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主要内容
一、两套账偷漏税
二、增值税逃漏税
三、假借发票偷税
四、虚假纳税申报
五、不列少列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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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也即逃税,是指纳税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用欺骗、隐瞒等方式逃避纳税的违法行为。如为了少缴纳或不缴纳应纳税款。有意少报、瞒报应税项目、销售收入和经营利润;有意虚增成本、乱摊费用,缩小应税所得额;转移财产、收入和利润;伪造、涂改、销毁账册票据或记账凭证等。偷税损害了国家利益,触犯了国家法律,情节严重的构成偷税罪,属于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的一种,对构成偷税罪的要依法惩处。
对偷税行为,税务机关一经发现,应当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和滞纳金,并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偷税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偷税的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伪造(设立虚假的账簿、记账凭证)、变造(对账簿、记账凭证进行挖补、涂改等)、隐匿和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二是在账簿上多列支出(以冲抵或减少实际收入)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三是不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仍然拒不申报;四是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即在纳税申报过程中制造虚假情况,比如不如实填写或者提供纳税申报表、财务财务报表及其他的纳税资料等。
漏税是由于纳税人不熟悉税法规定和财务制度,或者由于工作粗心大意等原因造成的。如错用税率,漏报应税项目,少计应税数量,错算销售金额和经营利润等。漏税与偷税有着性质上的区别,判定漏税的关键是并非故意,因而在处理上也不同。税法规定,对漏税者,税务机关应当令其限期照章补缴所漏税款,逾期未缴的,从漏税之日起,按日加收一定的滞纳金。1988年12月27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整顿税收秩序加强税收管理的决定》规定:对临时经营者漏税的,可以按照规定扣留其部分货物,限期缴纳;对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市)以上税务局长批准,可以将所扣留的货物变价抵缴其应缴纳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要从根本上杜绝漏税现象,除了对漏税者进行经济上的惩罚外,最关键的是对漏税者进行税法知识和财务知识的教育,使得漏税者懂得税法,健全财务制度。
现实经济生活中,偷税漏税方法所谓五花八门,大致有以下情形:
1.利用税目进行偷税
残次品、等外品及联产品、副产品销售收入,不作销售处理,逃避流转税;废品及下脚料销售收入,不作销售处理,逃避流转税;自制产品或半成品自用,降价处理或不作销售处理,逃避流转税;企业下属分支机构以及参加展销会、交易会的经营收入不报税;企业附营、兼营收入不报税;账外设账隐瞒收入。
2.利用税率进行偷税
混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界限;兼营不同税率商品,按低税率纳税;混淆基本税率、利低税率。
3.利用税收优惠进行偷税
个体业户利用集体名义开办私人企业;虚报残疾人、待业人数;设立假合资企业;以咨询服务为名,行销售产品之实。
4.多列支出偷税
(1)专用基金支出挤入成本:转移材料运杂费,加大成本;自制设备用料,计入生产成本;固定资产购置运费作外购材料运费挤入成本;福利金支出列入费用。
(2)多提固定资产折旧:提高折旧率;改变折旧方法;在建工程提前报决算,提前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以达虚增成本、减少利润的目的;未用固定资产,但仍提折旧;交用的规定资产,当月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补提折旧;变卖固定资产后仍旧提折旧;对不得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提取折旧。
(3)虚列预提费用,偷逃所得税。
(4)违规摊销:改变低值易耗品核算办法;不正确的摊销开办费;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挤入待摊费用;在建工程支出,挤入待摊费用;缩短待摊费用摊销期限。
(5)扩大产品材料成本:变更原材料计价方法;人为提高成本差异率,增加材料成本的差异;材料计划价格偏离实际成本;材料假出库;基本建设领用材料,计入产品生产成本;原材料核算,以领带耗;职工发放奖金,计入材料采购成本。
(6)扩大产品工资成本:扩大工资总额,多提福利费用;发放奖金,不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直接列入费用;虚报职工人数;滥发加班津贴。
5.少报收入偷税
(1)隐瞒或者少记销售收入:向预付款单位发出产品,不作销售处理;已实现销售,不作销售处理;延期办理拖收承付,调减当年利润;延期核算销售收入,拖延纳税时间;在建工程领用产成品,不作销售处理;来料加工节省材料,不计销售收入;产品以旧换新,差价计作销售收入;价外收入不作销售处理;以产品换材料,作产品报废处理;逾期包装物押金,不作销售处理;以实物对外投资,不作销售处理;捐赠商品,不计销售收入;转卖销售退回产品,不作销售处理;自产货物用于职工福利,不计销售;以货易货。
(2)减少营业外收入:清理固定资产静收益,不按营业外收入记账;转移罚没收入,不作利润核算。
(3)隐瞒投资收入:隐瞒长期投资利润;长期债券投资,截留利息收入;隐藏联营投资利润,直接转作联营投资;出售股票收益,不作投资收益处理;不计当年债券投资利息,拖延交纳所得税;长期投资转作一般债权,隐瞒对外投资收益;债券投资只记面值,不记债券溢价;不提或少提长期投资应计利息。
(4)隐瞒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存入“小金库”;固定资产出租收入,挂其他应付款账户;转让无形资产,隐瞒收入价款;隐瞒包装物销售收入,挂于其他应付款账户。
6.利用发票偷税
开“大头小尾”发票;移花接木,改变发票用途;非法买卖发票;代开、转让发票;隐瞒冒领发票;以乙代甲,凭证偷换,弄虚作假;偷梁换柱,改变发票内容;盗用、套用发票;跨地使用发票。
7.其他手段偷税
狡兔三窟,多立账户隐瞒资金;匿报个人收入所得;虚列人数偷税;少计应税利润;擅自出售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捐赠进口货物货物物品以及假借捐赠名义进口货物、物品。
现以几种较为典型的类型加以具体说明。
两套账,也叫账外账,以较为简明的话语来解释,即一套是按国家财务制度的标准编制的账;一套是按老板的标准编制的账。
从税收来看,企业做“两套账”,通过现金交易、体外循环形式,隐瞒应税收入,把应该交给国家的税款占为己有,变成企业的利润,坑了国家,肥了自己。同时,这种偷税行为也极易引发全行业、配套企业偷税的连锁反应,会严重扰乱正常的税收秩序。从大局来看,近年来,一些公司为了获取上市资格,大做假账,上市之后,继续公布虚假的财务状况,极大地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假账的大量存在,使我国的一些统计信息及经济指标误差很大,这不仅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决策,而且也动摇了“诚信”这块市场经济的基石。
目前,两套账偷税手法可谓五花八门。企业采用“两套账”偷税,主要有以下几种手段:
1.“一真一假”法
即一套账是对企业经营过程的真实反映,另一套账是对企业经营过程的虚假反映,企业采用“一真一假两套账”实施偷税行为时,对内核算账是按企业整个真实经营情况进行核算,对外核算采取虚假的经营收支进行核算。从表面上看,假账真算,天衣无缝,但其原始凭证往往只有被税务机关监控的正规发票和企业自制的虚假内容的费用报销单,内外两套账需共同依附的发票等原始凭证,对内采取复印或者经领导签字的说明件。
2.“半真半假”法
企业采用“半真半假两套账”偷税,其方法是,两套账都核算企业的经营情况,但都是企业真实经营情况的一部分,对企业有利的在对内核算账中反映,具体手段主要是采取抽单做账或者部分现金收入分离,如要了解和掌握企业整个经营的真实情况,需将两套账都检查清楚。
3.“人机分算”法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计算机在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得到了广泛应用,有些企业便采取“人机分算法”偷税。其手段是,除建立一套计算机账外,另建一套人工操作账,两套账在不同的企业中因管理方法的不同而有所区别,有的企业的计算机账属真实经营情况,有的企业的人工账属真实账,其核算形式不外乎以上两种形式,即“一真一假”或“半真半假”。
4.“机内分流”法
有的企业完全取消了手工做账,全面推行计算机核算,为了达到偷税目的,企业往往在机内设立两套应用程序,将收入部分,特别是大量现金交易而不易被税务机关监管的收入,直接从机内分流,以达到偷税目的。
从税务检查情况看,“账外账”有以下两种形式:一种是流水账式的记录,按日或按月汇总金额,采用这类“账外账”偷税的主要是规模小、业务少的企业;另外一种是账簿式的记录,所有凭证资料俱全,业务详细,采用这类“账外账”偷税的主要是具有一定规模、业务频繁的企业。无论“账外账”形式如何,一般具有如下特点:一是隐蔽性强。用来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假账,随时都可拿出来应付税务机关的检查。而核算准确的真账却存放隐蔽处(一般不存放在公司),令执法部门不易查证,难以发觉。二是知情范围小。为了减少偷税风险,一般只有单位主要领导及主办财务人员知晓内幕,其他人并不知晓。三是使用范围广。由于“账外账”设置并不难,容易被不法分子用来偷逃国家税款,成为偷税最常用的伎俩之一。四是人员挑选严。采取“两套账”偷税的企业,在主办财务人员的选择上要求较严,因而一般都聘用自己的亲朋好友来担任。五是现金交易多,不法分子利用行业经营特点,采取大量现金交易,取得收入不开具合法凭证,在账上将经营业务收入化整为零或不完整反映,蓄意隐瞒收入偷逃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