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新增值税转型会计操作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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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增值税的优惠政策(1)

一、增值税的免税项目(第15条)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业产品,是指初级农业产品,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确定。从淀粉的生产工艺流程等方面看,淀粉不属于农业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物品,是指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货物。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8条所称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解释】

注意: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删除了旧《增值税暂行条例》所规定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意味着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将不再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目前增值税免税项目还包括:

(8)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9)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

(10)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国内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

(11)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包括上肢矫型器、下肢矫型器和脊椎侧弯矫型器)。

(12)海关隔离区是海关和边防检查划定的专供出国人员出境的特殊区域,在此区域内设立免税店销售免税品和市内免税店销售但在海关隔离区内提取免税品,由海关实施特殊的进出口监管,在税收管理上属于国境以内关境以外。因此,对于海关隔离区内免税店销售免税品以及市内免税店销售但在海关隔离区内提取免税品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对于免税店销售其他不属于免税品的货物,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免税品,具体是指免征关税、进口环节税的进口商品和实行退(免)税(增值税、消费税)进入免税店销售的国产商品。纳税人兼营应征收增值税货物或劳务和免税品的,应分别核算应征收增值税货物或劳务和免税品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销售额的,其免税品与应征收增值税货物或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销售免税品一律开具出口发票,不得使用防伪税控专用器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纳税人经营范围仅限于免税品销售业务的,一律不得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器具。已发售的防伪税控专用器具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一律收缴。收缴的发票按现行有关发票作废规定处理。

(13)国有粮食购销储运企业,如农村粮管所(粮站)、军粮供应站、粮库、转运站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作价办法经营(包括批发、调拨、加工和零售)的政策性粮食,免征增值税。

进口粮、购进议价粮转作政策性粮食,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作价办法经营的,免征增值税。政策性粮食,是指国家定购粮、中央和地方储备粮、城镇居民口粮、农村需救助人口的粮食、军队用粮食、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和平抑市场粮价的吞吐粮食。

(14)国有粮油加工企业购进的政策性粮食,企业加工后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作价办法经营的,免征增值税。对其加工政策性粮食取得的加工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15)国有粮油零售企业,受政府委托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作价办法销售的政策性粮食,免征增值税。免税粮食品种不包括粮食复制品。

(16)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免征增值税。

(17)对卫生防疫站调拨或发放的由政府财政负担的免费防疫苗,不征收增值税。

(18)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19)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20)县以下(不含县)国有民贸企业和基层供销社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

(21)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22)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

(23)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经严格审核确认后,免征增值税。

(24)自2000年1月1日起,对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由税务机关即征即退的政策。

(25)从2001年1月1日起,对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免征增值税。

(26)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不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上述所称“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回收单位),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不包括个人和个体经营者):①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单位;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③财务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凡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一律不得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27)自2002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8)自2002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9)自2001年7月1日起,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30)对粮食部门经营的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比照“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

(31)从2002年度起,中远集团的轮船修理业务,免征增值税。

(32)对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捐赠用于第29届奥运会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随着奥运会的结束,该税收优惠政策也将终止。

(33)对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用于第29届奥运会的体育场馆建设所需设备中与体育场馆设施固定不可分离的设备以及直接用于奥运会比赛用的消耗品(如比赛用球等),免征应缴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随着奥运会的结束,该税收优惠政策也将终止。

(34)对29届奥运会组委会再销售所获捐赠商品和赛后出让资产取得收入,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随着奥运会的结束,该税收优惠政策也将终止。

(35)对奥运会场馆建设所需进口的模型、图纸、图板、电子文件光盘、设计说明及缩印本等非贸易性规划设计方案,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6)国有商业银行按财政部核定的数额,划转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免征营业税、增值税、印花税。

(37)大连证券破产财产被清算组用来清偿债务时,免征大连证券销售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

(38)对中标的加工生产企业为青藏铁路建设加工生产的轨枕和水泥预制构件,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39)对被撤销金融机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时,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

(40)自2004年1月1日起,对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可以比照福利企业标准,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实行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1)对中国再生资源开发公司聘用的下岗人员和社会人员为本单位收购废旧物资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42)2003年1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薄膜晶体管显示器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和生产设备零配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该税收优惠政策到期以后是否延期还需要等待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通知,如没有续期的通知,则该税收优惠政策将终止。

(43)自2005年1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印刷的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指图书、报纸和期刊)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

(44)自2005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

(45)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民族贸易县内县级和县以下的民族贸易企业和供销社企业销售货物(除石油、烟草外),免征增值税。该税收优惠政策到期以后是否延期还需要等待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通知,如没有续期的通知,则该税收优惠政策将终止。

(46)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的边销茶及经销单位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该税收优惠政策到期以后是否延期还需要等待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通知,如没有续期的通知,则该税收优惠政策将终止。

(47)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调味品和食堂餐具,免征增值税;对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其他商品,一律按现行规定计征增值税。该税收优惠政策到期以后是否延期还需要等待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通知,如没有续期的通知,则该税收优惠政策将终止。

(48)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高校后勤实体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高校后勤实体向其他社会人员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按现行规定计征增值税。该税收优惠政策到期以后是否延期还需要等待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通知,如没有续期的通知,则该税收优惠政策将终止。

(49)对“三北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山东、青岛、河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的供热企业,在2006年至2008年供暖期期间,向居民收取的采暖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个人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个人缴纳的采暖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象税收优惠政策到期以后是否延期还需要等待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通知,如没有续期的通知,则该税收优惠政策将终止。

(50)自2006年8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华粮物流公司及其直属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该税收优惠政策到期以后是否延期还需要等待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通知,如没有续期的通知,则该税收优惠政策将终止。

(51)自2007年1月1日起,对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抽采销售煤层气,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先征后退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煤层气技术的研究和扩大再生产,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煤层气,是指赋存于煤层及其围岩中与煤炭资源伴生的非常规天然气,也称煤矿瓦斯。煤层气抽采企业应将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业务和其他业务分别核算,不能分别准确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52)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对国内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继续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

(53)对企业利用废液(渣)生产的白银,免征增值税。

(54)对中博世金科贸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销售的进口铂金,以上海黄金交易所开具的《上海黄金交易所发票》(结算联)为依据,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采取按照进口铂金价格计算退税的办法,具体如下。即征即退的税额计算公式:进口铂金平均单价=[∑(当月进口铂金报关单价×当月进口铂金数量)+上月月末库存进口铂金总价值]÷(当月进口铂金数量+上月月末库存进口铂金数量),金额=销售数量×进口铂金平均单价÷(1+17%),即征即退税额=金额×17%。中博世金科贸有限责任公司进口的铂金没有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销售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55)国内铂金生产企业自产自销的铂金,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