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法29:输血扶植,替债务人出主意
“输血扶植”催款法是对于还债确实有困难的债务人,换个角度,帮助债务人出主意想办法,使其最终走出困境,这样既让债务人有了偿还能力又落了个助人为乐的美名,一举两得何乐而不为呢?
新娃是一采石场老板,生意虽然不是太好,但还过得去,每年都有十万八万的进账。但在乡亲的面前,他俨然是一个“财神”。虽说被乡亲“承认”并不是坏事,但这“荣誉”所产生的负面效应实在让他难以承受。不说随礼,赞助,帮忙等杂七杂八的事,单就上门借钱的人就让他够呛。不借吧,人家背后骂你“为富不仁”,借吧,可什么时候还,确实没谱儿,硬要吧,得罪人。
金胜也是村里的买卖人,2002年钱紧,先从新娃那儿拿走了2万元。按理说,生意做完就要还债。可这一次,金胜赔了个精光。实在无力还债,每次见了新娃均表示有钱立即还钱。金胜的家里所有家什值不了1000元钱,当初金胜借钱时,新娃也想到了风险,可就是磨不开面子。再说,和金胜过去关系也不错,好不容易金胜有机会做一笔买卖,怎能不帮忙呢。这下可好了,要人有一个,要钱不知要等到猴年马月,不光新娃心里着急,新娃的媳妇也不时地吹耳边风。
然而,新娃并不像一般的债权人,只管催账,不管结果。他想的是,如果能帮金胜想出一个赚钱的门路来,不就是一举两得吗?
这一年,新娃的生意还不错,他所产的石料质量好,供不应求。于是,他想到了金胜,如果让金胜承包石料的运输,既能偿还债务,又能为金胜开一条生财之道。他把想法告诉金胜,金胜非常感激。之后,他又借给金胜3000元钱买了台拖拉机,金胜凭着自己吃苦的精神开始新的工作。运输是一项十分苦的活儿,但有新娃给他稳定的业务。金胜非常有信心。只要是实实在在做生意,最终会有好的结果。平时,金胜不怕吃苦,起早贪黑。一年下来,金胜不仅还清了新娃的债,还赚了辆农用车。
由于金胜守信用,认真负责,与新娃合作非常融洽。第二年,新娃主动找金胜继续合作。他们二人由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变成了合作关系。
有时候,成功与不成功就是一念之差。在以上这个案例中,如果新娃不去为金胜想办法或者先让一些小利,那么,我想金胜不可能顺利地还他的债。如果采取其他强硬措施“逼债”,不仅威信扫地,而且经济上也不会得到实惠。即便是采取法律措施,你能赢官司,你能得到钱吗?
当然帮助债务人“解难”的方法可以是多种多样的。
提供信息,帮助有关单位将积压的货物销售出去,及时回笼资金,这是催款的有效方法之一。南海县西樵丝织三厂欠银行贷款1万多元,但其积压的牛仔布很多,而西樵服装厂急需购进牛仔布。银行的顾问律师得知这一情况后,迅速将这个信息提供给这两家企业,西樵服装厂即用1万多元购买了西樵丝织三厂的牛仔布。这样,既帮助西樵丝织三厂推销了积压的产品,又归还了银行的贷款,同时又帮助了西樵服装厂购进了所需的材料,搞活了1万多元的资金。律师由于工作上的原因,社会接触面相对比较广泛,信息较多,利用这一有利条件,向有关单位提供商业信息,不但可以解决债务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搞活商品流通市场。
在催款活动中,对于经济效益不好的企业或者生产经营走下坡的企业,不能得理不让人。在对方困难的时候,如果能适当地输血扶植,让其一定的利益,他会对你感激不尽。
你敬我一尺,我敬你一丈。企业间的合作虽然你争我斗,但更要把目光看长远一些。尤其在催款时,更要区分情况,分别对待。成心赖账者和无力还债者完全属于不同催款对象。如一味不分青红皂白的去“催”,那样只会适得其反。
“输血扶植”催款法适应的对象只限于确有还债诚意而无力还债者。不能还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债权人在帮助债务人时,应分析情况,对症下药。对于“输血”,一定要摸清债务人的底细,在确有把握的情况下,方可运用一定的手段和方式去帮助债务人走出困境。
方法30:寻找担保人
由于法律知识的欠缺,许多债权人都认为谁欠钱谁还债。天经地义。实际上,经济生活复杂多样,用来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也因不同的情况而不同。
在责任的担保上,不少经营人员视其为一种形式,尤其是有的债权人从根本上就没有让担保人还债的想法,这样就很可能失去催款的机会。法律上有明文规定,当债务人无力偿还债款人,其担保人就负有一定的偿还责任。
李家村是以农业生产为主的生产队,地多人少,效益差,钱队长早就想利用这些闲置的山地开发经济作物,可就是苦于没有门路。一天,一个叫张某的人找上门来,自称是果树栽培能手,想承包村里一块空地搞果树育苗,没有费多少口舌,双方就达成了议向。
钱队长同意将本村一块20余亩的闲地承包给张某。可光有地没有资金不行。张某称自己有技术,但没钱。于是就向同村的一个养殖户周某借2万元,由于他是个外乡人,周某要他提供一个担保人,他又找到钱队长,钱队长只想赚钱,也不知担保的真正含义就稀里糊涂地在借款合同上签了字。
谁也不曾料到,这个张某却是一个心术不正、热衷于搞投机倒把的人。他在拿到这笔贷款后,根本没有用在经营果苗场上,而是以此充作本钱做起了倒卖汽车、水泥、钢材等投机生意。然而,由于市场行情瞬息万变,加之经验不足,投机的结果却使张某不仅没能赚到钱,反而连老本都赔了个精光,不到半年时间他就欠下了银行贷款和私人借款共14万余元。眼看着翻本毫无希望,张某这条40多岁的汉子居然忧虑交加,一病不起,没多久便去世。
张某死后,周某找到张某家里催债,可张某家徒四壁,一贫如洗。无奈,周某又找张某的弟弟,张某的弟弟说:“他家早已单独过日子,我管不着他的事”。就这么,周某折腾了半年多一分钱也没要回来。
之后,周某又向一位“业余律师”咨询,当他讲完经过后,“业余律师”无不遗憾地说:“你应找担保人,找钱队长”。周某这才醒悟过来。当他又回来找钱队长时,钱队长根本就不答应,钱队长的理由非常明确,“谁借的钱找谁要。”
无奈之下,周某向法院送上诉状,可没几天诉状又被退了回来。法院的同志告诉他:钱队长的担保已经超过了责任时效。这里涉及到保证责任的期限。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限的,一般保证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在此期间内,债权人未打官司,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也就是说,在上述案例中,周某既未打官司也未向钱队长提出还债要求,钱队长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相反,如果债权人对担保有所了解,遇到债务人无力还债时,及时找担保人催款,情况则大不一样。
从以上可以看出,催款要按法律办事,不要认死理。催款的成功与否,与催款的方法、催款都有密切的关系。
方法31:代位取偿
现实中存在着大量的三角债,当债务人拖辞不还债时,催款人不妨把目标盯在债务人的债务款身上,即所谓的代位取偿法,通过债权债务的转移,解开债的环节,从而获得欠款。
北京某纺织厂有债权11万元在江苏某纺机厂,而该纺机厂又有债权30万元在江西某纺机公司,而该纺机公司的主要债务又都在北京某纺机公司。北京某纺织厂聘请律师首先与江苏某纺机厂取得联系,经了解该厂直接还款确有困难,同时主动提出可以进行债权转移,并将债权手续出示。律师在审查清楚债权的具体情况后,又陪同律师前往江西某纺机公司进行债权转移的协商,3家又约好一起赴北京,共同与北京某纺机公司4家一起进行协商。经过一段时间工作,最终达成债权转移协议书,确定江西某纺机公司在北京某纺机公司的债权30万元全部转移给江苏某纺机厂,由北京某纺机公司直接向江苏某纺机厂还款,加上北京某纺织公司的债权中的11万元,直接向北京某纺织厂清欠。至此将四家相互欠债的连环债理顺,北京某纺机公司直接向北京某纺织厂还款11万元之后,再还江苏某纺机厂的欠款。
在法律上讲,这称作代位取偿。其基本公式为:如乙欠甲债,丙欠乙债,乙无力偿还甲债时,通过三方协商甲可直接向丙追讨。采取此法催款时,首先遇到的一个问题就是,转移到债权人手中的债务是否有偿还的可能性。对此,债权人必须进行细致的工作,否则,白费人力、物力,最后还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关于代位取偿催款法,新的合同法在代位权一节中做了和以前比较,对债权人更为有利的规定:即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制度有以下要点:
1.债务人对应当行使的债权而没有行使。
2.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使债权人的债权存在可能消灭或者丧失的危险性。
4.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债权和行使自己的权利一样。
5.债权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虽然没有经过债务人的授权,但同样可以产生和代理权一样的法律后果。
代位取偿催款法是一个连环的谋略,在兵法上,连环计是指引起敌方连锁反应,使敌人内部产生磨擦,自相牵制,然后再谋攻,一举歼灭敌人。但“代位求偿”催款法的应用须注意以下问题:
1.债权的转移必须经过债务人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代位取偿是运用债权转移的法律规范,将债务人拥有的债权转移给债权人以达到清债的目的。但这种清债形式已不是通常在债权人债务人之间进行的,而是涉及到与本债务无关而与债务人有关的人。因此,债权人与债务人依法可以将债务人的债权转移给债权人以抵销债务,但必须依法取得欠债务人债的人,也就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同意。否则,这种债权的转移是无效的。
2.要充分考虑两个债权数额的大小。将债务人拥有的债权合法转移到债权人手里是为了清偿债务。这就需要考虑,债务人的债权太小,转移到债权人手里,其偿债意义就不大。如果债务人的债权数额超过了债权人需要清偿的债务数额,就要与债务人协商超出部分的处理方法。
3.代位取偿要考虑取偿的可行性。这一点是至关重要的。适用代位取偿的前提之一是债务人没有偿债能力,如果债务人的债务人也无偿债能力,代位取偿就完全失去了意义。这就需要债权人和代理律师不仅要认真调查债务人的情况,还要认真调查债务人的债权情况。在代位清偿的情况下,转移到债权人手中的债务通常是难以清偿的,因为容易清偿的债务,债务人自己早就以债权人的地位解决了债务纠纷。代位后要清偿的一般也是经反复催讨而没有结果的债务。面对这种情况,债权人应从两方面考虑取偿的可行性。一方面,对于无法找到突破口,已成死债的,不宜运用代位取偿的方法,否则只会空耗时间和精力。另一方面,将债权人自身优势结合起来考虑,债务人难以追讨的债务,债权人代位取偿就很有可能成功。
方法32:牵线搭桥,反客为主
反客为主的意思是指在日常生活中,主人不会招待客人,而反而受到客人的招待。在催款活动中,此法强调要通过各种方式设法掌握催款的主动权,控制债务人。
某市江东纺织机械厂曾是亏损大户,濒临资不抵债的境地。2003年4月,当地一家联合动力机械厂在报纸上刊登一则“兼并启示”。该启示称:本企业愿意兼并亏损企业。兼并后,将负责偿还其所欠一切债务,并妥善安排其职工的工作……。这则“兼并启示”立即引起丰山钢材厂的注意。丰山钢材厂是江东纺织机械厂的债权人,债权额达34万元,由于债务人连年亏损,丰山钢材厂已是索债无望。为确保债权的实现,厂部决定采取下述方案:利用本厂与联合动力机械厂的多年业务关系,从中作“媒”,促成联合动力机械厂兼并江东纺织机械厂,进而实现债权。为落实上述方案,丰山钢材厂一方面抓紧做好债务人的工作,一方面又积极向兼并方推荐江东纺织机械厂。此间,丰山钢材厂还主动向联合动力机械厂允诺:若兼并成立,丰山钢材厂可酌情放弃部分债权。经丰山钢材厂奉线搭桥和多方努力,联合动力机械厂与江东纺织机械厂终于达成兼并协议。一年后,丰山钢材厂即收回全部债款。
在经济生活中,“牵线搭桥”催款法的重要意义在于想办法控制或操纵债务人的公司或企业,然后顺利得到欠款。采用兼并催款是行之有效的一种手段。
当债务人出现财务危机,无力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设法牵线搭桥促成债务人被第三方兼并,进而达到转嫁债务,实现债权的目的。兼并是指具有较强经济实力的企业吞并另一企业的行为。兼并的法律意义在于:企业被兼并后,被兼并企业的权利义务均转归兼并企业,也即兼并企业享有被兼并企业的债权,并承担兼并企业的一切债务。一般而言,被兼并的企业多属于亏损严重、债台高筑,并丧失偿债能力的企业。而兼并企业则是经济实力雄厚,发展势头迅猛,且具有相当的偿债能力的企业。因之。当发生兼并后,作为被兼并企业的债权下就有望获得清偿,从这层意义上说,当债务人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企业兼并无疑为债权人提供了一个转嫁债务和实现债权的契机。
牵线搭桥实质上就是找一个更强大的企业把债务人的企业兼并,以便从该企业获得原债务人的欠款。企业兼并是商品经济生活中的特有现象,是竞争机制运作的产物。一个具有较强经济实力的企业,为寻求发展和增强竞争力,往往凭借其经济上的优势,兼并那些在经济上处于弱势但行业相近的企业。另一方面,一些亏损企业为摆脱债务负担和寻求出路,也希望被有实力的企业兼并,从而实现优势互补,促进产品结构调整,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经济效益。
例如,2003年4月,云南昆明一家股份制企业在报上登了一条广告:愿意兼并亏损企业,并承担其一切债务……。广告登出后不到10天,就有40余家企业上门要求被兼并。又如1992年6月,北京某人工环境科技公司在首都各大报纸上刊登“兼并启事”后,仅一个月内,该公司就收到500多封要求被兼并的信函,登门洽谈者更是络绎不绝。由此看来,现在不少亏损企业已具有“兼并意识”,这正是债权人实施反客为主催款法的有利条件,债权人应把握时机,因势利导,牵线搭桥以促使债务人被兼并,这是确保债权得以实现的关键。具体做法如下:
(一)掌握兼并信息,及时做好劝导工作;目前,不少实力较强的企业频繁在报刊上登载兼并启示,以便广招兼并对象。如果债务人确无还债能力,且符合兼并条件的,债权人应注意“角色转换”,即由催款者转变为兼并的劝导者或中介入,以便取得债务人的合作和进一步实施催款方案。对债务人符合兼并条件或具有被兼并的意愿的,债权人可在撑掌握有关兼并信息的基础上,派专人或去函向债务人告知有关兼并的详情,并辅之以劝导和说服工作,以帮助债务人分析被兼并的益处,使之坚定“出嫁”的决心和做好必要的清产核资、设计兼并方案、起草申请报告等准备工作。
(二)从中作“媒”,加快兼并进程。如果债务人有意接受兼并或愿意接受债权人提出的兼并方案,债权人即可帮助债务人尽快与兼并企业取得联系,并递交请求兼并的申请书及申请方案的详细资料,以便促成兼并。
上面案例中的情况正是如此,我方执行反客为主催款法正是要以此为契机加快债务人受我操纵的过程。此外,债权人还可帮助债务人主动征招兼并企业。例如,债权人可事先做好债务人的思想工作,使其放下架子、面对现实,主动向社会公开征招兼并企业。必要时,在征得债务人同意后,债权人可出资为债务人做广告,以广征兼并企业。此举的意义在于:可使债务人转被动为主动,以确保兼并的成功率;同时,便于债务人选择优势企业作为其兼并企业,这既可使债务人复兴有望,又可确保债权人及时实现债权。需要注意的是:兼并企业一般具有较大的自主权,但企业被兼并时,需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例如,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34条的规定:“企业被兼并须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因此,当被兼并的企业系全民所有制企业或其他需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的企业,债权人应当帮助被兼并方办妥有关手续,以确保兼并方案的有效实施。
当然,牵线搭桥的目的不是促成兼并而是催回欠款。所以促成兼并后,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即由兼并企业承担,也即由兼并企业负责清偿被兼并企业的所有债务。为保障债权债务关系的延续性和稳定性,债权人应与债务人的兼并企业(新的债务人)重新签订偿还债务的协议。在签约时,债权人可根据兼并企业的偿债能力,采取不同的做法:
1.如债权已到期,且兼并企业能够立即还债或在短期内清结债务的,债权人应与兼产并企业签订即时还款协议或短期清债协议,以便减少纠纷的发生和及时行使权利;
2.如债权尚未到期,债权人可与兼并企业重新签订履行债务的协议,履行债务的期限既可由双方重新约定,也可经双方同意按原协议执行:
3.如果债权已到期,但兼并企业难以在短期内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与之签订延期或分期偿债协议;
4.如果兼并企业的债权人众多,而其偿债能力又相对有限的情况下,债权人应与兼并企业签订抵押还款协议或其他担保还款协议,以使债权人在将来的清偿中处于优先受偿的地位。在重新签订还款协议时,债权人还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放弃部分债权,如放弃对利息、违约金的追偿权等,以减轻兼并企业的负担,使之尽快履行债务。
当还款协议达成后,兼并企业应当按约定自觉履行债务;债权人也应督促兼并企业及时履行债务。这便达到牵线搭桥的真正目的了。
以牵线搭桥促成兼并的方法催要欠款,不仅是可行的,而且是一种比较好的债权实行方式。但是也要“在自愿的基础上,坚持扬长避短、形式多样。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