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关发票管理办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办法政策
(一)《发票管理办法》列入国务院2009年立法计划
2009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共有167件立法项目的国务院2009年立法工作计划。其中,《发票管理办法》被列为2009年国务院重点立法项目。根据国务院的安排,重点立法项目将力争在年内完成。
现行的《发票管理办法》是1993年12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同年12月23日发布并实施的。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维护经济秩序,当前有必要对《发票管理办法》进行修订,这将有利于建立打击和整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长效机制。
此外,修订《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船舶吨税暂行条例》、修订《房产税暂行条例》也被列入了2009年国务院需要抓紧研究、待条件成熟时提出的立法项目中。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是06版
为适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需要,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2006年10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三)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单和申请单是08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761号)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条例第21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释义】
1.不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形
由于只有一般纳税人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不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这种销售行为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因此,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消费者个人以外,现实生活中,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也可以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此时购买方并不承担增值税进项税额,因此,也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如何办理?
小规模纳税人由于本身并不具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能力,因此,其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也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问题】纳税人到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应报送哪些资料?(发布日期:2009年03月16日)。
【答复意见】
需要以下资料:
1.《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一式一份。
2.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
3.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对个人小额销售货物和劳务只需提供身份证明。
【问题】怎样识别真假普通发票?通过什么途径辨别发票真伪?(发布日期:2009年3月16日)。
【答复意见】
手写版普通发票防伪标志:
1.发票联采用专用水印纸印制,水印图案为菱形,中间标有SW字样。
2.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采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印色为大红色,在紫外线灯下呈橘红色反应。
机打发票和定额发票以及各地的防伪措施,详见监制地税务机关公告。
查询普通发票的途径:
1.可以通过因特网登陆税务网站,访问普通发票查询栏目,根据网站的提示输入普通发票的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就可以迅速查询出手中普通发票的真伪以及此发票的开具单位。
2.携带需要辨别真伪的普通发票前往当地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部门,由工作人员予以鉴别。
(一)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
1.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注意:
(1)条例21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开具方可能根据现实情况选择普通发票代替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加了“索取”,取消了原来符合专用发票条件一律开具专用发票的限制,说明发票开具方可能根据现实情况选择普通发票代替增值税专用发票?删除“需要开具发票”?
(2)条例13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是指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依照条例规定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方式计算应纳税额。即按照一般纳税人的税率、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等计算其增值税,不是变通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是变通为可以按照一般纳税人的要求计算应纳税额。
(二)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
1.新条例规定有三点: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包括原来规定的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2)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2.新实施细则规定有两点:
(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2)除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三)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
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根据不同情形,由购方或销方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简称《申请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761号)规定:
自2008年10月1日起,全国国税系统必须使用“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停止使用原方式开具《通知单》,同时需要对企业端防伪税控“一机多票”开票系统进行升级。升级范围包括全国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的防伪税控“一机多票”开票系统。依据新版的《通知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总局国税发[2006]156号通知第14条第二款的规定,税务机关对属于超期未认证且属于扣税项目范围的专用发票不得出具《通知单》。
国家税务总局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面纳入系统管理,从2008年10月1日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申请单》和《通知单》,什么情况下应由销货方开具,什么情况下应由购货方开具?
1.购货方申请红字发票通知单流程
购货方开具并提交《申请单》→购货方税务机关审核后开具《通知单》→购货方提交纸质《通知单》给供货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以下情况需由购货方申请开具通知单:
(1)专用发票已抵扣:购货方获得的专用发票认证相符且已进行了抵扣,之后因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2)专用发票未抵扣,且未抵扣的原因为以下四种:①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②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③认证结果为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③购货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
2.供货方申请红字发票通知单流程
供货方开具并提交《申请单》→供货方税务机关审核后开具纸质或电子《通知单》→供货方获取纸质或电子《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以下两种情况需由供货方申请开具通知单:
(1)因开票有误购货方拒收专用发票。此种情况,销售方必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9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2)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给购货方。此种情况,销售方必须在开具蓝字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销货方因多次抄税,已抄税的发票在当月不能按作废处理的。
注意:一张通知单只能对应开具一张红字发票,即不能使用同一张通知单重复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编号:在税务端系统开具通知单时自动生成通知单编号,且此号码全国唯一。
(五)增值税票未经认证可否开具红字发票?
根据自2007年1月1日执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第14条第一款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第14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该规定第16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写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申请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而且,根据该规定,该纳税人应该在《申请单》上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根据以上规定,纳税人在未认证专用发票的前提下,不能开具红字发票。
【问题】增值税发票超过90天未抵扣的情形应如何处理?发布日期:2008年05月04日。
增值税发票开具后,因为价格问题双方僵持不下,销售方拒绝重新开发票,购买方未将发票抵扣入帐,因而超过90天未抵扣认证,该情况应如何处理?在老的办法下,是可以退回发票重新开具.新的办法下该情况似乎无法抵扣也无法重新开具红字发票,那么应如何处理呢?同一笔销售却要开两次发票,交两笔税,对于纳税人来说是否说付出了过大的代价?
【答复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第156号)第14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第018号)规定,“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据此,对认证时已超出90天认证期限的专用发票,由于无法认证,不得申请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目前尚无其他处理方法。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2008/05/04。
【问题】我单位销售货物并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对方没有在规定的90天认证期进行认证,现在要求重开可以吗?发布日期:2009年02月24日。
【回答】
不能够重开。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的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2、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20条的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的当月;
(2)销售方未抄报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的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3、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26条的规定,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1)无法认证;(2)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3)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你企业的情况既不属于作废条件也不符合重新开具发票的要求,因此,不得重新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