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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破译梦幻的奥义——中国占梦术(4)

拆字法在晋代占梦中最为普遍,隋唐时期亦颇为流行。如“松为十八公”,据说梦见松树者,十八年后位至三公。《旧唐书·张志和传》。总的看来,占梦拆字重在分解字形,把一字化为数字,或把数字缩为一字,在此基础上加以发挥。有些拆法,常人看来十分勉强,但占梦拆字者却以为理所当然,因为占梦拆字本来就是穿凿附会的,充其量也不过是一种文字游戏。但由于汉字的形象和结构早已渗入中国人的心里,有些心理活动在梦中确有可能化为一种形象,因而用拆字(解字)占梦就像根据画谜打字一样。

(2)谐音法。与拆字占梦法有一定联系的就是谐音法,也叫同音占梦法。这种方法是利用中国文字同音通假的原理来为占梦服务。同音替代字就是古书中的通假字,即用某同音字去表示另一个同音或音近字的字义。谐音法就是先取梦象的谐音,再根据谐音解释梦意和占断人事吉凶。

《诗·小雅·无羊》记占梦曰:“众维鱼矣,实维丰年。”此占即先据梦象为“鱼”而谐“余”,再据“众鱼”解释为“丰收有余”。在现存的一些解梦书的残卷和佚文中,有大量关于谐音占梦的占辞。比较典型的有借“棺”谐“官”,借“菜、材”谐“财”,借“榆”谐“御”,这在《敦煌遗书》和《居家必用类事》中的《解梦书》中,均有不少这方面的占辞:

梦见棺木,得官,大吉。

梦棺材入宅,主财。

梦拜棺材,大吉,得财。

在中国古代民俗中,谐音有庆贺、有忌讳,其民族心理积淀也很深。如以“发菜”谐“发财”,俗话说是“讨吉利”。但以“桑”谐“丧”,人们则很忌讳,很讨厌。因此,有些心理活动确有可能通过谐音而产生相应的梦象,但占梦家以此占梦,则主要是附会。

(3)破译法。破译法是把梦象先转换成一种符号,然后根据转换得来的符号,再解释梦意和说明人事凶吉。在占梦术中,比较复杂艰深的是“破译法”。梦者一般不明梦的含意,要经占梦家破译才能明白。

破译的占法,给占梦家提供了非常广阔的回旋余地。他们觉得怎样才能把梦象说得圆通,就怎样换码,觉得怎样占释而后在事变中才能应验,就怎样换码,其灵活性、主动性、变化性是相当大的。然而,一般的江湖骗子很难做到这一点。这种占法需要相当丰富的知识和十分机敏的头脑,特别是对阴阳、五行、八卦和其他占卜都要“精通”,只有这样,占梦时才能变化万端,得心应手。

(4)连类法。连类法是先把梦象先转化成同它相连的某类东西,然后根据同它相连的某类东西再说明梦意和人事。这种占法大多以人们的生活经验为依据,因而比较容易为梦者接受和理解。

在一些少数民族的风俗中,可以看到不少这样的占例。例如,赫哲族认为,如果晚上梦见喝酒、得钱,出猎必能获得猎物;如果梦见骑马赶路,出猎将空手而归。这就是根据他们狩猎生活经验而产生的一种“连类”。

汉唐梦书佚文中,此种梦例和占例很多。如:

梦围棋者,欲斗也。

梦持(弓)弹(琴)者,必得朋友也。

梦得鞭策,欲有使也。

梦见杯案,宾客到也。

梦见(五)谷,得财,吉。

梦见娥者,忧婚也。

梦见灶者,忧求妇嫁女。

梦见甑(者),欲娶妻。

梦见新铫,当娶好妇也。刘文英:《中国古代的梦书》附录二,中华书局,1990年版。

下围棋的人总要分个胜负,梦见下围棋,确有可能反映了梦者欲斗的心理。弹琴者希望得到知音者,作为朋友;鞭策是乘骑出使的工具;杯案一般是因为宾客将至而准备的;五谷本身就是一种财富。娥是古代青年女子两肩上的一种饰物,灶、甑、铫都是做饭之物,由于它们平日同女子连在一起,所以梦见这些东西,的确同男子“忧婚”、“娶妻”有关;但这也不能绝对化,以为梦见这些东西,就一定能找上对象,娶上好妻子。

(5)类比法。类比法就是根据梦象的某些特点,以比喻说明梦意,用类推占断人事。这种占法由于抓住了梦的某些特点及同人事的某些相似之处,常常会使梦者得到一种似是而非的满足。然梦象虽然这样占断,但人事的实际同样可以是那样的。这方面的占例如:

“丈尺”有“正长短”的功能,以物喻人而由此类推,梦见“丈尺”即是想正人之长短。“权衡”之性,两端平衡,以物喻人而由此类推,梦见“权衡”即能公平地待人。亭子是人们用劳动筑成的,以物喻人梦见亭子就是要完成一项事业。像这样的比喻和类推,也不能说没有一点道理,但不管梦者的具体情况而作为一种教条,同样难得“占而有验”。又如:

梦见车无轮辐,(事)败。

梦见桥梁折者,大凶。

梦见屋柱折者,家破。

梦见弓弦断,事不就。

梦见树木死者,大丧。《新集周公解梦书》或《敦煌遗书》伯3908。

这些占辞同样都是以物喻人而进行类推。从实际看,像这类的梦象,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梦者担心家破、人亡、事不成的心理状况。但是人事的变化及其结果,并不依人的心理为转移,更不依人的梦象为转移。

(6)象征法。就是先把梦象转换成它所象征的东西,再根据所象征的内容说明梦意和推断人事。在占梦术中,使用最多的就是象征法了。其梦中的象征物,有植物、动物、器物、服饰、日月星辰、楼台庭阁,乃至人体器官等,各种东西各有其不同的象征意义。如:

松树是一种珍贵的乔木,树身高大,四季常青。《史记》曰:“松为百木之长。”转引自《太平御览》卷九百五十三。“百木之长”当然可以象征国人之君,所以松在梦中是人君的象征,梦见松者,见人君之征也。桃木在古代风俗中很早就有辟邪驱鬼的功能,凡遇死丧,巫祝和家人都要手执桃木。《周礼·夏官·戎右》郑玄注:“桃,鬼所畏也。”《后汉书·礼仪志》曰:门上有桃印,可以“阻止恶气入门”。所以桃树在梦中成了守御之官的象征。雄鸡红冠长腿,生性好斗,因此在梦中成了武吏的象征。虮虱上身,令人厌恶,所以梦中被作为忧虑的象征。凤凰非梧桐不栖,贤人非明君不仕,所以梦见凤凰,意味着贤人将要到来。仙人的形象,总是乘白鹤而遨游,所以梦乘白鹤即意味着得了仙道。“天”一般作为天子的象征,凡梦上天者,特别是乘龙上天者,都要占为做天子。日,一般也是作为君主的象征。月则是王妃或臣僚的象征。对一般人来说,梦见日月乃是大吉大利、大富大贵的象征。

梦中天象若有变异,又可能被解释为某种灾祸的象征。如:梦见天象黑气贯地,断为有时疫流行或自己得病。梦见天阴雨,身患病。牙齿一般作为家人的象征,似乎家人一般都相依为命,有唇齿相依之感,要是梦见掉牙,家里将要死人。头发则一般是作为头绪的象征,如果梦见头发梳理得光滑,即办事顺利;如果发乱而不梳或有虮虱,事情就会不顺,就会出麻烦。

当然,由于各民族社会历史、宗教信仰、风俗习惯和社会心理的差异,梦象的象征意义往往具有明显的民族特性。因此,同一梦象,各个民族的占释常常不同。但是,象征法是历代广泛使用的占梦方法。

3.反说。就是把梦象反过来,从反面解释梦意和占断人事。在这类占释中,有些梦通常人们以为是吉,结果却占之为凶;有些梦通常人们以为是凶,结果却占之为吉。

反梦和反说的产生源于人们很早即认识到梦兆同人事之间有相反的情形。这时用直解甚或转释等很难把梦说圆。但是,坚持梦象是人事的预兆,占梦者只能说这是一种“反兆”。因此,有些梦是“反梦”或“反极之梦”。其特点是“造极相反”或“反象以征”。相应地“反说”也成为占梦的方法之一。

什么为反梦呢?王符在《潜夫论·梦列》中解释说:“阴极即吉,阳极即凶,谓之反(梦)。”他还列举了一个例子,“晋文公于城濮之战,梦楚子伏己而其脑,本大恶也。及战,乃大胜,此谓反梦也。”

据《左传》僖公二十八年夏四月初一日,晋侯梦见和楚王搏斗,楚王伏在晋侯的身上,咀嚼晋侯的脑子,晋侯因而十分害怕。晋侯的随从子犯为他占梦说:这是一个吉梦。我们将得到上天,楚国伏罪,而且我们已经柔服他们了。在这里子犯认为,晋侯虽被楚王压在身下,但晋侯的脸是朝上的,所以说得“天”。楚王虽然压伏在晋侯的身上,但脸朝下,表示伏罪。所以对晋来说这是一个吉梦,表晋军一定能战胜楚军。

其实在一些少数民族的风俗中,早就有“反说”一类的占例。瑶族认为,梦见火烧房子是要发财的预兆,梦见死人或自己死是死者或自己长命有福的预兆,梦见自己哭是有福气的预兆。

梦吉占为凶兆者,比如“梦见唱歌,大忧”《敦煌遗书》伯3908或《新集周公解梦书》。、“梦见作舞者,主惊恐”。《敦煌遗书》伯3908或《新集周公解梦书》。但是大量的则是梦凶而占之为吉。比如,梦见死伤不但不会死伤,而且预兆长命、得财。梦见哭泣不但没有灾祸,且预兆着有喜庆。梦见污物不但不会得病,而且预兆得财。

当然,占梦家不会说所有的梦都是反的,而只是说有些梦是反的。至于哪些梦是反的,当然要由占梦家来决定。从大量的凶梦占为吉来看,占梦重在人们心理的满足,解除人们心里的疑虑。尽管占梦家坚持认为梦是神灵、鬼魂对人的启示,但它事实上并非如此。因此梦不可能都有应验,凶梦占为吉,满足人们的心理需要,何乐而不为呢?

反梦之说并不是毫无道理。比如说一个人清贫艰苦、缺酒少肉的生活使得他只能在梦中纵情于吃喝,这就与弗洛伊德所说的“梦的内容在于愿望的达成,其动机在于某种愿望”弗洛伊德:《梦的解析》(赖其万、符传孝译)第2章,作家出版社,1986年版。的观点有些相似。许多梦象表现的是人某种愿望的实现。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正是这方面受到压抑,其愿望根本就没实现或无法实现。“性梦”表现得最为明显。一个人如果长期受到性压抑,为性所困扰,产生痛苦,他(或她)就时常在梦中与异性相交,达到美感和快感,而事实上梦象正好与现实相反。如果从梦是由人体生理需要所引起的角度看,也许反梦之说是有一定的合理成分的。

四、玄虚的占梦理论

中国古代对梦进行探索属于梦的认识的范畴。但是,对于占梦,一开始就受古老的传统的梦魂观念所支配。两汉以来,由于整个宗教神学的发展,占梦日益走向理论化。这种理论化的标志就是利用神道为占梦进行论证。

占梦理论的产生发展有一个历史的过程。

两汉时期,占梦只能说是开始了理论化的趋向。

根据王充《论衡》的转述,“人之梦也,占者谓之魂行”。王充:《论衡·纪妖篇》。占梦者认为,正是人在睡眠时,精神离身而行,或与某人相遇,或与某物接触,于是睡者便会梦见某人某物。灵魂如果登天,就会看见上帝。但是睡时人的身体是不动的,精神怎么会离身而行呢?占梦者说:“精神自至身中,为吉凶之象。”王充:《论衡·论死篇》。这里讲的“精神”不是梦者自身的精神,而是梦者身外的上帝、神灵或他人之魂。由于外界神魂通引睡者的神魂,才使睡者“魂行”而生梦。这里已指出梦的吉凶之象,即说明梦是神灵为启示人事吉凶的产物,已具备了占梦的理论色彩。但其主要的还在于形象性的表述。

王符《潜夫论·梦列》把梦分为十类,并指出了此十类梦是“占梦之大略也”。王符不是占梦家,然而他指出:“《诗》称吉梦,书传亦多,观察行事,占验不虚。”他的梦论明显受到占梦迷信的影响。在他的十梦中有所谓“直梦”、“象梦”、“反梦”,则纯然属于占梦迷信了。

到了魏晋时期,流行着一本《解梦书》,站在神道主义立场上,进一步论证占梦的准确性,其理论色彩越来越浓了。

《解梦书》的作者认为,梦表现为某种梦象,它是“精气”活动的结果。由于精气是“气”,对于肉体可以自由出入,所以魂魄可以离开肉体,精神可以在身外往来。“魂魄”最初只是人们对精神的一种神秘观念,后来思想家则用精气论把它抽象化和理论化,有了“阳精为魂,阴精为魄”《吕氏春秋·禁塞》高诱注。的命题。由于魂魄有阴阳之别,所以进而认为“阴阳感受,吉凶验也。”但是,阴阳相感,怎么会有吉凶之验呢?这是占梦迷信的关键。作者是这样回答的:“梦者语其人预见过失”,“梦者告也,告其形也”。谁“语其人”、“告其形”呢?作者不得不毫不掩饰地把天神搬出来。人在梦中的耳目无闻、口舌不言,还被当作“魂出游(而)身犹在”的根据。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梦已被占梦者完全说成是一种独立的纯粹的精神活动。同时代的经学家也在理论上对占梦进行了大量的解释和论证。

宋代理学家则把占梦完全纳入神秘主义天人感应的理论系统,占梦已成为他们哲学思想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王绍禹在《周礼详解》中说:“梦者,精神之运也。人之精神往来,常与天地流通。而祸福吉凶皆运于天地,应于物类,则由其梦以占之,因无逃矣。”朱熹也认为:“人之精神与天地阴阳流通,故昼之所为、夜之所梦,其善恶吉凶,各以类至。”(南宋)朱熹:《诗集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