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盖章要求
供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盖的是财务专用章而不是发票专用章,请问此票能使用吗?
发票联和抵扣联一般情况要求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规定,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抵扣联一律不加盖印章。
【问题34】税控收款机打的发票是否还需要加盖收款单位章才有效?发布日期:2008年07月03日。
请问税控收款机打的发票是否还需要加盖收款单位发票专用章才有效?我在网上查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控发票印制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规定,2005年4月18日发布的,规定:税控发票必须加盖开票单位的发票专用章或财务印章。但实际操作中很多没有盖章,请问是否有最新规定?十分感谢。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32条明确《办法》第22条所称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是指开具或取得的发票是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监制,或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伪造、作废以及其他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据此,取得未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2008/07/03。
六、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以汇总开具专用发票
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七、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的情况
一般处理:在购销双方已作税务处理后发生退货或折让,购销双方均应调整应纳税额:销售方应扣减当期销项税额、购货方应扣减当期进项税额,但需要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一)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如何处理?
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如何处理?
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三)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如何处理?
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四)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如何处理?
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五)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如何处理?
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除按照《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外,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六)由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如何处理?
【问题】关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咨询发布日期:2008年05月06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对于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由销售方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但是我司在实际的操作过程的存在以下问题:被客户退回的发票,由于发票上没有任何税务局的印章,造成我司(我司为销售方)在办理红字时,税务局无法确认这张发票是否已经被认证过,因为目前专用发票可以网上认证,而且也不用盖认证章,这样就可能存在专用发票已经被客户认证了,然后将发票退回来以拒收为理由开具红字发票,而且要求我们重新开具正确的,而红字发票又不需要认证,税务的比对也无法稽核出这张发票的问题.这样就可能造成一笔交易采购货方可能取得两张或者更多专用发票认证,而销售方只需交纳一次销项.由于存在上面的漏洞,税务局就有理由拒绝对于这种情况下开具红字发票的要求,而且按规定又是要销售方办理,故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存在疑惑,希望能得到指导.谢谢。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的规定:
(三)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因此,贵单位可以网上查询和通过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不存在购买方重复认证问题。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2008/04/21。
【问题】关于退货发布日期:2009年01月07日。
我单位上个月购入一批建材(已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至今并未认证抵扣)由于我单位对此工程所用建材有特殊的要求,所以经过检验这批货物虽然合格但不符合我单位此工程所要求的质量标准。于是要求退货并已运回销货方。请问:是否应到税局开具退货证明?应该是我单位开具还是销货方开具?
【回复意见】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
第14条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第20条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由于已开具的专用发票已经跨月。因此,贵公司应将发票进行认证,然后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2008/12/31。
八、税务所代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
(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对象
凡能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经审批后,在规定期限内(一般为一年)由主管税务征收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程序
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征收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填写申请表(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在备注栏注明健全会计核算的具体措施和期限),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审查,并于三日内签署意见,报县(市)级税务机关审批,对批准由主管税务征收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县(市)级税务机关应在其税务登记副本上加盖“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及代开期限。纳税人税务登记号应按全国统一规定进行编号。
(三)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
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向主管税务征收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税款的抵扣
一般纳税人取得由税务征收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有发票,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填写的税额为进项税额。运费作进项税额转出时,应将计入存货成本的运费金额还原成原运费支付额,再确定曾抵扣的进项税额。即:运费金额÷(1-7%)×7%;类似问题还有农产品和废旧物资。
九、运输业发票的管理
(一)运输费用发票是新版的才能抵扣吗?
自2007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取得的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货运发票,必须是通过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新版货运发票。纳税人取得的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取得的2006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暂继续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应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自2007年4月1日起,旧版货运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二)增值税运费涉及的其它情况,如何处理?
1.代垫运费的,运输发票与供货方无关,而对购货方有影响→有发票的可按7%抵扣进项税额。
2.供货方用自己的汽车运输收取的运输价款,属于价外收入的→应在价税分离之后并入到不含税的销售额当中,计算销项税额。
3.供货方购销货物时,由运输部门负责运输,供物方支付运费,取得运输部门开具的发票的→纳税人可按7%抵扣进项税额。
十、外贸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外贸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按实际业务严格区分,是用于申报出口退税还是用于内销抵扣,不能混淆使用,更不能在纳税抵扣后又申报办理退税。
外贸企业在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时,一定要按规定确认进项发票的用途:
1.如果是属于内销的,将抵扣联录入增值税申报表中的进项税额栏;
2.如果是属于外销的,将抵扣联录入增值税申报表中的永不抵扣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