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劳动关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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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3 劳动合同的变更

劳动合同的变更,指劳动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一致,对合同条款进行的修改或补充,具体包括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资福利的变更等。劳动合同的变更,其实质是双方的权利、义务发生改变。合同变更的前提是双方原已存在着合法的合同关系,变更的原因主要是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变更的目的是为了继续履行合同。劳动合同的变更一般限于内容的变更,不包括主体的变更。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即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合同,但这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就没有在合同生效后,变更相应权利、义务的途径,恰恰相反,当事人既可以经自由的协商变更合同,也可以在约定或法定的条件满足时,行使合同的变更权。

劳动合同的变更,要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引起劳动合同变更的主要原因有:

(1)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例如,企业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根据市场变化决定转产或调整生产任务及生产项目。

(2)劳动者方面的原因。例如,劳动者身体状况发生变化、因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

(3)客观方面的原因。例如,劳动合同中部分条款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必须修改有关条款;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的,应当将变更要求以书面形式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当在15日内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

具体做法是:①提出要求。向对方提出变更合同的要求和理由。②做出答复。在规定的期限内给予答复:同意、不同意或提议再协商。③签订协议。在变更协议书上签字盖章后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