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行政各部设部长一人为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办理各部事务。(此为修正文,原案第十七条为“行政各部”如左:
一、外交部;
二、内务部;
三、财政部;
四、军务部;
五、交通部。(又原案第十八条为“各部设部长一人,总理本部事务”。)
第十九条 各部所属职员之编制及其权限,由部长规定,经临时大总统批准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