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追寻教育的乌托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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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章 几个经常性惩罚措施的启示

在江苏省首期法制课教师培训班上,法学教授们精湛的讲解,特别是关于学校管理过程中容易犯的违法性措施的讲解,使我茅塞顿开,受益匪浅。下面,把主要的几个启示,整理如下,以期更多的人了解这些行为:

(1)罚学生款。法律规定,除了国家授权的行政部门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罚款的权利。因而不管是老师,还是学校向学生罚款都是违法的。这里的罚款主要指老师向学生索要非法款项,包括加倍赔偿、收抵押金、违纪罚钱等。

(2)惩罚劳动。对犯错误的学生不能用扫教室、清除垃圾,甚至冲厕所等体力劳动惩罚。这些惩罚都是违背教育规律的,更为重要的是违犯《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及民法,行政法的有关规定。

(3)处分亮相。目前绝大多数学校将被处分的学生公开亮相。它违犯了《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应当尊重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等。而且也涉及到法律赋予的权力主体的问题,作为学校,没有法律赋予的行使司法的权力。

(4)教育部制定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不具有法律法规的地位。它仅为部门的一个条例,在法庭的审理过程中,不能作为法律法规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