会缩小避税的范围。
各国税制的差异与“手提箱”式移居出境(指的是移居出境者可以携其财源离去,或在不久后即将财源移出)以及改变住所的可能性相结合,为避税提供了方便。
例如,如果某一纳税人是A国的居民(该国对资本所得征税)。出于某种目的打算成为A国的非居民和B国的居民。那么,通过在其居民身份第一次变化之前,第二次变化之后实现并带走资本所得的方式,这个纳税人可减轻其就资本所得所担负的纳税义务。尽管这是精心安排的避税,但却无可挑剔。因为该纳税人在作为甲、乙两国的居民期间,他在任何一国中都承担了全部的法定纳税义务。
第四,对纳税人自携带资金出境的规定的影响。随着国际经济交往和跨国投资活动的日益发展,当今社会中资本的流动性越来越大。资本的频繁流动会造成企业借以减少纳税义务成为一种无法避免和消除的现象,而且随着国际经济交往和跨国投资活动的日益增多,这种现象也有迅速扩大之势。
如果纳税人能够成为非居民,并且能在较短时间 (一两年)内带走资金,由于来去自由,这就扩大了国际避税的范围。如果纳税人只能在很长时间以后或在受罚的条件下带走其资金或不能带走的话,国际避税的范围就较小。因对移居限制太多,故避税活动多由其他形式的资金或流动构成。这两种现象就是所谓的“手提箱”原则和“一套衣服”原则。国际避税在推行“手提箱”原则的国家很容易实现。由于人走关系断,原居住国对移居出境的人不再有课税要求,不会造成新的双重征税,故这种原则很少招致批评,而且运用它的国家很多。而“一套衣服”原则较为苛刻,易导致重复征税,移居出境者只能摆脱对其劳动所得的课税,却无法逃避对其投资所得的课税。因此,使用这一原则的国家较少。
除上述因素外,还有一些其他因素影响国际避税。如,关境与国境的差异也对国际避税活动产生了刺激。关境是海关征收关税的领域,当国家在本国境内设置自由港、自由贸易区和海关保税仓库时,关境小于国境。对跨国企业来说,自由港、自由贸易区是最为理想的避税地,也是当今国际社会跨国避税的活动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