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规定:“债务人的保证人如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债务履行的保证合同后,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直接向保证人追讨。”但是,不同种类的债和不同内容的保证合同,保证人所承担的责任也不同。因此,销售人员若在回收货款过程中遇到有担保人的情况,可以根据实际条件,采取不同的回收货款方案。
保证人的责任有两种,一种是代为履行责任,即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比如,甲欠钱不还,债权人可要求保证人乙代甲偿还。另一种是承担赔偿责任,即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造成债权人经济损失时,由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负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责任。比如,某甲是从事饮食业的个体工商户,担任服装业个体工商户乙的保证人,与某商店签订保证合同,保证乙按期交付定制的服装,乙不按期向商店交付合同规定的服装而导致商店损失时,甲就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代替乙向商店交付服装。
根据保证人所承担的不同情况,销售人员在向保证人请求权利时应有所区别。
代为履行也好,赔偿损失也好,保证人承担责任的顺序也是不同的。一种是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说,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既可直接向债务人追讨,也可直接向保证人追讨而无须分先后。销售人员要注意实际操作中的行为难度。譬如在《民法通则》中讲到甲为保证乙履行合同而与丙签订了负连带责任的合同,如果乙不照约履行,造成丙的损失,丙可直接向乙索赔,也可直接向保证人甲索赔,而不必等到乙无力赔偿时再向甲追索。另一种是补充责任,具体说,就是债权人只能在债务人确实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若债务人有能力清偿债务而不愿清偿,债权人即不能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这里可以看出,销售人员行使的就是债权人的权利,而欠款客户不只是债务人。债权人在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时,除必须明确保证人应承担何种责任外,还须明确保证人承担责任的顺序。有关保证人承担责任的顺序,合同有明确规定的,应按合同执行,但合同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如我国经济合同法规定,保证人的责任是连带责任。因此,凡属于经济合同范畴的债权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受到损失时,均可直接向保证人请求赔偿损失,而无须先向债务人索赔,而后再找保证人。但是,如属于一般民事合同,且保证合同又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责任的顺序是补充责任的,当债务人届时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就应及时、积极地向债务人追讨,不要以为反正有保证人作保,就躺在保证合同上睡大觉。这是因为,负补充责任的保证人往往以在债务人有能力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急于行使权力为理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若债权人在债务人未按时履约时,及时地行使权力,追付债务,那么,即便债务人开始时有能力偿债,后因种种原因无能力偿债,保证人也无懈可击,不得不补充履行保证责任。
销售人员行使债权人权利向保证人回收应付货款(即债务)时的注意事项:
第一,催讨的标的只能限于保证的范围,因为保证人担保债务的履行,有可能就债务的全部进行担保,也有可能就债务的一部分进行担保,要看保证合同的规定。若合同未加规定,债权人可就债务的全部向保证人催讨,因为此时被推定为全保。
第二,保证合同是一种从合同,以主合同为基础,具有从属性。主合同如有变更、解除、终止,保证合同也随之变更、解除、终止;主合同已过诉讼时效,保证合同也过诉讼时效。基于这一点,销售人员不要以为反正有保证人担保,就随意向客户许诺免除应付货款,或者任意与欠款客户达成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更不要以为有保证人保证债务的履行而不及时向欠款客户主张权利,以致因时效期间届满而丧失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