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审计理论与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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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章 审计案例(12)

天一会计师事务所在2002年年报审计中发现,中农资源农牧、科技分公司对中农资源股东——中国农垦集团总公司下属公司债权2860万元,会计师无法获得必要的审计证据证明此部分关联往来的存在性、金额的正确性及收回的可能性;会计师也无法判断中农资源子公司江苏省大华种业集团与中农资源股东——江苏省农垦集团下属农场在资产占用、购销、资金往来等方面存在的关联交易对中农资源2002年度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程度。此外,会计师也无法获得必要的审计证据判断中农资源北京第一、农牧、科技分公司2002年度将处理历史遗留的存货和坏账产生的损失共1577万元全部计入2002年度损益的合理性,以及上述三家分公司期末账面净值为4773万元,处于闲置或收益能力低下状态的固定资产未计提减值准备的合理性。因存在上述问题,会计师无法对中农资源的会计报表整体反映发表审计意见。值得注意的是,公司2003年随即更换了财务审计机构,现为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十六、宏智科技公司案例

(一)治理结构之殇

宏智科技公司全称为宏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证券简称为ST宏智(600503)。自2003年11月宏智科技发布重大事项公告,对公司原董事长林起泰提出直接质疑以来,公司就一直处于一种不稳定状态,几大股东对公司控制权的争夺是愈演愈烈。2004年1月11日,宏智科技召开的200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现了由大股东王栋与公司董事长黄曼民分别主持召开的情况,由此形成了以黄曼民为董事长的董事会和以姚雄杰为董事长的董事会共存的局面。此后由于公司主要的技术骨干、员工全部流失殆尽,主营业务一路滑坡,业务全面瘫痪。2004年4月30日,由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业务经营出现巨大动荡,宏智科技2003年出现每股0.84元的巨额亏损。2004年8月31日之前,宏智科技未能披露重编后的2003年年报以及2004年半年报,其股票因此从9月1日起停牌。2004年10月11日,中国证监会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公司在2002年至2003年期间有部分未按规定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事项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行为,违反了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故对公司及有关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决定:对公司处以警告并罚款30万元,对林起泰处以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黄曼民处以警告并罚款5万元,对其他董事李少林、王栋、黄孙奎、张子复、陈微、戴行金、徐闽华、胡海仁、许章迅、杨云、张斐光、祝迪润、刘戬分别处以警告。2004年10月28日,ST宏智发布公告称,公司在本月底前仍无法完成2003年年报的整改重编工作,将在下月初复牌后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处理。

(二)双份报告,双份意见

由黄曼民等人组成的董事会和由姚雄杰等人组成的董事会都曾公开发布过公司的2003年年度报告,均被负责审计的华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造成会计师事务所无法做出判断和出具审计意见的原因是:宏智科技公司治理结构混乱,原董事会成员、高管及业务人员离职时没有进行正常交接,原高管仅有一人到公司简单介绍部分情况。在清理过程中,发现以往部分财务凭证及部分大额资金划转单据不齐全,今年1月至6月财务账目记载不正常,各分支机构及子公司的财务资料缺失,几个金额较大的项目还涉及刑事调查及法律诉讼尚无结论,清理工作困难重重、进展缓慢。

(三)对公司法的考验

宏智科技事件中,王栋也好,李少林也好,二级市场的投资者也好,这些全部是受害者。而现有的法律也好、法院也好、政府也好,居然没有有效手段,让这些受到伤害的股东行使权力,罢免董事会,令人匪夷所思。按现行公司法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该股东会必须由现任董事会召集主持,但王栋、李少林等大股东的提议遭到黄曼民董事会的反对。虽然《公司法》第111条规定股东在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以向法院诉讼,但该规定只是对股东大会决议的事后补救规定,无法解决就股东大会召开程序所发生的争议。

现行公司法存在以下主要问题:偏重对债权人的保护,但保护机制设计却不甚合理,以至于在牺牲股东和公司利益的同时,却未能充分实现债权人保护的目标;重视为国企服务,未能公平对待所有公司企业;重视政府权力,轻视市场规则;立法理念和立法技术落后;制度供给不足。公司法修改的指导思想,应该特别强调以鼓励投资,促进企业发展和公司繁荣,提高公司和整个社会的经济竞争力为终极目标,而不应仅停留在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权益上面。

目前,公司法修改取得的初步共识如下:(1)重构公司资本制度。降低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扩大股东出资形式,允许股权、债权、信用、劳务等出资、股东出资缴纳采用折中授权资本制、确定股东和发起人的出资责任及其救济。(2)充实公司设立制度。明确公司设立中的责任、简化公司设立程序、合理规范公司章程内容强制性和任意性的规定,发挥当事人的主动性和创造性。(3)完善对公司组织机构的设计和调整。根据不同的公司规模,界定股东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的职权;增加保护小股东权利的救济和对控制股东权利的制约措施等。(4)规范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及股份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5)增加有关公司的解散和清算权利、义务及其程序规则。

十七、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案例

(一)引子:财政部通报

2002年5月至9月,财政部对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吉林、山西、陕西、江西、厦门等分公司2001年会计信息质量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2003年初,财政部发出了检查情况和整改要求的通报,特别指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有些分支机构为完成上级下达的指标而虚增收入、虚列支出,情况非常突出,目的、性质严重,不仅导致会计信息失真,还将提高偿付风险,要求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认真研究分析检查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在全系统范围内进行自查自纠。

(二)保险审计工作的铺开

2003年7月审计署发布《2003至2007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明确提出要加大对保险公司的审计力度。2003年全国审计机关共审计13万多个单位,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系统成为李金华审计长重点提到的三个案例之一(另两个是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及21个分行和原国家电力公司领导班子)。对中国人寿的审计是由审计署金融司四处牵头,组织各级审计机关共同完成的。对中国人寿的审计工作方案在2003年初即下发到各地,要求制定具体审计工作方案和质量考核办法,并将计算机辅助审计作为考核项目质量的重要指标。根据审计署公开资料显示,中国人寿涉嫌各类违规资金约54亿元。

地方审计机关参加大型的工、农、中、建四大国有银行和其他大型金融机构的审计,没有相应的计算机审计技术作保障,是无法完成审计任务的。通用审计软件(人寿专用版)是审计机关的利器。辽宁全省14个人寿公司审计组都成立了计算机辅助审计专题小组,重点研究利用计算机对人寿保险公司开展审计的方法,并陆续开发出“保费收款收据审计”、“退保金审计”、“直接佣金发放审计”等模块和一些应用系统。锦州市审计局开发的“通用票据审计系统”,能完成对被审计单位单证信息的自动采集与整理、单证编号的自动查询,实现对审计信息系统分析和单证审计运行轨迹的全过程记录。在该系统的帮助下,审计出人寿保险公司截留保费收入、少记收入、用保费收入直接作扣手续费,以及保费发票丢失等违规违纪问题。

(三)违规情况及其分析

(1)虚构保费收入。虚构保费收入不但要纳税,由此带来的再保险也是很大的一块成本,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损害是非常大的。保险公司业内普遍把保费收入与最终获得的工资、费用分摊相挂钩,各公司通过对收入的虚增,拿到了比多纳税和分保险更多的工资和分摊费用,有了更好看的利润,也就有了现实的动力。(2)虚减费用。为使年报反映的营业费用金额不超过上级公司下发的费用考核指标,在没有任何调账依据的情况下,随意用红字冲减费用,或不对出租的房产计提折旧。(3)以租代购,形成账外资产。按财务要求,车辆购置应列入固定资产,但总公司对资本性支出一般控制很严,于是以租赁车辆名义,进行分期付款购车。(4)在建工程的处理。总公司与省公司、省公司与市公司等上下级的博弈,还体现在在建工程上。一个地方公司要想建楼,一般须向总公司申请规模、标准,不过总公司控制较严,所以取得建楼指标就成了潜在资源。就是没有什么建设计划,一些地方也在多申请指标。(5)骗保。全国保险业并没有像银行业那样有个联网,各个保险公司各自为战,不正当竞争盛行,给骗保带来可乘之机。

(四)何以解忧

我国寿险业主要存在着以下风险:(1)政策风险,如“利差损”风险;(2)经营风险,如重承保规模,轻承保质量,致使承保、理赔、分保、应收保费风险突出;(3)投资风险,如只看保费收入增加,而实际损失可能更大。长期以来,我国保险监管,重机构审批,轻业务监管;重合规性检查,轻风险控制。可以说,保险监管制度不完善是我国保险业风险长期积累而得不到有效控制的重要原因。

出借、投资等方式违规运作保险资金问题,主要是监管不到位,另一方面也反映出给保险资金投资的项目和空间过于狭窄。随着资本市场的规范,逐步出现混业经营的雏形,保险资金将会有合理出路。对私设小金库问题,解决办法只能是进一步规范财政专户和收支两条线制度。对盲目追求规模、虚构保费收入问题,需要强调利益导向,按照资本市场的要求,把利润作为主要考核指标。最根本的是,保险公司必须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经营管理体系,严格执行业务财务的授权授信管理制度,优化完善分级核保归口管理和集中理赔的处理程序,实行会计财务处理分级授权和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对保险资金集中管理与运用,力求使各环节规范运转。

国外经典审计案例分析

一、英国南海公司(theSouthSeaCompany)案例

(一)神话

大量可实现利润和高达60%股利支付率的传闻,使公司股价从1719年中的114英镑飞涨到1720年7月的1050英镑。股票热使“政治家忘记了政治,律师忘记了法庭,贸易商放弃了买卖,医生丢弃了病人,店主关闭了铺子,教父离开了圣坛,甚至连高贵的夫人也忘了高贵和虚荣”。

(二)事实真相

成立以来惨淡经营、表现平平,在对外贸易方面没有取得多大成功,进行清理时发现实际资本所剩无几。

(三)审计起因与结果

1720年9月,南海公司不得不宣布破产倒闭,数以万计的债权人与股东蒙受损失,要求议会调查事情真相。议会组织了一个13人的特别委员会进行秘密查证,为了进一步查清南海公司的财务状况,聘请了精通会计实务的查尔斯·斯耐尔(CharlesSnell)对南海公司账目进行查询和审核。CharlesSnell于1721年提交了一份名为“伦敦市彻斯特·莱恩学校的书法大师兼会计师CharlesSnell对素布里奇商社的会计账簿进行检查的意见”,指出南海公司存在舞弊行为,会计记录严重不实。

(四)意义和影响

(1)在西方审计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影响。世界上绝大多数审计理论工作者都认为CharlesSnell是世界上第一位民间审计人员,他所撰写的查账报告是世界上第一份民间审计报告,而英国南海公司舞弊案例也被列为世界上第一起比较正式的民间审计案例。

(2)进一步说明了建立在所有权和经营权两权分离基础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要由注册会计师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来协调、平衡所者者和经营者之间的经济责任关系。

二、厄特马斯公司(UltramaresCorp.)案例——有关第三者责任的最经典判决

(一)涉案方

弗雷德·斯特公司(FmdStem)经营橡胶进口和销售,因经常缺乏营运资金而不得不向多家银行和金融机构贷款,1925年1月宣告破产。厄特马斯公司是弗雷德·斯特公司的贷款商,以弗雷德·斯特公司1923年的资产负债表及其审计报告为基础,1924年向弗雷德·斯特公司提供了10万美元的贷款,随后又向其发放了两笔总计6.5万美元的贷款。道奇(Touche)会计师事务所自1920年起就一直为弗雷德·斯特公司查账,为弗雷德·斯特公司1923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签发了无保留意见。

(二)事实真相

1923年年底,弗雷德·斯特公司处于资不抵债的无望状态,却虚构70.6万美元的销售收入和应收账款,对外报告拥有100万美元的净资产。

(三)审计问题

对12月份临时虚构的70万美元的销售收入不加询问与函证,而所附的17张销售发票既缺少货运号码,也没有客户订货单号及其他有关的资料,只要瞟一眼就能看出是假的,所反映的销售业务没有一笔是真正发生过的。

(四)旷日持久的法律争端

最初,纽约地方法院陪审团判厄特马斯公司合谋欺骗指控成立,随后先是纽约地方法院负责此案的法官推翻了陪审团的判决,后来纽约最高法院以3:2维持了陪审团的仲裁,最后更高一级法院裁决“推翻陪审团判决”是正确的,但暗示重大过失指控可能会获得成功。道奇与尼文会计师事务所眼看败局已定,只得在庭外与厄特马斯公司达成和解,同意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