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我国实行差别比例税率制,如产品差别比例税率、行业差别比例税率、地区差别比例税率等,不同产品、不同行业、不同地区就有着不同税率,于是,有些纳税人就弄虚作假,尽量以低税率纳税,偷逃税款。
(1)兼营不同税率商品,按低税率纳税企业兼营不同税率商品,不按商品种类分别采用适当的税率纳税,而全部以低税率计算,以达到偷逃增值税的目的。如某粮油公司以经营面粉、大米、玉米和食油为主,另外兼营挂面。公司当年销售挂面67420公斤,每公斤含税价格为1.80元。企业在计算应交增值税时不按17%计算,而按面粉的税率13%计提应缴增值税,偷逃增值税4000多元。
(2)混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界限。小规模纳税人,是指经营规模较小,会计核算不健全的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简称为一般纳税人。两者依据不同的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购进扣税法,按17%、13%、0税率计税;小规模纳税人根据销售额,按6%税率征收增值税。两者应纳税额不同,使得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间的转换可达到偷税目的。
(3)混淆基本税率、降低税率。不同的产品适用的税率不同,例如增值税实行三档税率;消费税分11个税目,每个税目的税率又有差别。有的企业为了偷税,故意将高税率商品,按低税率计算纳税额。例如,《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除了基本税率17%之外,还有一档照顾性的优惠税率13%,适用13%税率的货物有下列几类: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有的企业通过兼营业务,扩大优惠货物在兼营中的比重等手段,适用优惠税率,偷逃增值税。
如某小酒厂既生产粮食白酒,也利用当地特产的白薯、木薯生产薯类白酒。共生产粮食白酒价值30万元,薯类白酒价值20万元。由于两种酒类的税率不同,而且该厂经营管理水平低下,会计核算不健全,许多资料不全。该酒厂浑水摸鱼,故意将粮食白酒销售改为20万元,薯类白酒30万元,缴纳的消费税为粮食白酒5万元(200000×25%),薯类白酒4.5万元(300000×15%),共计缴纳消费税9.5万元。
再如,某商业企业1996年取得销售收入5650000元,其中,小麦销售收入1925000元;面粉销售收入1348000元;饼干及糖果销售收入2377000元。1996年取得进项税689000元,该公司在账上未分开核算此三部分收入,用将其全年收入全部按13%的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已纳增值税45500元。该公司的行为是采取将高税率商品混入低税率商品中申报纳税的方式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条的规定,小麦与面粉属条款中“粮食”一项,适用税率13%,而饼干及糖果则不属此范围,适用税率17%。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3条的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因此,该公司1996年偷税22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