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的核算
1.外贸企业在国内收购出口的货物:
借:材料采购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货物出口销售:
(1)出口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2)结转主营业务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3)按购进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增值税额与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的差额,即不清退的部分,作为出口商品的已销成本。如(购进税率17%-出口退税率9%)×进价。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按退税率计算出应收的出口退税:
借:其他应收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5)收到出口退税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
二、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的会计核算
实行“免、抵、退”办法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公司的出口退税
1.不得退的增值税
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出口物资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计入出口物资成本,即企业按购进原材料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增值税额与按退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的差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3.按规定应予退回的税款
借:其他应收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4.收到退回的税款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
三、未实行“免、抵、退”办法的公司出口退税的会计核算
1.物资出口销售时
借:应收账款(当期出口物资的应收款项)
其他应收款(按规定计算的应收出口退税)
主营业务成本(按规定计算的不予退回的税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当期出口物资实现的营业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对确因出口比重过大,在规定期限内不足抵减的,不足部分可按有关规定给予退税。企业在实际收到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
【例19】有进出口经营权的某生产企业,某年第三季度报关出口一批货物,离岸价为300万美元(汇率为1∶8.3),当季度内销货物销售额为400万元,购进货物价款为1000万元。该企业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为14%;购销货物税率均为17%。
①出口货物不予抵扣税额或退税额为:300×83×(17%-14%)=747(万元)。
②当季度应纳税额为:400×17%-(1000×17%-747)=68-953=-273(万元)。
③当季度应纳税额为负数,且该企业出口额超过全部销售额的50%。
300×83×14%=3486>;273。
此时,该企业当季度应予退税273万元,不用再缴税。
根据上述计算结果,会计处理为:
①报关出口:
借:银行存款249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4900000
②出口货物不予抵扣:
借:主营业务成本747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747000
③国内购进:
借:材料采购10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00
贷:银行存款11700000
④国内销售:
借:银行存款等468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4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80000
⑤按规定的退税率(14%)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273000(红字)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273000(红字)
或: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273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273000
⑥实际收到退税额:
借:银行存款273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273000
【例20】某外贸企业国内收购货物一批,得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930万元,税额为120.9万元,直接报关出口,出口销售额为180万美元(汇率为1∶84),该批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为13%,出口退税率为10%。
①国内采购货物:
借:材料采购93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209000
贷:银行存款10509000
验收入库时:
借:库存商品9300000
贷:材料采购9300000
②报关出口,销售收入为15120000元(1800000×84):
借:银行存款1512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5120000
③结转已销商品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9300000
贷:库存商品9300000
④出口货物不予抵扣金额为:9300000×(13%-10%)=279000(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279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79000
⑤按退税率10%计算应收的出口退税额为:9300000×10%=930000(元)
借:其他应收款93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930000
⑥收到出口退税额:
借:银行存款930000
贷:其他应收款930000
案例:1994年—2008年我国历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
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中国出口退税政策历经七次大幅调整。
1995年和1996年进行了第一次大幅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由原来的对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调整为3%、6%和9%三档。
1998年为促进出口进行了第二次调整,提高了部分出口产品退税率至5%、13%、15%、17%四档。此后,外贸出口连续三年大幅度、超计划增长带来了财政拖欠退税款的问题。
2004年1月1日起国家第三次调整出口退税率为5%、8%、11%、13%和17%五档。
2005年进行了第四次调整,中国分期分批调低和取消了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同时适当降低了纺织品等容易引起贸易摩擦的出口退税率,提高重大技术装备、IT产品、生物医药产品的出口退税率。
2007年7月1日执行了第五次调整的政策,调整共涉及2831项商品,约占海关税则中全部商品总数的37%。经过这次调整以后,出口退税率变成5%、9%、11%、13%和17%五档。
2008年8月1日第六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后,部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部分竹制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
第七次调整就是将从2008年11月1日实施的上调出口退税率政策。此次调整涉及3486项商品,约占海关税则中全部商品总数的258%。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适当提高纺织品、服装、玩具等劳动密集型商品出口退税率;二是提高抗艾滋病药物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届时,中国的出口退税率将分为5%、9%、11%、13%、14%和17%六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