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单位为了享受国家税法规定的可用税前利润连续3年补亏的税收政策,而编造虚假的经济业务来体现亏损;也有的单位为了体现业绩而虚构一些经济业务来为大众呈现一种虚盈实亏的“繁华景象”。
如对某企业的年终审查时,发现该企业12月31日编制了一张记账凭证,其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单位
贷:产品销售收入
经审查,该记账凭证后未附任何原始凭证,到年底亦未结转产品销售成本,经延伸检查,该企业第二年年初即用红字将此笔分录冲销,可以断定,该企业此项账务处理是编造的虚假记账凭证、虚构经济业务、虚增产品销售收入偷逃税金的行为。
甲公司虚构经济业务和交易事项来虚列资产、虚增任期内利润的操作手法和步骤主要如下:
(1)设立与公司形式上无关联关系、实质上被甲公司控制的乙公司,利用该关联企业作为弄虚作假的桥梁和纽带,虚构大量的经济业务和交易事项。
(2)“低价”采购存货而以市场价格销售或者市场价格采购而以“高价”销售,从而“赚取”贸易差价“形成”利润。实质上,所谓的“低价”和“高价”都是虚假的,“赚取”贸易差价“形成”的利润则以应收款虚挂。
(3)采用“阴阳”合同的方式签订投资转让(或受让)合同,转让股权时按“虚高”转让(高于实际成交价),虚增投资收益,同时将“虚高”转让价格与实际成交价的差额以应收款虚挂,受让股权时按高于实际成交价的“虚高”受让价格入账,从而虚增长期股权投资价值,形成股权投资借方差额,在以后10年摊销,同时将“虚高”受让价格与实际成交价的差额以现金返回形成“小金库”。
(4)通过虚增股权价值等套取现金设立“小金库”,用于虚作任期内其他收入、账外报销本应计入任期内成本费用的各项开支或冲销原账面上的费用性挂账。
(5)在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地区,先与丙公司合资成立或由丙公司直接设立受甲公司控制的“傀儡”公司。甲公司操纵“傀儡”公司以投资开发、解决当地职工就业等名义廉价取得当地的大片闲置土地,通过先缴纳土地出让金,然后政府以财政补贴返还的形式使得“傀儡”公司的土地资产价值大幅上升,净资产(资本公积)相应地迅速膨胀。
(6)将原先虚构经济业务和交易事项来虚增任期内利润而产生的大量虚列应收款用于“对价”置换丙公司拥有“傀儡”公司的股权,换成虚增的长期股权投资,即甲公司将任期内经营亏损转换为长期股权投资。甲公司合并“傀儡”公司的报表后,土地资产反映为甲公司虚增的无形资产。
(7)“傀儡”公司按照规定年限——一般为50年逐步摊销土地使用权价值,即甲公司原董事长任期内经营亏损变相作资本化处理,递延到以后50年慢慢摊销。
甲公司上述操作的“高明”之处在于虚构经济业务和交易事项的相关法律凭证如发票、合同等应提供的资料比较齐全,表面没有明显漏洞、破绽,审计人员如果不认真仔细推敲,很难发现其作弊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