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新增值税转型会计操作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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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增值税的核算

一、增值税核算的会计账户

我国增值税严格实行价外计税的办法,可以单独计算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即以不含增值税的价格为计税依据,同时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即进项税额才能税款抵扣的制度,按购进扣税法的原则计算应纳税额。所以,增值税的核算显得很有特点,通过“应交税费”账户来进行核算。

(一)一般纳税人的会计账户

由于我国增值税实行价外计税,即以不含增值税额的价格为计税依据。因此,货物和应税劳务的价款、税款应分别核算。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账户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两个明细账户。

1.“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

“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购货、接受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已交纳的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及月末转入“未交增值税”的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贷方发生额反映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应交纳的增值税额、出口货物退税、转出已支付或应分摊的增值税以及月末转入“未交增值税”的当月多交的增值税额。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抵扣的增值税,可以抵顶以后各期的销项税额;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缴纳的增值税,月终应将尚未缴纳的增值税转至“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的设置上采用多栏式账户的方式,在借方和贷方各设若干专栏加以反映。

(1)“进项税额”账户。该账户记录企业购入货物、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并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若发生购货退回或折让,应以红字记入,以示冲销的进项税额。(2)“已交税金”账户。该账户记录企业本期(月)应交而实际已交纳的增值税额;若发生多交增值税,退回时应以红字记入。

(3)“减免税款”账户。该账户记录企业按规定直接减免的、用于指定用途的(新建项目、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归还长期借款、冲减进口货物成本等)或未规定专门用途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按规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用蓝字登记,冲销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用红字登记。

(4)“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账户。该账户记录企业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的当期应予抵扣的税额。

(5)“转出未交增值税”账户。该账户记录企业月终时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增值税的转出额。作此项转账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期末余额不再包括当期应交未交的增值税额。

(6)“销项税额”账户。该账户记录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若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应以红字记入,以示冲减销项税额。

(7)“出口退税”账户。该账户记录企业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单证,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而收到的退税款。若办理退税后,又发生退货或者退关而补交已退增值税,则用红字记入。

(8)“进项税额转出”账户。该账户记录企业的购进货物、在产品、库存商品等发生非正常损失及其他原因时,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应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若又发生冲销已转出的进项税额时,用红字记入。出口退税时,记入转出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

(9)“转出多交增值税”账户。该账户记录企业月末当月多交增值税的转出额。作此项转账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期末余额不会包含多交增值税因素。

2.“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账户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账户的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上交以前月份未交的增值税额和月末自“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转入的当月多交的增值税额;“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账户的贷方发生额,反映企业月末自“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转入的当月未交的增值税额;“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账户的期末余额,借方反映企业多交的增值税,贷方反映企业未交的增值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账户

小规模纳税人只需在“应交税费”账户下设置“应交增值税”二级账户,无须再设明细项目。其贷方反映应交的增值税,其借方反映实际上交的增值税;其贷方余额反映尚未上交或欠交的增值税,其借方余额反映多交的增值税。

二、增值税会计账表的设置

(一)一般纳税人的账簿设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簿的设置一般按“应交增值税”的明细项目设置专栏。

月终时,应将有关明细账的金额结转至“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的借方或贷方,然后再将期末的多交或未交增值税额结转至“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账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簿的设置有两种方法。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账户设置

由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办法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不实行进项税额抵扣制度,因此可设置三栏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进行核算。借方反映上缴的增值税额,贷方反映当月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应交的增值税额;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多交的增值税,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缴纳的增值税额。

三、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会计核算

纳税人在国内采购货物、接受应税劳务、接受投资、捐赠等转入货物,如果货物或应税劳务又转移给下一轮消费者,进项税额可抵扣销项税额;如果货物或应税劳务没有继续转移,原进项税额不能抵扣销项税额,应当转出。

注意:进项税额的抵扣已经取消了凭工业入库和商业付款的依据,而是凭是否取得对方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能否抵扣的凭据。

一般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所支付的增值税额,以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准,准予在该企业当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

小规模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免当期应纳增值税额或营业税税额,或者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可抵免税额=价款1+17%×17%;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发生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四、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会计核算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也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一)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会计处理上的特点

1.小规模纳税企业购入货物无论是否开具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支付的增值税额均不得抵扣销售环节应纳的增值税,而应计入购货成本。

2.销售收入按不含税价格计算,因为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只能开具普通发票,是以含税价列明的,故应按下列公式进行换算: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3.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任何税款,不需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中设置专栏,只需设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即可。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1.购进货物时,不论是否得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应作以下会计处理:

借:材料采购等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等)

2.销售货物时: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上交增值税时,不论本月计算本月上交,还是当月上交上月增值税,均应作以下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