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控股公司产生的时代背景
控股公司产生的过程在美国著名企业史学家小艾尔弗雷德·D。钱德勒的著作《看得见的手:美国企业的管理革命》中得到了全面而生动的描述。在该书的前言中,钱德勒就明确指出:“现代工商企业在协调经济活动和分配资源方面已取代了亚当·斯密的所谓市场力量的无形的手。”
从19世纪末期开始,随着新一轮工业高速发展时期的到来,控股公司这一企业组织形式应运而生。由于使用机械的工业的扩展和奴隶劳动的废止,美国的农业经济和乡村经济转变为工业经济与城市经济,在这几十年里,生产和分销过程发生了革命性的改变。在分销方面,现代大交易商出现,直接向种植者、制造者和加工者购买商品与货物,并直接卖给零售商和最终消费者,这促进了大量消费的实现;生产上的革命则主要体现在,制造一件产品的几乎全部过程被集中到一家工厂之内(即所谓的内部化),少量的劳动力能够生产大量的产品。而把大量生产与大量分销结合于一个单一的公司之内,导致了现代工商企业的诞生。钱德勒谈到控股公司时指出,“标准石油企业(最初是一家托拉斯)创立了一种后来被称为功能性控股公司形式的管理组织结构,利用各子公司执行不同的经济功能,以及采用委员会和职能部门以协调并控制这些子公司的活动,这些都是为了更有效地组织由许多小公司组成的庞大的结合企业集团而采取的正常的和合理的方式”,“现代企业则将许多单位置于其控制之下,经营于不同地点,通常进行不同类型的经济活动,处理不同类型的产品和服务。这些单位的活动和它们之间的交易因而被内部化,它们是由支薪雇员而非市场机制所控制并协调的。”并预言道,“随着大企业的成长和对主要经济部门的支配,它们改变了这些部门乃至整个经济的基本结构。”
在钱德勒等人研究的基础上,从理论上总结出现代公司内部组织的三种形式:(1)控股公司,简称H型结构,主要出现在横向合并形成的企业,其中子公司有相当大的独立性;(2)集中的、按职能划分的结构或一元结构,简称U型结构;(3)多分支单位结构,各子公司作为利润中心,有很大的自主权,简称M型结构。但这里的控股公司不同于前面所述的控股公司,而只是一种极度分权的组织结构形式,对于控股集团公司来说,可以采用上述三种形式中的任何一种。换言之,控股公司(holding company)就是通过持有其他公司一定数量的股权或凭证,实现对其他公司控制目的的公司。而这一系列公司的集合就是控股集团公司。
二、国有经济的地位与国有控股公司的产生
国有经济作为国家调节经济的手段之一,并非社会主义国家所独有,而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一种经济现象。由于国有控股公司能在短时间内对经济起到迅速而显著的拉动效应,所以成为二战后各国医治战争创伤、振兴经济、维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许多发达国家特别是英国、法国、意大利等国积极推进“国有化”运动,通过直接投资兴办、购买或没收以及国家参股、参与等形式建立国有企业,国有控股公司的数量得到增长,规模得以扩大,到20世纪60年代形成高潮。
从出资人性质的角度来看,国有控股公司是控股公司的形式之一,其设立、组建须经过国家或国家授权的机构批准,并且国家持有公司的大部分或全部股份。由于国家股东的特殊性,国有控股公司从产生之日起,关于其性质、法律地位、运营管理的相关研究就产生了不同的观点。
对于国有控股公司的性质,一般存在三种不同的认识:(1)国有控股公司应具有“准政府”性质,承担政府和企业的双重职能,如新加坡的法定机构;(2)国有控股公司不应承担政府行政职能,只是一般的企业法人;(3)国有控股公司是特殊法人,既非“准政府”,也非一般公司法人。目前基本达成的共识是,国有控股公司应当被看做特殊法人,这样既能兼顾国有控股公司的一般企业法人属性,同时也对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的特殊法律地位予以考虑。
在我国,国有控股公司这一概念的提出和推广使用,与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经营机制转变密不可分,是政府直接推动和国有企业适应市场竞争的共同结果。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指出:“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现有全国性行业总公司要逐步改组为国有控股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试点工作从此在全国展开,目前已经成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主要形式,并呈现继续发展壮大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