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审计理论与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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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国家审计职业(2)

(3)2001年4月,私营企业华海公司在得知武汉市政府准备征用江汉区后湖乡两个村805亩土地的情况下,通过该乡有关领导引荐,未经任何审批手续,分别与两村签订了土地联合开发合同,“特别”规定,如遇国家征用该地,华海公司保证对两村每亩地的补偿不低于10.8万元和12.5万元,若国家征地补偿高于上述价格,则超出部分的80%或全部划归华海公司所有。同年8月,武汉市以每亩14.8万元和14.7万元的价格征用上述土地,华海公司从中攫取差额1801万元,并在得到最后一笔资金后即向工商部门申请注销。目前,该私营企业主在逃。

(4)淮河流域安徽、河南、江苏14个灾区县中,有9个县采取重报、多报移民迁建户数等手法,套取灾区群众建房补助资金1.36亿元。安徽省霍邱县降低上级补助标准,克扣1804户灾区群众的建房资金360万元。

(5)2003年云南大姚地震救灾资金管理使用中,截止到2004年3月,中央财政下拨的1.2亿元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仍有5174万元滞留在县级财政;有关部门挤占挪用救灾资金4111万元,主要用于平衡预算、兴建楼堂馆所及招待费开支等。

(四)金融机构问题

(1)审计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及21个分行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查出的主要问题是:违规发放贷款,违规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同时发现各类案件线索30起,涉案金额69亿元。

(2)工商银行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支行向“姚康达”一人就发放个人住房贷款7141万元,这些资金被用于购买128套住房,炒作房地产。

(3)审计抽查工商银行北京翠微路支行办理的7.91亿元汽车消费贷款发现,4家汽车经销商用虚假资料骗贷达9650万元。

(4)票据市场管理混乱。河南洛阳芬莱商贸有限公司与银行工作人员内外勾结,2002年仅为大连实德塑料工业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就“包装”银行承兑汇票4.92亿元。2001年以来,该公司通过此类“业务”共收取好处费216万元。

(5)民营关联企业骗贷问题突出。广东省佛山市民营企业主冯某利用其控制的13家关联企业,编造虚假财务报表,与银行内部人员串通,累计从工行南海支行取得贷款74.21亿元,至审计时尚有余额19.29亿元。

(6)原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擅自改变保险费率、超额退保、非法代理保险业务等不正当竞争问题金额23.74亿元;将保险资金违规出借、投资和兴建办公楼等24.82亿元;审计还发现各类案件线索28起,涉案金额4.89亿元。

(7)2000年至2002年,交通银行锦州分行与锦州市中级法院、古塔区和凌河区法院联手作假,共盗用案号236个,编造假案号110个,用伪造的法律文书上报交通银行总行核销175户企业的“不良”贷款2.21亿元,被核销贷款的企业继续归还的贷款全部存入“小金库”。审计机关将此案移交有关部门查处,已有7人被审查,1人被逮捕。

(五)原国家电力公司问题

国家审计署对原国家电力公司领导班子进行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审计资产总额10150亿元,占该公司总资产的70%。通过审计,发现了三个方面主要问题:(1)损益不实、瞒报巨额利润。该公司2002年决算报表反映当年利润总额为215亿元,经审计确认应为247亿元,净增加32亿元,调增15%。1998年至2002年,累计少计利润78亿元。损益不实的原因,主要是少计收入、收益和多列成本。(2)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审计机关抽查该公司投资、借款、担保、大额采购和重大股权变动项目6818个,有损失或潜在损失的项目631个,金额78.4亿元,其中因个别领导人违反决策程序或擅自决策造成损失或潜在损失32.8亿元,占42%,主要是以前年度下属公司造成的。如1994-1996年,北京供电公司总经理赵某在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情况下,擅自为北京威克瑞公司提供担保,本息合计11.2亿元。由于威克瑞公司濒临破产,经法院判决,北京供电公司承担部分赔偿责任,造成损失4.57亿元。(3)国有资产流失比较严重。审计发现国有资产流失45亿元,其中因违规处置资产、通过关联交易让利,造成国有资产向三产企业流失29.7亿元,占66%;因违规对外投资、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违法违规问题,造成流失15.3亿元。此外,这次审计查出该公司涉嫌个人经济犯罪案件线索12起,涉案金额10亿元。

(六)教育相关问题

(1)违规审批和非法圈占土地问题突出。2001-2002年,东方大学城开发有限公司以建设大学城配套设施等名义,与廊坊市和北京市通州区的5个村委会非法签订协议,大量租用农民集体土地,并将其中的6007亩(含耕地5728亩)用于建设5个标准高尔夫球场。

(2)“大学城”建设贷款规模过大,存在偿贷风险。南京市仙林、江宁和浦口新校区的12所高校建设项目,目前银行贷款为27.28亿元,占实际到位资金的71%。这些学校还本付息主要靠学杂费收入,按目前收费情况测算,今后每年还本付息额将超过学杂费收入的40%,个别甚至达到80%。

(3)一些县的教育部门“吃”教育问题十分严重。广东省化州市教育局及各镇教办2002年以来挪用学杂费等2561万元,主要用于建办公楼和办公招待费开支;广东省吴川市教育部门在2002年至2003年6月“吃”、“分”教育经费600多万元。

二、国家审计风暴带来的思考

(一)国家审计的严肃性

中国审计署现任审计长李金华指出,当前国际财经领域正面临一场会计信息造假的严峻挑战,没有人希望生活在一个由假账构筑的社会里,审计工作者在这场斗争中肩负着义不容辞的责任。国家审计的本质是推动民主与法制的工具。现在政府行为公开,首当其冲的就是审计,因为审计公开主要是揭露一些问题。惩治腐败也好,惩治官僚主义也好,最好的办法就是公开透明。

审计人员对四个问题必须搞清楚:(1)是什么?即必须搞清事实。(2)为什么?即必须找出原因。他为什么这么做?有些人就是以权谋私,就是为了小团体利益,就是为了讲排场摆阔气,而有些人是不得已而为之,这要区别对待。(3)怎么样?即必须判断后果。看他做的结果是不是损害老百姓利益了,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了?有些做法虽然也与规定不符,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甚至还可能对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有利,就不能把它当成问题,很可能是那些法规已经过时了。(4)怎么办?即必须采取措施。把前三个问题回答清楚了,最后一个问题就一目了然。

国家审计署从2000年3月起,提出并严格按照“不准由被审计单位安排住宿、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就餐和宴请,不准无偿使用被审计单位的交通工具,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的旅游、娱乐和联欢等活动,不准无偿使用被审计单位的通信工具和办公用品,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任何纪念品、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不准在被审计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的费用”等“八不准”纪律进行外出审计,并从2003年开始实施派出审计局一把手轮换制度和审计特派员办事处的异地审计、交叉审计制度,以提高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审计数据一般经过三级复核审定,即审计组一边审计一边对底稿进行复核;审计组所在的专业司室同时对数据进行审计;之后复核处进行复核,重要的审计数据还要经办公厅、署长审批。审计的每一张重要底稿都有被审计单位的签名,每个审计项目组在出具具体报告前,会口头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在报告出来后,再出具书面意见,单位如果觉得有异议,很早就可以提出。不能说审计报告绝对准确,但至今基本没有构成诉讼的案例,复议也非常少。

(二)对审计报告披露问题的评价

1.透明是近年来中国审计的关键词

国家审计署五年规划明确提出:2007年,力争做到所有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不宜对外披露的内容外,全部对社会公告。在公众舆论中,审计报告实际只是山上推下的第一块滚石,但它威力强大,不断地击打,推动越来越多、越来越重的石头滚下——随着媒体调查的介入,对更加具体的案例的描述继续在加深审计报告公布后带来的那种震撼感。审计的不断强化推动了“阳光政府”的建设,促使政府的行政行为更加公开、透明。审计报告本身的内容固然重要,但比报告内容更重要的是它的公开性。

2.报告中披露的三类问题

第一类是水平问题,包括管理、决策、认识水平。这类问题的解决有赖于认识水平的提高,尤其在决策中程序很重要,信息应该公开,同时制度建设应该跟上,杜绝同类问题的发生。第二类是在目前表现得很强烈、而且预计在未来10年还会继续存在的问题,就是部门利益或小集体利益。部门利益的产生其实是跟近年来转制过程中的激励机制和分配机制有关。这类问题的解决并不能随着审计报告的出台而迅速消失,需要在改革中慢慢得到解决。第三类是舞弊、犯罪问题,这是属于严厉打击的范畴。

3.审计公开与审计战士

当代中国欠缺的是真正的“审计公开”,而不是反腐败的“审计战士”。在一些国家采取的是“监审合一”的模式,将对“事”监督和对“人”处理的方式结合起来。而在我国,审计结果出来后,一般会有纪委、监察部、司法部、公安部等部门介入,对披露出来的问题进行处理、落实,这里面有个多部门协调的问题。在审计公开化进程的同时,事前介入和事后问责已成为审计部门和社会公众寄予共同期望的发展方向。

(三)行政性审计与程序性审计

审计署的审计工作虽然有审计法等法律为依据,但目前阶段仍带有很强的行政性特征,往往取决于高级行政官员的重视程度。这种行政性审计的特征,使得审计工作运作不稳定而压力巨大。与行政性审计相反,程序性审计的特征是审计部门依法开展审计工作,只对法律负责,而无须行政性权力的支持;审计关系人权力对等;审计结果充分公开。特别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需要尽早纳入程序性审计的正常轨道。

国家审计的性质、职责与工作程序

一、国家审计的性质

对国家审计的性质,主要有以下认识。

(1)会计监督论:认为审计就是对会计行为的监督和检查。

(2)经济监督论:认为审计的职能是对整个经济活动进行的监督,对经济监督体系中其他经济监督部门进行的再监督。

(3)全面监督论:认为审计不仅具有经济监督的职能,而且还具有其他方面的职能,如经济司法、社会公证、评价考核、管理控制等。

(4)权力制约论:认为审计是对经济权力乃至整个行政权力运作的制约与监督。

(5)宏观调控论:认为审计监督是宏观管理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审计监督可以保障宏观调控措施的落实,促进改进和完善宏观调控。

(6)行政执法论:认为审计机关是行政执法部门,通过审计执法,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7)民主与法治建设工具论:从国家治理的角度,把国家审计定位为国家民主与法治建设的重要工具,具体职能和作用主要体现在以国家财产“看门狗”(WatchdoG)的身份,促进国家资金有效使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推进政府及其部门依法行政。

总体来看,民主与法治建设工具论比较准确地阐明了国家审计的性质。诚如中国审计署现任审计长李金华所言,现代国家审计是民主与法治的产物,更是推动民主与法治的工具,是在法律框架下对政府及公营事业运转的成果和效益进行检查和评价的一项专业性活动。

二、我国国家审计的职责

根据《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审计机关的基本职责如下。

1.直接进行下列审计:(1)本级政府财政预算执行情况;(2)本级政府各部门(含直属单位)财务收支,下级政府财政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3)国家债务收支;(4)国家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5)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6)国有及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7)国有及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资产、负债、损益;(8)国家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9)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10)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执行情况及财务收支。

2.审计署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3.各级审计机关每年受本级政府的委托,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4.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报告调查结果。

5.指导内部审计,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业务质量。

6.根据中办、国办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两个暂行规定”,审计机关受干部管理部门的委托,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三、国家审计程序

(一)审计项目计划

审计机关应根据国家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对一定时期的审计工作目标任务、内容重点、保证措施等进行事前安排,做出审计项目计划。

(二)审计准备

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上级审计机关对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应当编制审计工作方案,每个审计组实施审计前应当进行审前调查,编制具体的审计实施方案。

(三)审计实施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四)审计终结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者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做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进行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者向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

一、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