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典章制度(中国文化史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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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寄军令

“秦王扫六合,虎视何雄哉!挥剑决浮云,诸侯尽西来。”这是唐代大诗人李白对秦始皇统一全国时豪迈气魄的描写。千百年来,无论是对秦始皇赞赏还是反对的人,都不得不承认秦国能战胜其他六国,是了不起的事。那么,为什么在战国七雄当中,地处西陲边远地带的秦国,能够扫平六国、统一天下呢?

对于秦始皇能够统一六国的原因,史学家们可以从不同方面列出许多条来。其中有一点,就是大家都承认秦国军队的战斗力远远强于其他六国。史料表明,金虎符当时秦国的军队号称“虎狼之师”,勇猛无比。而这样一支虎狼之师,是早在秦始皇出生前一百多年就开始孕育了。

《史记·秦始皇本纪》说,秦献公十年(前375),改革户籍制度,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户籍相伍”。大约16年后,即秦孝公三年(前359),商鞅变法时,又“令民为什伍”。所谓“户籍相伍”和“令民为什伍”,就是把国中所有人口,按五户为一伍、十户为一什的办法编制起来,每伍之中,设一伍长(也称伍老),每什之中,设一什长。平时为民,战时即为兵,伍、什就是军队中最基层的建制。商鞅变法的主旨,就是奖励耕战,富国强兵。凡在战场上杀敌多者,不管原来是什么身份,都可以按规定晋升爵位。同时也规定,行军作战时,什伍之中如果有一人逃亡或降敌,什伍之中的其他人都要连坐。因此,上阵打仗,三军令行禁止,个个都不怕死,没有掉头后退的。

比秦国“户籍相伍”可能还早一些,大约春秋时期的齐国,也曾把军队建制寓于户口编制之中。据《国语·齐语》,齐桓公当政时,向管仲讨教强国之法。管仲提出“成民之事”、“定民之居”之法。所谓“成民之事”,就是按照“体国经野”的原则,把士、工、商这三类人口安置在“国”中,把农民安置在野中,使这四种人各守本业。所谓“定民之居”,就是在国中设立21乡,其中6乡安置工、商业者,15乡安置士人。士民居住的15乡中,每5家为1轨,设轨长;10轨(50家)为里,设有司;4里(200家)为连,设连长;10连(2000家)为乡,设良人。同时规定,每家出1丁为兵,5人为伍,轨长率之;50人为小戎,里有司率之;200人为卒,连长率之;2000人为旅,乡良人率之。每5乡为1帅,故10000人为1军。国中士民之乡15个,共30000户,每户出1人为兵,是30000人,共为三军。这样,国中的户口编制,既是行政建制,又是军事建制,故有“作内政而寄军令”之说。齐桓公当年能“九合诸侯,一匡天下”,与此有很大关系。

其实,“作内政而寄军令”式的户口编制,在传说中的西周“乡党制”中已经有之。前已说过,周朝实行“体国经野”式的本族和异族人口分别管制的办法,在编制本族人口的“国”中,比(5家)、闾(25家)、族(100家)、党(500家)、州(2500家)、乡(12500家),与军事编制中的伍(5人)、两(25人)、卒(100人)、旅(500人)、师(2500人)、军(12500人)完全一致,兵民合一,军政合一,平时为户口编制和行政编制,战时即为军事编制。

这种寓兵于民、军政合一式的户口编制,在秦汉以后也曾沿用,尤其是在少数族立国时期更是如此。比如,女真族建立金国后,在汉人中实行乡里制,与军事建制无关,而在女真族中,则继续实行猛安(部落单位,一说意为百夫长)、谋克(氏族单位,一说意为千夫长)制。即每100~300户为一猛安,设百夫长一人;10猛安为一谋克,设千夫长一人。后改为25人为一猛安,4猛安(100人)为一谋克。猛安、谋克中的丁壮人口,平时狩猎打鱼,战时应征出战。蒙古族建立元朝、满族建立清朝前后的一个时期内,都在本族人口内部实行过军政合一的户口编制。

后来汉人立国的某些时期,也有过这样的户口编制。北宋时,在宋神宗支持下,王安石变法的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推行“保甲法”。王安石认为,北宋前期实行的募兵制,招募来的士兵,大都是些无赖奸猾之人,不能为国家所用,而且每年要耗费大量经费,造成中央财政困难。因此,他竭力主张恢复前代兵民合一的户口编制,即“什伍其民”,“以为天下长计”。在他的主持下,在全国实行“保甲法”,每5户或10户为一小保,5小保为一大保,5大保为一都保,分别设立保长、大保长、都保正。平时务农,农闲时练兵,需要时即可拉出来作战。这一做法,对于强兵和抵御当时的北部边患,的确起到了一些作用。

当然,“作内政而寄军令”式的户口编制及其军事功能,在秦国“户籍相伍”之后,是逐渐淡化的。因为在此之前,血缘族居、种族立国还占主导地位,有必要也有可能实行单纯的族兵制,军政、军民可以完全合一。秦汉以后,地域杂居、民族融合已成不可逆转之势,故从秦国“户籍相伍”开始,不分本族人口还是异族人口,都按统一的办法编制,从前单纯的族兵式的户口编制被打破。之后,征兵制和募兵制逐渐取代族兵制,完全意义上的军政合一式的户口编制已不可能,也无必要。即使后来少数民族立国的时期,族兵式的户口编制,一般在实行一段时间后,也变为征兵制或募兵制。至于汉族立国中类似宋代“保甲法”式的寓兵于民的户口编制,其军事功能更不能长久,因为军民分离,已是社会进步的不可扭转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