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2008年11月提高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38号)自2008年11月1日起执行,其规定:
经国务院批准,提高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将部分纺织品、服装、玩具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4%。
2.将日用及艺术陶瓷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
3.将部分塑料制品出口退税率提高到9%。
4.将部分家具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13%。
5.将艾滋病药物、基因重组人胰岛素冻干粉、黄胶原、钢化安全玻璃、电容器用钽丝、船用锚链、缝纫机、风扇、数控机床硬质合金刀、部分书籍、笔记本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分别提高到9%、11%、13%。
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提高出口退税率的商品清单见(财税〔2008〕138号)。
(四)2009年1月1日起办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
自2009年1月1日起,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下列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外汇资金,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原规定的《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以及《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均停止执行。
境内机构和个人在申请办理《税务证明》时,应当首先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在取得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税务证明》后,再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
附送资料:
1.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可国税网站下载或窗口领取)
2.合同、协议或其他能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资料(复印件);
3.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复印件);
4.完税证明或批准免税文件(复印件);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境内机构和个人提交的资料应为中文,如为中文以外的文字,须同时提交境内机构和个人签章的中文文本。境内机构和个人提交上述条款中规定的资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印章。
(四)2009年2月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提高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9〕14号)规定: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9年2月1日起,将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提高出口退税率的商品清单见(财税〔2009〕14号)。
四、生产企业的出口退税
(一)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的基本规定是什么?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申报数与实际支付数有差额的,在下次申报退税时调整(或年终清算时一并调整)。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
计算公式如下:
(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2)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其中: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
(3)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
①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②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
(4)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5)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税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
(6)从2003年1月1日起,对生产企业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额实行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中的数据进行核对的办法:
①主管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或岗位对生产企业申报的免、抵、退税的出口额,须在企业申报的当月,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证明联电子数据进行核对。
②对企业申报的没有电子数据(有纸质报关单的除外)的免、抵、退税的出口额,和有电子数据但企业未在当月申报的出口额,应按企业申报的相对应的出口额或电子数据中的离岸价等计算销项税额,并在当月底前通知生产企业。生产企业须按对应的实际出口额,次月视同内销缴纳增值税,并按计算的销项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这种应在次月补税的出口额中,不包括委托、代理出口以及寄售业务的出口额。计算销项税额的公式为:有电子信息企业未申报出口额的销项税额=企业未申报的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的实际出口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增值税税率)。
③对上述视同内销已缴纳税款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在收集齐退(免)税凭证后,可在规定的出口退税清算期内,主管退税机关申请退税。对企业出口货物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过高,致使企业已缴税款无法抵扣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在规定的清算期内按规定的出口退税率予以退税。
(7)免、抵、退税办法中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按以下公式计提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视同内销征税货物的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征税税率。
上述视同内销征税货物,出口企业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成本的,可从成本科目中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视同内销征税货物包括规定的生产企业自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15个月未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或未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货物,以及规定的生产企业申报的没有电子数据(有纸质报关单的除外)的免、抵、退税出口货物和有电子数据但企业未在当月申报的出口货物。
(二)生产企业申报“免、抵、退”税的程序是什么?
生产企业将货物报关离境并按规定作出口销售后,在增值税法定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和免、抵税申报,在办理完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应于每月15日前(逢年假日顺延),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免、抵、退”税。税务机关应对生产企业申报的免抵退税资料进行审核、审批、清算、检查。
(1)生产企业向征税机关的征税部门或岗位办理增值税纳税及免、抵、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①《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规定的附表;
②退税部门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③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2)生产企业向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或岗位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①《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②《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③经征税部门审核签章的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④有进料加工业务的还应填报;
a.《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
b.《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表明细表》;
c.《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
d.《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⑤装订成册的报表及原始凭证:
a.《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b.与进料加工业务有关的报表;
c.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d.经外汇管理部门签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有关部门出具的中远期收汇证明;
e.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f.企业签章的出口发票;
g.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国内生产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申报“免、抵、退”税时,除提供上述申报表外,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①招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
②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
③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协议);
④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
⑤销售中标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或外销发票;
⑥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收货清单。
国外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生产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应提供与中标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
五、外贸企业的出口退税
(一)外贸企业的出口退税基本规定
1.取得外经贸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必须办理退税登记吗?
答:对,根据国税发[2002]11号文件规定:企业应在取得外经贸进出口经营权后30日内办理税务退税登记。
根据国税发[2005]51号文件规定:没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其他企业出口自产或视同自产货物应分别在备案登记、代理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走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办理出口退税登记。
2.退税登记如何办理?
答:(1)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和法人章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份。
(2)主管国税局出具的《税务机关确认出口退税管理办法明细表》(无生产能力的外贸企业不需此项)。
(3)技术监督局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4)工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5)国税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6)国税局核发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证明》或《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原件及一份复印件(小规模纳税人不需此项)。
(7)海关核发的自理报关单位《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一份复印件(办理临时退税认定不需此项)。
(8)外经贸局核发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一份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可无此表,但应提供《批准证书》)。
(9)人民银行核发的人民币基本户《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说明:以上资料应按上述顺序装订,复印件一律为A4纸格式。另外,无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办理临时退(免)税认定的,还应提供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和一份复印件,但不需提供第7、8项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