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①托收承付销售: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凭银行的托收款单据)。
②预收款销售: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凭双方签署的合同和商品的出库单)。
注意:房地产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其开发产品(商品)时,按预收款上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以及企业所得税。其它企业预收款时作“预收账款”核算,不计算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
③需安装和检验的销售: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根据安装或销售合同的约定)
④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销售: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委托代销售商品应以收到或确认代销售清单时确认收入实现)。
⑤分期收款销售: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
3.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4.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5.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收入(销售额)
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具体会计准则-收入》所涉及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处理,不应当确认为收入。
(1)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条件: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①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税法对收入的确认就不是以“风险转移”为必要条件。)
②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从税法角度来说,谁控制商品并不重要,只要商品所有权发生了变化,就应该确认为收入)
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D.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与税收相关规定有区别);
④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与税收相关规定有区别)
(2)销售货物收入金额的确认:
①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货物收入金额。
②销售货物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货物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③销售货物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货物收入金额。
④企业已经确认销售货物收入的售出货物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货物收入。
⑤企业已经确认销售货物收入的售出货物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货物收入。
新会计准则对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销售收入规定在发货时按现值一次确认,与税法规定不同。
例:假设企业采取分期付款销售产品合同价格500万,合同约定分五年收取,如果不采用分期收款企业销售价格只确定为400万。
账务处理是:
借:长期应收款50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400万
未确认融资收益100万
会计→确认收入400万;
税法→分五年分期确认,每年的收入100万。
四、几种特殊销售方式的收入确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以下简称《所得税收入通知》)。将常见的特殊销售方式的所得税与增值税计税依据的异同进行对比。
1.买一送一需要确认收入吗?
买一送一需要确认收入,计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相同。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第(八)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可见,无偿赠送都需要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何况买一送一是有偿的,所以需要计算增值税。
《所得税收入通知》第3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不管如何分摊,销售总收入是不变的。
【问题】
一般纳税人商业企业购进商品(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抵扣进项税)作为礼品赠送需要交纳销项税吗?谢谢!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货物。因此,上述企业购进商品对外赠送应计提销项税额,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2008/02/21。
【问题】
一般纳税人的商业企业将其购进的商品作为礼品赠送,已经按照规定计提了销项税,请问如果购买该商品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般纳税人的商业企业将其购进的商品作为礼品赠送,按照规定计提了销项税额,如果购买该商品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可以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2008/03/07。
【问题】
我单位为一般纳税人企业,现有部分自产产品需要展示在公司样品间,请问这些从仓库领出的产品是否应该算作销售处理?
贵单位将自产产品用于样品陈列不属于视同销售货物的征税范围,因此,不征增值税。若将样品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贵公司将自产产品用于样品陈列其资产所有权未发生转移,不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若将样品无偿赠送他人,其资产所有权发生了转移,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2008/05/06。
2.以旧换新需要确认收入吗?
以旧换新需要确认收入,计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旧的为购进,新的为销售。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相同,实际计税依据有异。
在确认收入方面,所得税与增值税规定一致。而在计算增值税时则因为消费者不可能给商家开专用发票,没有进项税额抵扣。因此,实际计税依据有异。
《所得税收入通知》第1条第(四)项规定:“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这意味着把以旧换新分解为销售新货物和回收旧货物两个交易行为,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认收入。但是,在计算所得税时回收旧货物可以作为购进商品处理,也就是增加了成本,实际上等于缩小了税基。
(1)增值税规定: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意味着可以减少销售收入,冲减销项税额。
(2)企业所得税规定:不管发票如何开具,都按折扣后的金额确定收入计算所得税。
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前,无论所得税还是增值税,折扣额能否从收入额中扣减,都视销售发票如何开具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