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民国那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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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临时政府成立后,六个月以内,由临时大总统召集国民议会。其召集方法,由参议院议决之。

第二十一条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施行期限,以中华民国宪法成立之日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