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在办理退税登记之前就发生了出口业务,可以享受出口退税政策么?
答:根据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规定:出口企业在办理认定手续前已出口的货物,凡在出口退税申报期期限内申报退税的,可按规定批准退税;凡超过出口退税申报期限的,税务机关须视同内销予以征税。
4.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相关资料应该保存多少年?
答:根据国税发[2005]51号文件规定:退税相关资料应保存10年。
5.出口报关单上是CIF价,没有FOB价,怎么办?
答:FOB价=CIF价-运费-保费,而且出口报关单上都有FOB价。
6.如果有特殊原因无法如期收齐单证也必须视同内销征税么?可不可以到主管局备案适当延期?
答:根据国税发[2004]113号文件规定,可延期申报的特殊原因:
(1)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或申报退(免)税;
(2)因采用集中报关等特殊报关方式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3)其他因经营方式特殊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出口企业有上述情形之一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报申请,经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国税发[2004]64号文件规定:逾期不申报有特殊原因的,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申报,否则不再受理该笔业务的退(免)税申报,主管其征税部门应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
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退税部门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
延期申报所需资料:报关单、增值税发票、出口发票、延期申报申请(需按主管局要求写,有单位公章、法人签字或盖章)。
(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申报流程
1.下载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和出口退税网,安装后通过系统维护进行企业信息设置。
2.通过退税系统完成出口明细申报数据的录入、审核。
3.取得增值税发票后在发票开票日期30天内,在“发票认证系统”或国税局进行发票信息认证。
4.通过退税系统完成进货明细申报数据的录入、审核。
5.通过系统中“数据处理”的“进货出口数量关联检查”和“换汇成本检查”后生成预申报数据。
6.网上预申报和察看预审反馈。
7.在申报系统中录入单证备案数据。
8.预审通过后,进行正式申报,把预申报数据确认到正式申报数据中。
9.打印出口明细申报表、进货明细申报表、出口退税申报汇总表各2份。并生成退税申报软盘,软盘中应该有12个文件,并在生成好的退税软盘上写上企业的名称和海关代码。
10.到主管税务机关正式申报退税。在出口日期算起90天内进行正式申报。所需资料为:
(1)打印好的专用封面纸;
(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请表》;
(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请表》;
(4)出口退税专用核销单;
(5)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6)增值税票抵扣联及专用货物清单;
(7)代理出口证明(如属代理出口的);
(8)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
(9)资料封底。
以上单据在装订时请按关联号排列,所有单据竖着放靠右侧在上方装订,装订成一册。另外应附两套退税申报表(退税汇总申报表;退税进货明细表;退税出口申报明细表)并加盖公章。
企业到退税机关办理退税正式申报,退税机关审核软盘及报表和资料合格以后,企业将软盘和资料及一套退税申报表交给退税机关,退税机关会将一张退税汇总申报表签字盖章后返还给企业。正式申报退税即完成。
11.税款的退还。
税务局得到退税的批复之后,会将数据上传到税网,同时系统自动发送电子邮件。
企业看到后,可以到“数据管理”—“退税批复”栏目中查看。
点击某条批复的数据,显示注意事项。点击“下一步”,会显示“出口货物税收退还申请书”的内容,企业应仔细核对开户行与帐号是否准确,打印3份。
根据注意事项的相关内容,在打印出的表单中盖章,交到退税科,由退税机关办理退库。
六、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免税
为规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小规模纳税人2008年1月1日后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应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免税或免税核销申报。
(一)办理出口货物免税的认定
小规模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并持有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已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的期限是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之日起30日内。应申报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证(由税务机关查验);
2.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小规模纳税人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的期限是首份代理出口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应申报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证(由税务机关查验);
2.代理出口协议。
(二)出口货物免税认定的变更、注销
已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的小规模纳税人,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变更手续。小规模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依法应当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应首先注销其出口货物免税认定,再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免税认定的事项但不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在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出口免税认定。
(三)申请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
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货物报关后,应向海关部门申请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并及时登录“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正式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通知》(国税发[2003]15号)有关规定提交相关电子数据。
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后,须在次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提供“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及电子申报数据。小规模纳税人应按月收齐有关出口凭证的出口货物,填写“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汇总表”、“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明细表”,并于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四个月内的各申报期内(申报期为每月1-15日),持下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出口退税业务的部门或岗位)按月办理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并同时报送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电子申报数据。
1.出口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货物应提供的其他资料,包括: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申报时出口货物尚未收汇的,可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日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在试行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地区,对实行“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比照相关规定执行,申报出口货物免税时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税务机关以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审核出口货物免税;属于远期收汇的,应按照现行出口退税规定提供远期结汇证明。
3.小规模纳税人委托出口货物应提供的其他资料,包括:
(1)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2)代理出口协议;
(3)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其复印件;
(4)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其复印件。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提供要求与上述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货物提供要求相同。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小规模纳税人在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以前出口的货物,凡在免税核销申报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的,税务机关可按规定审批免税;凡超过免税核销申报期限的,税务机关不予审批免税。小规模纳税人无法按本办法第6条规定期限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的,可在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申请免税核销延期申报,经核准后,可延期三个月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
(四)不得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应征收增值税。下列货物为应税消费品的,若小规模纳税人为生产企业,还应征收消费税。
1.国家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
2.未进行免税申报的货物;
3.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免税核销申报的货物;
4.虽已办理免税核销申报,但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凭证的货物;
5.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批准免税核销的出口货物;
6.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上述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应征税额按以下方法确定:
1.增值税应征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增值税应征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2.消费税应征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1)实行从量定额征税办法的出口应税消费品的计算公式为:
消费税应征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2)实行从价定率征税办法的出口应税消费品的计算公式为:
消费税应征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增值税征收率)×消费税适用税率。
(3)实行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相结合征税办法的出口应税消费品的计算公式为:
消费税应征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增值税征收率)×消费税适用税率。
上述出口货物的离岸价及出口数量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或出口数量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出口价格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出口发票不能真实反映离岸价或出口数量,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离岸价或真实出口数量申报,税务机关有权按照《税收征管法》、《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