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中西合俎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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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章 以少总多·尚象精神·诗性智慧(2)

细察历代有关兴之定义,可见兴之“兴起”全在“感”“物”二字。宋胡寅《与李叔易书》引李仲蒙语云:“索物以托情谓之比,情附物者也。触物以起情谓之兴,物动情者也。”无论触物还是感物,既然可以起情,就说明“感触”之物绝非天然之物,相反却是人作为认识主体通过命名以后予以体认的、由语言抑或象语建构的物,换句话讲也就是“称名取类”

所指涉的物。命名旨在切分现实世界,通过语义在语言实体和物理实体之间搭起一座桥梁,使现实世界最后成为语言建构的世界。对此庄子显然具有深刻的认识,《天下篇》云:“接万物以别宥为始”。这里的“接万物”不妨作“感触万物”理解,其前提是“别宥”。此词又见于《吕氏春秋·去宥篇》。“宥”字,毕沅训为“有所拘碍而识不广也”,犹言“蔽”耳,大意为“实能外形骸以理自胜,不为事物侵乱。与之语,虽不尽解,要自胸中无滞碍”(韩愈《与孟尚书云》),说明“别宥”是“要自胸中无滞碍”,而要做到这一点,“举类以取”然后通过命名对万物予以切分体认,这才是关键。这样一来,我们所感触的万物实际上就是“别宥”以至命名以后所形成的物,而绝不是天然的混沌未开之物。当然“触物”之“触”必是有意而为之,其间蕴有主体的投射行为,不过这里至关重要的却是“触物”之“物”既与物象有涉,却多表现为象语,其中含有无数的沧桑巨变,终而凝结为文化记忆,代代相传,成为“集体无意识”,一有外物触发,即可“起情”而兴之。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以少总多”式的诗性智慧在这里则主要是通过“少”的兴象(包括物象和象语)包容深刻丰富的文化价值而得以体现的。正如包恢所云:“如草木本无声,因有所触而后鸣;金石本无声,因有所击而后鸣;非自鸣也。如草木无所触而自发声,则为草木之妖矣;金石无所击而自发声,则为金石之妖矣。闻者或以其为鬼物,而掩耳奔避之不暇矣。世之为诗者鲜不类此。盖本无情而牵强以起其情,本无意而妄想以立其意,初非彼有所触而此乘之,彼有所击而此应之者。故言愈多而愈浮,词愈工而愈拙,无以异于草木金石之妖声也。”这段话实际上已经将上述各层意思悉数囊括,是为至语。

傅庆生先生曾有要言云:“人之内发者曰情,外触者曰感,应感而生,是曰兴会。逢佳节而思亲,赴荆门而怀古,窥鬓斑以书愤,凝露白以相思。兴之所至,适逢其会,发为词章,便成佳构。”(《中国文学欣赏举隅》)可见兴的本质在“会”,先有“外触”,后有“内发”,二者“应感而生”,遂有“兴”之“兴起”。不过,“外触”的前提是要有主体“称名取类”以后所建构的外物,而“内发”之情溢于言表则必然诉诸“以少总多”的象语,“触物起情”便意味着同时激活物象和象语,而“应感以生”则是物象和象语作为兴象由“象下之义”——所谓种族文化记忆予以驱动的结果。所以宋人邵雍云“兴来如宿构”,(《谈诗吟》,《伊川击壤集》卷十八,《四部丛刊》本)兴象集物象与象语于一身,其中又包容了丰富的文化内蕴,作为文化母题称作“宿构”是为至语。从发生学的观点来看,这种“宿构”是因为“圣人有以见天下之赜,而拟诸其形容,象其物宜”(《系辞上》)的结果。“拟诸其形容”意在“举类以取”,而类取始于“别宥”,其主要手段就是“命名”,用以拟“天下之赜”,分宇宙万象,遂使类取与命名结合,而对万象纷呈径直取象,再以象语名之,以“共象总殊象”。但是,象语的生成受制于诗性智慧“未尝离事而言理”,在章学诚看来,这是因为“事有实据而理无定形”(《文史通义·易教上》),无形之理须据“实”而生,因之象语之中必然包孕着众象共享之理据,所以《系辞上》才会断言“象其物宜”,这无疑是凸现了象语作为文化母题的原始语义架构功能,因为象语的功能是“象征”,其对象当是“物宜”。“宜”字《礼记·礼器》孔颖达疏训为“义也”,它如《国语·晋语》韦昭注、《文选·东京赋》薛琮注也均作此解,另有《尔雅·释诂》训为“宜,事也”,可见“物宜”当指“物象之义据或事理”,因此“象其物宜”即应解作“以象语象征物象之义据或事理”,而发生学意义上的义据或事理原本就是众象“举类以取”之后为各类物象所共享的文化价值,也就是皎然《诗式》里所说的“象下之义”。这种价值系统经由历史的流变积淀为种族记忆,统统系于象语之一身,终而成为“宿构”——兴的重要载体。可以说一个象语恰似一处古迹,而兴象尤如考古,兴象者触物起情即如触发深契于象语之中那远古的记忆,灵魂在古迹中探幽访胜,便勾起了历史的涟漪,掘开了其中的文化价值,当下之物象触发当下之情感,却又寄托于积蕴深厚之象语,遂使古今唱和,情景交融,是谓“兴会”。

此处的诗论基于易理,其理由如《易传·系辞下》云“易者,象也”。章学诚深谙此理,认为“易之象也,诗之兴也”(《文史通义》卷一,《易教》下),谈兴如谈易象,互为表里。基于这样一种认识,再透视一下兴象与易象之间的内在联系,便会发现潜存于其中的正是大成于《易经》的“以少总多”式的致思方式。《易传·系辞上》云:“夫易何为者也?夫易开物成务,冒天下之道,如斯而已者也。”据高亨《周易大传今注》,“开物”即“揭开事物之真象”,其手段是“拟诸其形容,象其物宜”;“成务”即“确定事务之办法”,主要依靠“观象于天,观法于地,观鸟兽之文与地之宜”来完成;“冒”即“包”,意为“范围天地之化而不过,曲成万物而不遗”,因为“易与天地准”,可以“弥纶天地之道”,其中包容着通约万物且为万物所共享的法则。这样一来,兴象犹如易象,作为文化母题的“宿构”承载着“象下之义”,自然也包孕着通约众象且为众象所共享的文化价值,所以说杨万里一语中的:“象者何也?所以形天下无形之理也。”这句话无疑是《易经》“象其物宜”说最好的注脚,而一象语即可“形天下无形之理”,所遵循的自然是“以少总多”式的运思方式。至于“无形之理”亦即“象下之义”,取之则叫“兴”,所关注的自然是兴象背后所承载抑或包容的义据或事理,而不是兴象本身或者物象间业已存在的各种关系。

另外,基于“以少总多”说而对兴进行重新审视就必然会注意到兴的托喻功能。《周礼·春官·大师》郑玄注云:“兴,见今之美,嫌于媚谀,取善事以喻劝之。……兴者,托事于物。”

《毛诗序》孔颖达疏:“兴者,兴起志意,赞扬之辞,故云‘见今之美,以喻劝之’。……司农又云‘兴者,托事于物’,则兴者,起也,取譬引类,起发己心;诗文诸举草木鸟兽以见意者,皆兴辞也。”孔疏别有洞见,关键在“取譬”二字。何晏《论语集解·阳货》引孔安国语:“兴,引譬连类。”王逸《楚辞章句·离骚》云:“《离骚》之文,依诗取兴,引类譬喻。故善鸟香草,以配忠贞;恶禽臭物,以比谗佞;灵修美人,以媲于君;宓妃佚女,以譬贤臣;虬龙鸾凤,以托君子;飘风云霓,以为小人。”刘勰《文心雕龙·比兴》:“比则畜愤以斥言,兴则环譬以托讽。”诸家所论皆属意于“引譬、譬喻、环譬”之说,强调“兴则环譬以托讽”,标举兴的功能特点,而不囿于兴的本体意义,这种方法论上的自觉追求植根于诗性智慧,强化了尚象传统,同时又凸显了“以少总多”这种思维模式。一般而言,“取象曰比,取譬曰喻”,皎然《诗式》认为“取象曰比,取义曰兴”;唐元结《引极诗序》云:“引极,兴也,喻也;引之言演,极之言尽,演意尽物,引兴极喻,故曰引极。”既然说“兴也,喻也”(颜师古《汉书·楚元王传》亦注云:“兴,谓比喻也。”),则兴之功能特点就应该是“取譬”与“取义”二者的有机统一。“取义”即取“象下之义”,因为“比显兴隐”,所以要通过触发作为文化母题的兴象或象语中所内蕴的种族文化记忆来激活其中潜存的共享文化价值,并以此引起“触物”者心中的共鸣。而“取譬曰喻”则说明兴法即是喻法,“取譬”意在“托喻”,“盖托谕谓之兴也”(弘法大师《文镜秘府论》地卷《六义》),“兴者,立象于前,后以人事谕之”,原来“托谕”谓之“取譬”,“立象于前”遂由比象转为兴象,其中托以“人事”,是为“触物”者“取义”之前提。当然,所谓“人事”当指象语及其物象历经“人世沧桑”所积淀下来的价值观念,经过种族传承且能为后继者所认同,而并不是指客观的人物或事体。可见,兴就是要“取义”——取“象下之义”,其具体内容就是“取譬”之后托喻之“人事”,二者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那么,“托谕”的本质特点又是什么呢?晋束皙《嫁娶时月》云;“凡诗人之兴,取义繁广,或举譬类,或称所见,不必皆可以定候也。”明确指出兴之“取义繁广”。(《全晋文》卷八十七)至于取义之法要么通过譬喻“举类以取”,要么通过命名以“称所见”,前者诉诸“取类”,后者定于“称名”,共同界定了“托谕”之法的两个方面。而这两个方面之间的关系在刘勰看来又是慧眼独具。《文心雕龙·比兴》篇云:“观夫兴之托谕,婉而成章,称名也小,取类也大。”明确拈出“称名”“取类”两个方面并予以界定:称名须小,取类要大。取类亦称取义或取譬,乃兴法托谕功能具体的操作手段,也是称名或兴象之生成的重要前提。二者之间的关系是“取居称先”,即先有取类方有称名,只不过兴之取义,取的对象当是“象下之义”,必须具备“大”的性质,能够做到“范围天地之化而不过”,“以表天地万物之情状也”(叶燮《原诗·内篇下》)。也就是说:“自开辟以来,天地之大,古今之变,万汇之赜,日星河岳,赋物象形,兵刑礼乐,饮食男女,于以发为文章,形为诗赋,其道万千。”(叶燮《原诗·内篇下》)取类时当积聚“万汇之赜”、汇通“古今之变”、囊括“饮食男女”,但在“赋物象形、“形为诗赋”之时,由于“其道万千”,“但有一端之相似,即可取以为兴,虽鸟兽之名无嫌也”(范文澜《文心雕龙注》卷八),这样就必然以“小名”作为兴象而总之。不过应该看到,“称名取类”以小名总小名总大类只是兴法托喻时其外在的操作机制,内里起作用的却是“婉而成章”式的诗性操作智慧。“婉而成章”语出《左传·成公十四年》:“《春秋》之称,微而显,志而晦,婉而成章,尽而不污。”原指孔子“乃因史记作《春秋》,上至隐公,下讫哀公十四年,十二公。据鲁,亲周,故殷,远之三代。约其文辞而指博”(《史记·孔子世家》)。“既不求救于已往,冀垂训于后昆”,以一字之嘉黜而定褒贬,故“文约指博”,却有“大义”,所以有《左传》上述之说。“婉而成章”杜预注“婉”为“曲”字,又《左传·襄公二十九年》“大而婉”杜注“婉,约也”,另有《礼记·内则》注“婉,谓言事也”,合而训之,则“婉”兼采“曲,约,言语”三义,意为“简约的言辞”,与《史记》“约其文辞”、《文心雕龙·比兴》篇“其称名也小”相通,所以“婉”字当解作“其称名也小之简约的言辞”。另“婉”作“曲”解,王念孙云“大事曰事,小事曰曲”,“曲”“犹小小事也”,此以佐证“婉”字确有“称名也小”之义。推而及至“婉而成章”,其中之“婉成”当作“曲成”解,《易·系辞上》“曲成万物而不遗”注云:“曲成者乘变以应万物,不系一方者也”;又,清戴震《原善》云:“由其所分,限于一曲,性人得之也全,曲与全之数判之于生初”。“一曲,一事也”(高诱注《淮南子·谬称》),可见“婉成”作“曲成”解,其本质内涵即是在“由其所分”这个“举类以取”的大前提之下,“限于一曲”,“其称名也小”,而“性人得之也全”,这样就可以“乘变以应万物”却“不系一方”,达到“以少总多”的目的。另外,“婉而成章”中的“章”字,宋注《孝经·内事图》“奉座章而光”句云:“章,大也”;王肃注《孔子家语·曲礼子贡问》“上下有章”句云:“章,别也”,《诗·关雎》章句疏:“章者明也,总义包体,可以明情者也”,又云:“章者,积句所为,不限句数也”,故“章”字兼采“大,别”二义,又有“总义包体”、“不限句数”的意思。“大”即“多”,“别”就是“由其所分”,强调“取类以譬”,其操作方式是“积句所为,不限句数”,其功能当是“总义包体,可以明情”。因此,“婉而成章”之“婉”意指“称名也小”,“婉成”即是“曲成”,“但有一端之相似,即可取以为兴,虽鸟兽之名无嫌也”,虽然“限于一曲,性人得之也全”,这样就可以“成章”、“至大”、“得全”,不啻是“以少总多”的诗化描述。由此可知,“称名”“取类”完全受制于“婉而成章”这个理论前提,而这也正是兴之托谕功能所体现出的诗性式操作智慧,其间所流淌的还是大成于《易经》的“以少总多”式的理论意绪,只不过囿于尚象传统,这“少”是象,“多”也是“象”,睹象起兴,触物起情,个中的媒介无它,全都是植根于种族记忆并为全民族所共享的“兴象”,由此而掘出兴之内在本质及其操作机制,因此比兴相偕,可以一并被看作是中国诗学的“元话语”。

(原载:《四川师范大学学报》,1998年第2期,第48-5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