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新增值税转型会计操作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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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应纳税额的税务和会计分析(4)

《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折扣、折让行为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意味着可以减少销售收入,冲减销项税额。

《所得税收入通知》第1条第五项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即不管发票如何开具,都按折扣后的金额确定收入计算所得税。

3.销售折让或退回是按折让或退回后的金额确定收入吗?

销售折让或退回是按折让或退回后的金额确定收入,即净额确定收入。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相同,都可以从收入中扣减。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第26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售额中扣减。”所得税与增值税的规定相一致。

《所得税收入通知》第1条第五项规定:“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4.现金折扣是按总额确定收入吗?

现金折扣是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即按总额确定收入。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相同,实际计税依据有异。

《所得税收入通知》第1条规定:“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现金折扣发生在销售之后,属于融资性质的理财行为。计算所得税时,应纳税所得额随扣除财务费用而减少,缩小了税基。

5.还本销售需要全额确认收入吗?

还本销售需要全额确认收入。

确认收入相同,实际计税依据有异。

还本发生在销售之后,因此销售时要全额确认收入,不能减除还本支出。需要计算增值税。

在计算所得税时,虽然已确认了收入,但所还本金可以作为销售成本在税前扣除,同样缩小了税基。

6.以物易物交易双方都要确认收入吗?

以物易物交易双方都要确认收入。

所得税与增值税规定相同,交易双方都要确认收入。但实际上都未产生税款。以物易物是双方不以货币结算,以价格相等的货物交换,应分解为销售货物与购进货物两项业务。

如果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不被税务机关进行计税价格调整,那么,货物价值相等,销售税额与进项税相同,增值税为0;同样,在计算所得税时,销售收入与购货成本相同,也不产生所得税款。即如果双方价格相等,实际上都未产生税款。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条规定,“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有偿,包括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要确认销售收入。

在新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中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偿债也做视同销售。

例: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在会计上的处理。甲企业以产品A换取乙企业原材料B,A的成本为30万元,公允价值为40万元,交易无补价,属于典型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双方适用增值税税率17%。

7.售后回购需要作为分别作为销售和购进吗?

售后回购需要作为分别作为销售和购进。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相同,实际计税依据有异。售后回购是销售和购进共两笔业务。

在计算增值税时,回购能否产生进项税额抵扣,则要看回购时能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所得税收入通知》第1条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并且规定“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8.降价销售需要确认收入吗?

降价销售需要确认收入。

降价销售最终会形成销售减少,存货减值,甚至亏损。降价后的销售额,需要确认为收入。如果,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可能没有应纳增值税税额,收入小于成本,可能没有企业所得税,但是,仍然需要在销售时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注意:存货减值和存货损失有着本质区别:存货减值是指由于时间关系减值或者市场变化必须大幅降价销售的存货;存货损失是指盘亏、变质、淘汰、毁损、报废、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及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失。

二者的差别主要是“存货减值”的损失是经营中发生正常损失,“存货损失”是经营中发生非正常损失。

9.视同销售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中的不同规定

(1)《增值税实施细则》第4条规定: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它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偿债,以及将货物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应当视同销售货物,按上述规定确认收入。

①视同销售的范围(包括财产和劳务):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视同销售(有商业实质、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将货物、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以及利润分配,应当视同销售;将货物、劳务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不再视同销售;将资产货物、劳务等用于国外分支机构,应视同销售。

②视同销售的价值确认:在视同销售发生的时候,要按照公允价值确认它的收入额。

③内部处理行为不作为收入,不计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对企业内部处理行为,如将货物或者劳务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或非生产性部门的话,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上不再视同销售做收入处理。

④接受捐赠收入按实际收到捐赠财产日期确认收入。

要求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财产日期来确认企业所得税。主要考虑企业如果没有收到捐赠财产,是没有相应纳税能力交税的,这也比较接近收付实现制。企业将货物用于捐赠,一方面要视同销售找出公允价与该资产成本之间的差额(视同毛利)计入计税所得;另一方面按规定衡量该捐赠是公益性捐赠还是非公益性捐赠,如果是公益性捐赠是否超过了规定的捐赠限额。

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在确定企业销售收入方面口径不一致,《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不详细。《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中几次提到“购买的货物”,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未涉及。

10.接受捐赠收入的会计核算

制度计入“资本公积”,不允许分配,作为所有者权益的一部分,也不计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准则计入“营业外收入”,影响分配,不计算增值税,但是需要计算企业所得税。

六、向供货方取得返还收入的税务处理

关于向供货方取得返还收入的税务处理,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自2004年7月1日起,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

应冲减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额=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返还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