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劳动关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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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2 劳动合同的订立

2.2.1 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

根据《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以下原则:

1)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

平等是指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都是以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出现的,不存在命令与服从的关系。自愿是指劳动合同的订立完全是出于当事人自己的意志,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也不允许他人非法干预。协商一致是指双方当事人对劳动合同的内容进行讨论协商,在取得完全一致的意思表示后签订劳动合同。

2)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是指订立劳动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这是劳动合同有效并受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具体包括劳动合同的主体合法、劳动合同的内容合法、劳动合同订立的程序和形式合法。

劳动合同的主体合法,即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作为劳动者来说,应具备法定年龄资格和劳动能力。作为用人单位来说,应是依法成立或核准登记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具有用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劳动合同的内容合法,即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权利义务条款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和形式合法,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遵循一定的步骤,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强迫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的形式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

2.2.2 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遵循一定的手续和步骤。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以及订立劳动合同的实践,签订劳动合同的程序一般为:

1)提议

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的建议,称为要约,如用人方通过招工简章、广告、电台等渠道提出招聘要求,另一方接受建议并表示完全同意,称为承诺。一般由用人方提出和起草合同草案,提供协商的文本。

2)协商

双方对签订劳动合同的内容进行认真磋商,包括工作任务、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内部规章、合同期限、保险福利待遇等。协商的内容必须做到明示、清楚、具体、可行,充分表达双方的意愿和要求,经过讨论、研究,相互让步,最后达成一致意见。要约方的要约经过双方反复提出不同意见,最后在新要约的基础上表示新的承诺。在双方协商一致后,协商即告结束。

3)签约

在认真审阅合同文书,确认没有分歧后,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代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分别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用人单位印章。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约定生效时间。没有约定的,以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时间为生效时间。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间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的时间为准。

2.2.3 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及处理

1)确认

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所订立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劳动合同。

下列情况的,都属于无效劳动合同: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小思考2—2”

有时由于诸多原因,劳动合同要么使企业不能接受,要么让员工个人不能接受,使得其中一方坚决要撤销合同。请问,什么情况下可以撤销合同?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对存在重大误解的劳动合同或者显失公平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有权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用人单位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劳动合同被撤销,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考用人单位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用人单位无同类岗位的,参照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确定。

2)处理

双方当事人,以劳动合同法律效力发生争议时,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确认。劳动合同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应及时处理。

(1)确认劳动合同是全部无效,还是部分无效。对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制作无效劳动合同确认书,终止仲裁审理程序;对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以裁定方式终止仲裁程序,有效部分按仲裁程序审理。

(2)分清造成无效劳动合同的责任。对无效劳动合同造成的损失,应分清责任轻重,分别采取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责任方式处理。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双方恶意串通订立的无效劳动合同,损害他人和公共利益的,要追缴责任人已经取得的利益,返还给第三人和国家。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劳动者已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提供相应的待遇,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比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