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典章制度(中国文化史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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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作法自毙

不少读者可能都知道“作法自毙”的故事。据《史记·商君列传》说,支持商鞅变法的秦孝公死后;商鞅被诬告谋反,遭到追捕,商鞅赶紧出逃,到边关的一家旅馆躲藏。旅舍的主人不知道他是谁,不肯收留,并说:“商君之法,舍人无验者坐之。”意思是,商鞅规定,投宿的人如果没有官方发给的身份和出行证明,旅舍主人就要受处罚。商鞅听了这话,长叹一声,“嗟乎,为法之弊,一至此哉!”意思是,我立法的弊端,竟然到了这个程度。后人于是把“自己出的主意,反使自己受害”称为“作法自毙”。

商鞅后来被车裂而死,实在悲惨。商鞅的悲剧,主要与他在变法时伤害了一些权贵,尤其是和伤害了太子的师傅有关。而他出逃藏匿时被旅馆主人拒绝,却证明了他所推行的新法是得到严格执行的,他应该为此感到自豪而不是后悔。商鞅像因为商鞅变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令民什伍”,即按5户为伍、10户为什的办法把人口编制起来。其功能之一,就是限制人口自由流动,尤其是防止作奸犯科之人到处游荡。为了更有效地达到目的,还规定了连坐之法。如秦律规定,若有人进入某甲家中,将甲杀伤,甲呼喊有贼,四邻(即同伍之人)和伍老、里典等负责者外出不在家,没有听到甲的呼救声,四邻可以免除处罚,伍老和里典虽不在家,也要处罚。秦律还规定,同伍同什之中,出了作奸犯科之人,知道而不告发者,处以腰斩之刑;告发者,可按杀敌斩首之功受赏;隐匿作奸犯科者,按降敌之罪受罚,同样也是杀头。立法之严,可谓空前。故后人在比较周朝和秦朝的户口编制时说,虽然二者形式上差不了多少,但主旨大相径庭,前者重在教人们互助互爱,后者则重在“一人有奸,邻里告之;一人犯罪,邻里坐之”,大失圣人君子以德治国的原则。

实际上,周朝的户口编制,也有维持治安的意思在其中,只是没有连坐的酷法而已。到春秋时,各诸侯国兴衰不定,传统礼教设防已不起作用,人口自由迁徙和逃亡情况严重,不得不加强人口管制。如管仲在齐国推行“三国五鄙”的户口编制时就明确说,善于治国者并不单纯依靠城郭防范,而且要辅之以什伍之法,使人们互相监督,这样,“奔亡者无所匿,迁徙者无所容”,即逃亡者没有地方躲藏,游荡者没有可容留之处,这样国家的政令才可以畅通无阻地贯彻,百姓不敢到处乱窜,召之即来,一心向上。

什伍其民的作用,是否真像管仲说的那样大,缺乏更多的史实来证明。但,从管仲到商鞅的这套办法,在秦汉以后的历朝都实行过,则是事实。比如,汉承秦制,在汉代的乡亭组织中,照样有伍老、什长,百姓中的善事恶事,都要向上司报告。而且,汉代的亭长,主要职责就是捕捉盗贼,并且有亭佐、求盗、亭父等吏员协助。乡的负责人叫三老,职责之一就是听取诉讼,排解纠纷。有的乡亭中还设有监狱,那些犯有过错和小罪者,乡亭的头头可以让他进去呆几天。

汉末到魏晋南北朝的乱世中,乡亭组织遭到破坏,而对重建基层户口编制,各朝都比较重视。在重建户口编制中,尤其注重相互监督和连坐之法。如南朝刘宋政权重建乡里组织时,规定同伍中有人逃亡,其余人家代出租役;同伍中有人犯法,其余人都要受罚,甚至牵连一村之人。

号称一统盛世的隋唐时期,对户口编制中的社会治安功能也毫不放松。如唐律明确规定,里保组织中若有以“巫蛊”(即用巫术毒虫等法)害人者,除同居之人要受处罚外,里正如果知道而不及时纠正者,要流放3000里。而流刑在唐宋以后,一直是仅次于死刑的重刑。

维持治安功能体现得最为集中的,还数宋代的保甲法。王安石变法时推行的保甲条例规定:每一大保(50户)每夜轮差5人,在本保范围内巡逻,遇有盗贼,须及时击鼓报告,本保大保长须率同保之人前去救应和追捕。如果盗贼进入别的保内,巡逻人员要接递击鼓相告,并配合邻保人员捕盗。如果捉到的盗贼属犯有徒罪以上罪行者,每捉到一名,赏钱3000;属杖刑以上者,赏1000.赏钱由犯罪人的家产充抵。还规定:同一保内,如有人犯抢劫、盗窃、杀人、谋杀、放火、强奸等罪行,知而不告者,按保伍法的有关规定严格处罚;如果容留强盗3人以上达3天,同保中的邻人虽不知情,也要处“不觉察之罪”。

通过彰善惩恶和裁决纠纷来维持基层治安,是元代户口编制的一大特色。元初,在乡村推行社长制,每50~100家为一社,设社长,在城市中则称巷长。元朝法律规定,社内若有不务正业、游手好闲、不遵父母兄长教令、凶徒恶党之人,先由社长叮咛教训,如果不改正,要记录在案,等到上面的提点官到来时,在社内众人面前审问,如确有不轨行为,就在该家门上用大字书写“不务本业,游惰凶恶”等字样。如果本人知耻改过,由社长报告上司,可擦掉所写内容。如果不改正,遇到本社有差役时,就派他去当差。什么时候悔过自新了,才可擦掉所写内容。除此之外,还授权社长调解和裁决社内婚姻、家产、田宅、债务等不属违法重罪的纠纷。

对于可能发生的盗贼非法等事,元朝对社长及时觉察的要求也很具体。元朝法律说,凡是为盗非法之人,肯定都有个住处。如果住在社内,社长一定能够发现。因为这些人或不务正业,或出入不时,或服用非常,或饮食过度,或费用无节,或原贫暴富,或安下生人,或交接游惰,等等,这些都有可能是生盗之由,社长应该及时觉察并报告官府。如不能发觉或知而不报,则要受连坐之罚。

满族入关建立清朝后,维持社会治安的任务很重。清初,康熙皇帝就说,消灭盗贼最好的办法,还是从前的保甲法,应该仿效古法,并加以适时变通。因此,清代保甲法实行范围很广,全国各个地方,各个民族,从城市到农村,从旅馆到寺庙,一律按保甲法加以编管。特别是清朝中期以后,阶级矛盾、民族矛盾加剧,社会不安定因素增加,更是强调保甲法的“弥盗”即消除盗贼的作用,加重保甲长失察盗贼的连坐责任。一些地方“能吏”,也往往不遗余力,对人民实行高压控制,这在一定时期内确实起到了稳定社会的作用,但同时也增添了人民的反抗心理。

古代户口编制中的维持社会治安功能,在现代国家中也或多或少地保留下来。它的积极作用,自不待言,而它的消极作用,也不可忽视。尤其是鼓励相互告发和连坐之法,实施到一定程度后,就会产生相反的效果。或者,邻里之间各存戒心,今天你告我,明天我告你,大家都不得安宁;或者,苦头吃够后,都学乖了,看见不三不四的事情,干脆大家都不吱声,使上面什么也不知道,免得你我连坐。所以,古代户口编制中的这一功能,在实施中往往是先严而后松,甚至是先有而后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