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改革开放与马克思主义理论建设论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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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章 道德篇(8)

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加强社会主义法制,要求司法人员独立行使司法职权,只对法律负责。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敢于排除各种干扰,抵制不正之风,廉洁奉公,不徇私、不受贿。当一些不法分子运用贿赂、说情、胁迫等卑劣手段,通过某些机关、团体或个人,迫使司法人员为不法分子偏袒庇护、开脱罪责时,司法人员能够勇敢地坚持正义,坚持原则,不为权势和人情所屈服,不为金钱货物所迷惑。只有这样,才能切实维护法制尊严。否则,“拿了人的手软,吃了人的嘴软”,势必迁就犯罪,使不法分子逍遥法外,进一步危害社会。

五、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刚直不阿。无私无畏

社会主义法制的特征之一,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一切等级和特权。要在司法实践中真正体现这一特征,彻底消除“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封建主义影响,司法人员应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坚强信念和职业责任感。对所有公民,无论其功劳大小,职位高低,资历深浅,都一视同仁地保护他们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一旦违法犯罪,都依法追究,不允许特殊公民的存在。我国先秦时期的商鞅,在执法中曾对犯法的太子傅处以黥刑;宋代的包拯,依法铡了犯法的当朝驸马与其他一些权贵。封建时代尚且有执法如山,即“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案例。社会主义时期,更不允许特殊公民的存在。为了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人员更应坚持平等原则,执法如山。否则,对特殊公民的任何“酌情”和“照顾”,都会使平等成为事实上的不平等,进而使特殊公民有恃无恐,变本加厉,为所欲为。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执法如山,同时又要求司法人员具有刚直不阿、无私无畏的品德。因为,所谓“特殊”公民,大都是官居高位,重权在握的社会上层人士,或者与这些人士有亲密关系的人。查处这些人的违法犯罪,往往会危及司法人员自身的利益。因此,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人员就应有大无畏的精神,敢于担风险,敢于将犯罪的“特殊”公民绳之以法。只有这样,才能使社会主义法制成为惩治腐败的重要手段,才能使社会主义法制全面地发挥效力,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巩固和发展。

六、乐于宣传教育公民遵纪守法

社会主义法制的目的,是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刑罚的目的,则在于预防犯罪,减少犯罪。总的目标,都是维护社会团结和睦的政治局面,使广大人民群众能够安居乐业。在各种犯罪中,屡犯、惯犯只是极少数,多数情况是一些公民不知法,不懂法,不自觉地违法犯罪,只要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全体公民学法、知法、守法,违法犯罪必然会减少。如果说,打击犯罪是治患于已然,那么,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则是防患于未然。犯罪的打击与预防,是相辅相成的。所以,司法人员要做好本职工作,不应把着眼点单纯放在打击违法犯罪上,更重要的是预防犯罪,这就需要司法人员花大力气,组织公民学法,知法,守法。在实际工作中,自觉形成乐于当法制宣传员和教育者的职业情趣,增强职业责任感。

七、团结互助,通力协作

从广义上说,司法部门包括法制宣传、治安管理、侦察、检察、审判等各个职能机关,每个职能机关内部又可分为各个分工岗位。尽管各个职能机关,各个分工岗位都有各自的分工职责,但是,总的目标和任务是一致的。而且,各个职能机关,各个分工岗位又是密切联系,不能截然分割的。所以,为了实现总的目标,完成共同的任务,提高办案效率,相互问应加强配合和协作,相互负责,相互支持,不能分工如分家,相互推诿,相互扯皮。为此,司法人员应具备相互团结、互助、密切配合与协作的品德,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共同为实现司法工作的总目标、总任务而努力。近年来,人们愈来愈认识到,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在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中的重要作用。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更需要司法部门各机关、各岗位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因而更要求司法人员把团结互助、相互配合、通力协作作为搞好本职工作的职业习惯和必备的品德。

八、方便群众,体恤受害人

司法工作最根本的职责,是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这也是司法人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与履行司法工作的根本职责相适应,司法人员应坚持群众观点,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处处方便群众,特别是同情、体恤受害群众,认真做好法律咨询服务,热情接待群众来信来访,为受害的群众控诉提供种种方便。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司法人员更应设身处地为被害者着想,积极受理,尽快办理,及早消除受害者心灵上的痛苦。为此,司法人员应加强道德修养,从心灵深处确立方便群众、体恤受害人的道德意识,从根本上消除办事拖拉、久拖不决,“居高临下”及其他官僚主义、衙门主义的陋习。如果不从道德角度强化职业责任感,势必助长个别司法人员遇事图清闲、省事、不负责任的坏习气。久而久之,会使一些司法人员对民事纠纷和一些违法犯罪行为漠然置之,麻木不仁,对受害人的控诉或上访冷漠厌倦,借故推诿。如果是这样,也就无所谓热爱本职,忠于职守了。

九、平等待人。不侮辱当事人人格

在履行司法职责中,当事人无论是原告、被告,只在诉讼事宜方面受司法人员的询问和审理,在人格上,相互是平等的。司法人员没有理由训斥谩骂当事人,更没有理由侮辱当事人人格。如果说一般的侮辱人格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那么,严重的侮辱人格,诸如搜身、体罚、中伤之类,则是违法。当然,这不等于说对当事人就像对待一般人那样,要热情客气,笑容可掬。所谓不训人,不骂人,不侮辱当事人人格,是要求司法人员一本正经地按照诉讼程序与当事人交往,态度严肃。这同样要求司法人员把平等待人,不侮辱当事人人格不仅当作职业纪律来遵守,而且作为道德信条来恪守,不断提高自身的道德素养。

此外,司法人员还应处理好与在押人员、劳改人员的关系。后者作为罪犯,应依据法律规定监禁他们,强制他们进行劳动改造。但在在押期间或劳改期间,法律仍然给他们以适当的权益,如保障他们一定的生活需要和就医条件,不搞非法虐待和酷刑。这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法的人道主义精神,有助于使罪犯心灵感化,悔过自新,重新做人。所以,司法人员也应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严格执行法律规定,不虐待罪犯,不搞酷刑。

论社会主义务农道德规范

社会主义务农道德是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在务农职业活动中形成的职业责任感、义务感、荣誉感。它靠务农人员的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来维系,体现农业职业活动的特点,保证农业这一社会分工职责的履行。它是一般道德原则、社会主义道德原则和社会主义职业道德原则在务农职业活动中的具体化,它由一系列具体规范组成:

一、勤于务农,乐于务农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农业是社会生产生活不可或缺的重要分工部门,人们的物质生活资料有不少来源于农业生产,农业的发展会促进各行各业的发展。我国历来十分重视农业,新中国成立以后,党和国家对农业发展更为重视,反复强调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这充分说明,农业这一职业活动在社会生产生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务农与其他职业活动一样具有十分重要的社会价值。

我国是传统的农业国,广大农民群众祖祖辈辈以农为生,辛勤地耕作着农业,形成了勤于务农,乐于务农的传统习惯和职业情趣。在当代,勤于务农,乐于务农作为一种文化积淀被沉积下来,促使着务农人员以务农为光荣的价值观的形成和维系,并成为一种强大的精神动力,推动务农人员在农业职业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农业生产力状况至今仍比较落后,农业生产率低下使得农业较之其他行业,收入较低。因而,有不少务农人员不愿务农,瞧不起务农,千方百计“跳出农门”。这势必影响农业作为社会分工部门的职责履行,制约其他部门和行业的发展,制约经济现代化进程。

为了保证农业部门社会分工职责的履行,促使国民经济的良性循环,务农人员应充分认识自己职业活动的社会功用和价值,继承“以农为生”、“以农为荣”的传统习惯和良好品德,勤于务农,乐于务农,大力发展农业生产力,改进生产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务农人员的收入将大幅度增加,从而,农业生产的个体价值和社会价值都会更充分地体现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