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新增值税转型会计操作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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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章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和使用(4)

【问题】运输发票抵扣问题发布日期:2008年07月22日。

我公司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如何抵扣?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批复》(国税函[2005]54号)文件的规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是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委托方和承运单位的中介人,受托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和相关事宜并收取中介报酬的业务。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作为运输费用抵扣进项税额。”

据此,贵公司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不得作为运输费用抵扣进项税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十一、废旧物资发票抵扣增值税的规定

2008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废旧物资发票抵扣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8年第1号)规定: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废旧物资,不得开具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废旧物资专用发票)。

纳税人取得的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二、纳税人取得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90天内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核算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自2009年4月1日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问题】未达起征点可以领购发票吗?发布日期:2008年07月23日。

我是湖南省耒阳市的一个个体工商户,经营一个打字复印的小店子,就我一个人,一台复印机,一台电脑,面积约12平方米,月收入不足1000元,有时候甚至连生活费都挣不到。我们这里的起征点是3000元,我没有达到起征点,但我办理了税务登记。我到耒阳市地税服务大厅领购发票时,却被告知不能领购。请问:我可以领购发票吗?普通发票就可以了。如能领购发票,我可以领取多少的发票?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23号)文件的规定。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供应未达起征点户生产、经营所需的发票,同时,应对其发票领购的数量和版面实行有效控制,对其发票开具、保管和缴销应制定严格的管理措施。对发票开具金额达到起征点的,税务机关应按其发票开具金额进行征税。各地应加大对未达起征点户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力度,依法处理为其他纳税人代开发票或转借、倒卖发票的行为,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

据此,主管税务机关应按上述规定供应未达起征点户生产、经营所需的发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2008/07/20。

【问题】虚假计税依据与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区别?发布日期:2008年07月17日。

征收管理法63条将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定性为偷税,将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另行定性,请问二者区别在哪里?在实际工作中分别如何适用?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3条,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本条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是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是结果。即既有行为,又有结果的,是偷税。《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关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规定,强调的是采取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手段,而没有规定行为的结果,即只有行为,没有结果,适用六十四条。

这两条的区别就在于采取了相同的手段,但造成的结果不同。一个是造成了少缴或者不缴应纳税款的结果,另一个没有造成少缴或者不缴应纳税款的结果。在实际工作中可以根据有无少缴或不缴税款的事实来分别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3条和第六十四条。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2008/07/17。

【问题】税务系统原因产生的滞纳金发布日期:2008年05月08日。

现在实行网络申报,电子缴税,公司在正常申报期限内做了纳税申报,账户上也有充足的钱缴纳税款,但税务局在申报期后3天通知我司税款划缴不成功,需要缴纳滞纳金,请问这种情况,税务局是否可以征收滞纳金,是否有相关的政策支持?谢谢!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2条第1款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80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52条所称税务机关责任,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根据您所说的情况,税务机关并没发生以上错误,因此贵公司应按规定缴纳滞纳金。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2008/05/08。

十二、采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税控系统

由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为做好属于固定资产的机动车的增值税抵扣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税控系统)。

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和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必须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机动车取得的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0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4〕056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国税发〔1994〕058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告〉的通知》(国税发〔1994〕081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0〕075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1〕57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010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2〕33号)。

办理条件:纳税人依法领取《发票购用印制簿》。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发票购用印制簿》原件(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2.经办人《办税员联系卡》原件(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经办人);

3.尚未验旧的发票存根原件;

4.各类《发票领购申请单》;

5.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十三、发票的缴销

(一)办理条件:

1.变更、注销税务登记时;

2.发票改版、换版或发现次版发票时;

3.空白发票和发票存根联超期限未使用;

4.发票霉变、水浸、鼠咬、火烧;

5.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发票购用印制簿》或《增值税专用发票购用簿》(增值税防伪税控企业适用)原件(视不同情况收缴、换发、登记返还);

2.未使用空白发票、残存发票及未验旧发票存根原件;

3.《清理销毁空白发票登记表》或《注销(迁移)税务登记清票申请审批表》;

4.金税IC卡(增值税防伪税控企业适用);

5.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案例】

发票整治行动查获假票2500万份2009年将坚决打击假发票“买方市场”。

发布日期:2009年03月16日来源:中国税务报。

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2008年开展的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成效显著。全国共查处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案件4133件,查获假发票2547万份,追缴税款4.63亿元。

从2008年2月起,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全国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据统计,截至2008年年底,各地税务、公安机关共端掉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的犯罪窝点433个,打掉犯罪团伙508个,缴获作案设备1350台,收缴伪造的企业印章、财务印鉴17944枚,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2944人。

据介绍,2008年各地税务机关会同当地公安机关,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开展了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在行动中,税务机关集中优势力量进行重点打击,对发案率高、案件线索指向较为集中的行业及不法分子活动频繁的地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陆续查获一批重大发票违法犯罪案件,并以此为突破口,带动本地区专项整治行动不断向纵深开展。一些税务机关还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起发票违法信息源头控管机制,检测或封堵大量发票违法信息,关停、整顿了一批涉税违法网站、博客,在一定程度上控制或减少了发票违法信息的传播。税务、公安部门还加强地区合作,协同作战,有效打击了跨地区作案。

2008年的发票专项整治行动虽取得显著成果,但目前发票违法犯罪活动仍然猖獗,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形势依然严峻。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总结经验,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继续做好2009年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特别指出,目前发票违法犯罪行为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之一,就在于存在一个巨大的购买、使用虚假发票或代开发票的“买方市场”,要坚决查处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税务机关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重点开展对涉及机关团体、行政事业单位等购买、使用虚假发票行为的治理整顿。对使用虚假发票和其他非法凭证的,不允许纳税人用以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办理出口退(免)税和财务报销,以杜绝虚假发票的社会需求。对提供、取得、使用虚假发票的,各地税务机关应严格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当前,各级税务机关必须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要求,积极有效地推进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同时,还要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发票违法信息的拦截工作,开展对重点行业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完善发票管理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