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新增值税转型会计操作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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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章 我国最新的振兴十大行业的税收政策(1)

一、物流业相关税收政策

为防止经济加速下滑,国务院在2009年2月至3月陆续制定出我国重要产业的调整振兴规划。目前,纺织业、钢铁业等10个行业的调整振兴规划均获通过,每项行业规划都明确强调了税收政策的扶持。对于我国众多重要产业的振兴发展,税收激励因素将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仅“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由14%提高至15%”一项政策,就能为全国纺织行业增加利润57亿元。

在2009年3月已通过的产业调整振兴规划包括10个行业:

1.纺织业;

2.装备制造业;

3.汽车业;

4.钢铁业;

5.轻工业;

6.电子信息产业;

7.石化产业;

8.船舶业;

9.有色金属产业;

10.物流业。

国家发改委提供的资料显示,其中9个产业工业增加值占全部工业增加值的比重接近80%,占GDP的比重达到1/3,规模以上企业上缴税金约占我国税收收入的40%。据了解,振兴规划所涉及的税收激励政策主要包括,提高出口退税率,充分利用增值税转型制度,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减征车辆购置税等。

在国务院通过的纺织工业和装备制造业调整振兴规划中,提出将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由14%提高至15%。装备制造业方面,要充分利用增值税转型政策,推动企业技术进步,鼓励开展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对部分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部件及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汽车产业和钢铁产业调整振兴规划提出,2009年1月20日——12月31日,对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5%征收车辆购置税。在钢铁产业方面,实施适度灵活的出口税收政策,稳定国际市场份额。

轻工业和石化产业调整振兴规划提出,进一步提高部分轻工产品出口退税率,加大对中小轻工企业的财税和信贷支持。在石化产业方面,要完善税收政策,增加技改投入,加大对石化企业的信贷支持。

电子信息产业调整振兴规划提出,加大鼓励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政策实施力度,继续保持电子信息产品出口退税力度。

船舶工业调整振兴规划中虽然并未直接写明“税收”内容,但提出将现行内销远洋船财政金融支持政策延长到2012年。该项“支持政策”的内容也涉及税收,主要内容包括,对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和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与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签订的建造内销远洋船合同,在交船并照章缴纳增值税后,由中央财政按内销远洋船不含增值税价格的17%给予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和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补贴。补贴的款项由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和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返还给船厂。

有色金属产业和物流业调整振兴规划则提出,国家安排贷款贴息支持企业技术改造,调整产品出口退税率结构。物流业方面,要推动能源、矿产、汽车、农产品、医药等重点领域物流发展,加快发展国际物流和保税物流。

税务部门表示,一定要贯彻落实好国务院通过的十大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加强纳税服务,简化审批程序,把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一)物流业的规划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09年2月2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物流业调整振兴规划。

1.要积极扩大物流市场需求,促进物流企业与生产、商贸企业互动发展,推进物流服务社会化和专业化。

2.要加快企业兼并重组,培育一批服务水平高、国际竞争力强的大型现代物流企业。

3.要推动能源、矿产、汽车、农产品、医药等重点领域物流发展,加快发展国际物流和保税物流。

4.要加强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物流标准化程度和信息化水平。

会议确定了振兴物流业的九大重点工程,包括多式联运和转运设施、物流园区、城市配送、大宗商品和农村物流、制造业和物流业联动发展、物流标准和技术推广、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物流科技攻关及应急物流等。会议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深化物流管理体制改革,完善政策法规体系,多渠道增加投入,加快物流人才培养,促进我国物流业平稳较快发展。

(二)物流业的数据看点

2008年,我国社会物流总额约88.82万亿元,同比增长18.1%,增幅下降8.1%;物流业增加值完成约1.94万亿元,同比增长14.6%,增幅下降5.7%;社会物流总费用约为5.21万亿元,同比增长14.7%,增幅下降3.5%。有专家预测,2009年有可能是中国物流业发展30年来最为困难的一年。

(三)物流业的规划亮点

1.积极扩大物流市场需求,促进物流企业与生产、商贸企业互动发展,推进物流服务社会化和专业化。

2.加快企业兼并重组,培育一批服务水平高、国际竞争力强的大型现代物流企业。

3.推动能源、矿产、汽车、农产品、医药等重点领域物流发展,加快发展国际物流和保税物流。

4.加强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物流标准化程度和信息化水平。

(四)物流企业适用的现行税收政策

主要涉及流转税和所得税政策。其中,流转税政策又分为一般物流企业税收政策和试点物流企业税收政策。

首先,对于交通运输业务,试点企业开展物流业务应按其收入性质分别核算。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营业税应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试点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其次,对于仓储业务,试点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在物流企业中,自开票纳税人与代开票纳税人纳税不同。自开票纳税人除了可以自己领购发票并自行按照规定开具发票外,自开票纳税人的联运业务,以其向货主收取的运费及其他价外收费,减去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除自开票纳税人外,其他的为代开票纳税人,其从事货物运输业务需要开具发票的,必须由税务机关或经税务机关批准的机构代开,同时代征税款。代开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取得的收入,应就全部收入纳税,不得减除分出合作方运费计税。

此外,我国制定了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税收优惠政策。保税物流中心是经海关总署批准,对多家物流企业实施保税仓储管理的封闭的海关监管区。保税物流中心作为海关监管的特殊区域,不只是在海关政策管理方面享有特殊待遇,在税收管理方面亦有特殊性。

首先,物流中心外的企业报关进入物流中心的货物视同出口,由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物流中心外的企业从物流中心运出货物,海关按照对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进口手续,并对报关的货物按照现行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征收或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其次,物流中心外的企业销售给物流中心内的企业、并运入物流中心使用的国产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及建造基础设施、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的基建物资,物流中心外的企业可凭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其他现行规定的出口退税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

对物流中心内的企业在物流中心内加工的货物,凡货物直接出口或销售给物流中心内其他企业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对物流中心企业之间或物流中心与出口加工区之间的货物交易、流转,免征流通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二、石化产业相关税收政策

(一)石化产业的规划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09年2月1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石化产业调整振兴规划。

1.要保持产业平稳运行。落实国家扩大内需、振兴重点产业和粮食增产等综合措施,拉动石化产品消费。加强进出口监管,完善能源产品价格形成机制。

2.要提高农资保障能力。调整化肥农药生产结构,优化资源配置,降低成本,增加供给。完善化肥淡储制度,加强农用柴油供应网络建设。

3.要统筹重大项目布局,大力推进技术改造。抓紧组织实施在建炼油、乙烯重大项目,增强产业发展后劲。推广资源综合利用和废弃物资源化技术,发展循环经济。

4.要控制总量、淘汰落后产能。停止审批单纯扩大产能的焦炭、电石等煤化工项目,坚决遏制煤化工盲目发展势头。

5.要加大政策扶持。抓紧落实成品油储备,完善税收政策,增加技改投入,加大对石化企业的信贷支持。

6.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科学决策,增强风险防控能力,提高石化企业管理水平。

(二)石化产业的数据看点

2008年前8个月石化行业保持了两位数增长,而从9月开始增速大幅下滑,11月份增长接近为零,12月份出现负增长,全行业景气周期由10年来的高增长转入下行通道。其主要表现为:石油消费需求减少,石化企业开工率持续走低;库存大幅增加,企业经营困难;一些行业重复建设、无序发展造成产能过剩;出口严重受阻,国内市场面临进口冲击。

(三)石化产业的规划亮点

1.保持产业平稳运行。落实国家扩大内需、振兴重点产业和粮食增产等综合措施,拉动石化产品消费。加强进出口监管,完善能源产品价格形成机制。

2.提高农资保障能力。调整化肥农药生产结构,优化资源配置,降低成本,增加供给。完善化肥淡储制度,加强农用柴油供应网络建设。

3.统筹重大项目布局,大力推进技术改造。抓紧组织实施在建炼油、乙烯重大项目,增强产业发展后劲。推广资源综合利用和废弃物资源化技术,发展循环经济。

4.控制总量,淘汰落后产能。停止审批单纯扩大产能的焦炭、电石等煤化工项目,坚决遏制煤化工盲目发展势头。

5.加大政策扶持。抓紧落实成品油储备,完善税收政策,增加技改投入,加大对石化企业的信贷支持。

(四)石化产业的现行税收政策

汽车产业适用的增值税转型、企业兼并重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技术开发、节能环保等方面的税收政策石化产业同样适用。

从2009年1月1日开始,我国实施了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将无铅汽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每升1.0元;将含铅汽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8元提高到每升1.4元。将柴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1元提高到每升0.8元。将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每升1.0元。将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1元提高到每升0.8元。

《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对进口石脑油恢复征收消费税,对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对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税;对用自产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按照生产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数量申报纳税;对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用于连续生产甲醇汽油、生物柴油,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同时,从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国产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生产企业直接对外销售的不作为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对进口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已缴纳的消费税予以返还。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规定,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等,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等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对以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