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典章制度(中国文化史丛书)
11483700000019

第19章 锄社

元朝初年,在蒙古族内部实行百户、千户制的同时,北方农村中出现了一种“锄社”。锄社带有原始共同体中的民间互助性质。其最初的职能,是社内人员在农业生产中实行互助,即大家一起先锄一家之田,本家供给饮食,然后再锄另一家之田,这样轮流下来,很快就将各家土地锄毕。后来,元朝政府仿照民间模式,下令在全国推行村社式的户口编制,即每50家立一社,选择年高熟悉农事的人担任社长;若户口增至100家,在社长之外另立一员协助;不到50户的地方,可以与近村合立一社;如果地远人稀,不便相合,可以不拘户数,各自立社。社长的首要职责,就是劝导社内人家勤于种植,一心务农。同时规定,凡种田者,在自家的田畔立一牌橛,上面写某社某人姓名,社长要定期检查督促,如果有人不听社长劝导,则记录在案,等上面来人时当众责罚。

督促帮助百姓务农种田,目的是要多征收些赋税。因此,与劝导农桑相应,历代户口编制的主要功能之一,就是催驱赋役。秦代商鞅变法,奖励耕战,在户口什伍编制之中,就有催驱赋役的功能。汉代的田赋、算赋等赋税,都要通过乡亭组织来征收。在征收前,要调查各户人口、田产等情况,征收时,要及时督促,不得迟误。同时,还要保证徭役的征发,如刘邦当年在家乡当亭长时,县里就曾派他押送囚徒到骊山服苦役。

北魏至隋唐时期,实行以均田制为主的土地制度。这时的户口编制中,强化了推行均田制的功能。北魏立国初,还实行带有血缘族居性质的“宗主督护”式的户口编制。所谓宗主督护,对于鲜卑族来说,就是由族长率领同族人在内地定居,从事农业生产,族长称为宗主,同族人称为宗子,宗子向宗主出租纳税,不直接负担国家赋税。对于汉族人口来说,就是委任豪强大族尊长进行统治。实行宗主督护后,暴露出两大弊端,一是地方豪强势力逐渐增大,形成与中央政权抗衡的割据状态;二是大量人口荫庇于宗主户下,使中央政府丧失直接控制的人口和应得的赋税。因此,在北魏政权相对稳定后,即着手改革户口制度,以“三长制”取代“宗主督护”制。所谓三长制,就是每5家立一邻长,5邻(25家)立一里长,5里(125家)立一党长。“三长”即党长、里长、邻长,其首要职责,是调查登记户口,把从前荫庇在宗主户下的人口检括出来。同时,根据户口、土地比例情况,贯彻国家的条例,落实均田制。因为三长都是当地人,对各家情况了如指掌,一般不会被奸猾之人蒙骗。北魏均田制能较为普遍实施,除了战乱之后人少地多以及原始共同体因素还存在外,与“三长制”的建立也有直接关系。之后的隋唐,也曾仿效北魏做法,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实行均田制。唐律明确规定了里保组织在推行均田制中的职责,要求里正、保长等头目要按时收授里保内各户的土地,如果不及时或不依法,则处以鞭笞之刑。

中唐以后,均田制逐渐废弛。到了宋代,史称“不立田制,不抑兼并”,即国家不制定土地法规,也不限制民间的土地买卖和兼并。因此,土地转移、兼并情况比较严重。为了掌握百姓手中土地,合理摊派赋税,中央政府不停地要求各地清查丈量土地,俗称“经界”。而在“经界”中,通常是由都保组织具体负责,走遍保内所有地方,据实丈量,并排出等次,折算应纳赋税。宋朝以后的各代,在税制改革、清查土地时,都要由基层组织的头头做基础性工作。

催驱赋役,难在公平。当年管仲在齐国推行“三国伍鄙”制,其“鄙”,相当于西周的“野”,主要安置异族农业人口。“鄙”中的户口编制,是30家为邑,10邑(300家)为卒,10卒(3000家)为乡,3乡(9000家)为县,10县(90000家)为属。其各级组织的头头,分别叫邑有司、卒帅、乡帅、县帅、属大夫。他们的主要职责,就是督促耕作,征收赋税。为了做到公平合理,管仲又在“鄙”中实行类似今天的级差地租办法,把土地分为三六九等,按肥瘠程度递减税赋。在对土地评等论赋中,鄙中的各级头头都有相应的责任,评等不公,摊税有私,要受责罚。这一做法,被后代仿效,并演进为按人口、田产评定户等,按户等高低摊派赋役的办法。在评定户等、摊派赋役中,基层户口组织的头头负有最直接的责任。

如果赋役不能按时足额完成,基层组织的头头就要受处罚。北魏规定,邻、里、党“三长”,对所辖范围内不按时纳赋之人,负有连带责任,如果有一匹布、一斤粮的差错,就要鞭挞户主和三长。没有完成的赋税,三长要代为缴纳。唐代也明确规定,如果里保内征税不足法定额数,里正等头目负有相应责任。地方官在执行此法时,喜欢使用“摊逃”法,即里保内有人因不堪重负外逃,除里正、保长代纳赋税外,里保内其他人也要摊派一份。这一办法的初衷是阻止里保内人口外逃,但实行的结果,却迫使更多的人因躲避“摊逃”而外逃,有时一里一保之中,竟没有应该纳税之人。宋代的一些地方豪强,在自家的院子周围打起高墙,养几十条恶狗,保长来收税时,就放狗出来,保长吓得不敢近前,只好忍气吞声,代纳租税。

在封建社会,越到每个王朝的中后期,百姓的负担就越重。因此,越到后来,基层组织的催驱赋役功能就越强化。到了明代,编制里甲组织的直接起因,就是均徭。里长、甲首,本身就是役名,既要应酬官府使唤,又要督促里甲内各户缴纳赋税,如有违欠,除代纳外,还要受处罚。里长、甲首之中,里长役重,故要在一里之中(110户)推出10户丁粮多者轮充;甲首役稍轻,故在一甲内(10户)轮充。清代保甲组织中的甲长和牌头,开始主要职责是清查户口、维持治安,到后来,实际上也与明代的里长、甲首相似,沦为苦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