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劳动关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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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4 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劳动合同在期限届满之前,双方或单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分为法定解除和协商解除。法定解除指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规定可以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协商解除指双方经协商一致而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2.4.1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1)过失性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是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是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是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是劳动合同是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而无效的;六是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这六种情况是由于劳动者本身的原因造成的,劳动者主观上有严重过失,因而用人单位有权随时解除合同。过失性解除,不受提前通知的限制,不受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限制,且不给予经济补偿。

2)非过失性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是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是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经济性裁员

这是一种特殊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是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是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是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是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是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是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是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在裁减人员后,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4)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为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防止不公正解雇,《劳动合同法》除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外,还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根据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是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是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是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是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六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4.2 劳动者单方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况有以下两种:

第一,劳动者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是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 件的;二是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是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是用人单位的规章 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是劳动合同是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而无效的;六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劳动者应当提前通知对方解除劳动合同。无以上情形的,劳动者要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4.3 用人单位解除

劳动合同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规定

(1)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和经济赔偿。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应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以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以经济补偿金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2)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和经济赔偿。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范围包括:①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②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③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④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赔偿费用。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