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全球顶级企业通用的10种品牌管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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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章 附 录 (1)

2002年度全球最有价值品牌

2002年8月5日《商业周刊》刊登了Interbrand“全球最有价值的品牌”年度排名报告(见下表)。6个亚洲品牌位居前列:丰田、索尼、本田、任天堂、三星和松下。在众多处于困境的电信、消费电子和半导体品牌中,三星(第34位)取得了30%的品牌价值增长,由2001年的64亿美元增加到2002年的83亿美元。与此同时,其竞争对手诺基亚(第6位)和爱立信(第71位),则分别下降14%和49%;AT&T(第17位)的品牌价值下降30%,被挤出了前十名。技术类品牌中,戴尔(第31位)品牌价值增长12%,而它在PC业务的对手康柏(第27位)则下降21%。德国SAP(第42位)是惟一品牌价值增长的其他技术解决方案供应商,增幅为7%。

尽管所在领域处于衰退期,一些品牌在险境中获得成功的业绩值得深思。

Interbrand执行总裁Chuck Brymer表示:“由差异化程度很小的品牌组成的品类中,三星通过卓越的产品设计,紧扣品牌核心进行有效的顾客沟通而获得成功。而戴尔始终将客户服务放在首位,并将之贯彻始终。他们的商务模型亦专为这一特点设计。”“虽然广告和营销的支出在过去一年有所减少,我们发现那些以顾客体验为第一宗旨,并且围绕这一宗旨开展业务的品牌都赢得了品牌价值的增长。”《商业周刊》副主编Gerry Khermouch说:“星巴克(第93位)今年增长12%,它是将顾客体验资本化的经典范例。另一方面,福特(第11位)和美林证券(第25位)分别下降了32%和25%,这恰恰是偏离‘顾客中心’理念的两例。”

可口可乐保持了排名第一,并取得1%的增长,再次证明消费品牌在经历衰退之后仍然保持了自己的地位。同样,妮维雅(第91位)也表现出强劲势头,品牌价值增长16%,位居增速第二位。新进排名表的卡特皮勒,初次登场就排名79。妮维雅和卡特皮勒在2001年的品牌扩展中取得很大成功。妮维雅着重于手部和身体护肤类产品的延伸,而卡特皮勒则通过成功的特许经营向新的产品领域扩展,实现了品牌价值的增长。

对于中国品牌在排名表中的缺失,Interbrand(中国)总裁陈富国博士解释说:“排名表中出现的品牌必须是国际化的,在主要国际市场上收入丰厚,并有足够的营销和财务数据对外公开以备合理评估。对于中国而言,虽然一些品牌,如海尔、青岛啤酒、联想,在国际市场上正在引起公众的关注,但它们尚未达到进入此列表的阈限。尽管如此,随着中国进入WTO,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会对国际品牌的竞争做出反应,而越来越多的中国品牌将通过品牌建设在海外市场赢得一席之地。我们有理由期望今后会有更多的亚洲品牌和更多的中国品牌出现在排名表上。”

Interbrand的品牌价值是按照该品牌未来可望带来和保持收益的净现值进行计算的。列入此次评估的品牌必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全球性品牌,并在主要国际市场上收益显著;二要有充分的营销和财务数据公开,作为评估基础。此外,排名中的100个世界最有价值的品牌,价值均超过10亿美元。

全球最有价值的品牌排名表(2002年)

2002年度排名品 牌2002年度价值(10亿美元)与2001年度差异(%)国 家1Coca-Cola可口可乐696371美国2Microsoft微软64091-2美国3IBM国际商用机器公司51188-3美国4GE通用电气41311-3美国5Intel英特尔30861-11美国6Nokia诺基亚29970-14芬兰7Disney迪斯尼29256-10美国8Mc Donald’s麦当劳263754美国9Marlboro万宝路2415110美国10Mercedes奔驰21010-3德国11Ford福特20403-32美国12Toyota丰田194485日本13Citibank花旗银行18066-5美国续表

2002年度排名品 牌2002年度价值(10亿美元)与2001年度差异(%)国 家14Hewlett-Packard惠普16776-7美国15American Express美国运通16287-4美国16Cisco思科16222-6美国17AT&T美国电话电报16059-30美国18Honda本田150643日本19Gillette吉利14959-2美国20BMW宝马144254德国21Sony索尼13899-7日本22Nescafe雀巢咖啡12843-3瑞士23Oracle甲骨文11510-6美国24Budweiser百威113495美国25Merrill Lynch美林证券11230-25美国26Morgan Stanley摩根斯坦利11205/美国27Compaq康柏9803-21美国28Pfizer辉瑞97709美国29Jpmorgan美国摩根银行9693/美国30Kodak柯达9671-10美国续表

2002年度排名品 牌2002年度价值(10亿美元)与2001年度差异(%)国 家31Dell戴尔923712美国32Nintendo任天堂9219-3日本33Merck默克9138-6美国34Samsung三星831030韩国35Nike耐克77242美国36Gap7406-15美国37Heinz亨氏73474美国38Volkswagen大众7209-2德国39Goldman Sachs高盛7194-9美国40Kellogg’s凯洛格71913美国41Louis Vuitton路易威登7054/法国42SAP67757德国43Canon佳能67212日本44IKEA宜家65459瑞典45Pepsi百事可乐63943美国46Harley-Davidson哈里戴维森626613美国47MTV6078-8美国续表

2002年度排名品 牌2002年度价值(10亿美元)与2001年度差异(%)国 家48Pizza Hut必胜客60461美国49KFC肯德基53462美国50Apple苹果5316-3美国51Xeros施乐5308-12美国52Gucci古奇5304-1美国53Accenture安森哲5182/美国54L’Oreal欧莱雅5079/法国55Kleenex5039-1美国56Sun4773-7美国57Wrigley’s箭牌47475美国58Reuters路透社4611-12英国59Colgate高露洁46021美国60Philips飞利浦4561-7荷兰61Nestle雀巢4430/瑞士62Avon雅芳43991美国63AOL美国在线4326-4美国64Chanel香奈尔4272/法国续表

2002年度排名品 牌2002年度价值(10亿美元)与2001年度差异(%)国 家65Krafc卡夫40791美国66Danone达能4054/美国67Yahoo!雅虎3855-12美国68Adidas阿迪达斯36901德国69Rolex劳力士3686/瑞士70Time时代3682-1美国71Ericsson爱立信3589-49瑞典72Tiffany第凡奈3482/美国73Levi’s利维斯3454-8美国74Motorola摩托罗拉3416-9美国75Duracell金霸王3409-18美国76BP美国石油33904英国77Hertz赫兹3362-7美国78Bacardi百加得33414百慕大79Caterpillar卡特皮勒3218/美国80Amazon.con亚马逊31751美国81Panasonic松下3141-10日本

续表

2002年度排名品 牌2002年度价值(10亿美元)与2001年度差异(%)国 家82Boeing波音2973-27美国83Shell壳牌2810-1英国/荷兰84Smirnoff27235英国85Johnson&Johnson强生2509/美国86Prada2489意大利87Moet&Chandon2445-1法国88Heineken喜力23966荷兰89Mobil美孚2358-2美国90Burger King汉堡大王2163-11美国91Nivea妮维雅205916德国92Wall Street Journal华尔街杂志1961-10美国93Starbucks星巴克196112美国94Barbie芭比1937-5美国95PoloRalph Lauren19281美国96Fedex联邦快递19192美国97Johnnie Walker1654/英国98Jack Daniel’s1580/美国993M1579/美国100Armani阿曼尼15091意大利商标注册条约

【标题】 商标注册条约

【时效性】 有效

【签订地点】 维也纳

【签订日期】 19730612

【名称】商标注册条约

【题注】 〔一九七三年六月十二日订于维也纳〕

总 则

第一条 〔设立同盟〕

本条约缔约国(下称缔约国)组成商标国际注册同盟。

第二条 〔释名〕

除另有明文规定者外,在本条约和施行细则中:

(一)“国际注册”是指依照本条约经国际局核准登入商标国际注册簿的注册;

(二)“国际申请”是指申请国际注册;

(三)“申请人”是指提出国际申请的自然人或法人;

(四)“国际注册所有人”是指在对指定国全部或一部分和对所列商品、服务项目全部或一部分有效的商标注册中有其名称的自然人或法人;

(五)“商标”是指商标和服务商标,并且包括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斯德哥尔摩议定书,一九六七年)第七条之一里的集体商标,以及证明商标。至于这种证明商标是否上述的集体商标,在此不问;

(六)“国家商标”是指经有批准注册权的缔约国政府机关注册,在该国生效的商标;“国家商标”不应与“区域商标”混同;

(七)“区域商标”是指经国际局以外的有批准注册权的政府间机构注册,在不只一个国家生效的商标;

(八)“最后决定”或“最后拒绝”是指一项决定或拒绝,对之不得提出异议,或用尽一切办法也改变不了,或请求改变的限期已经届满;

(九)“国际局公告”是指在该局正式公报上发表的公告;

(十)“国际注册公告日期”或“后续指定登记公告日期”是指发表该国际注册或后续指定登记的那一期国际局正式公报的日期;

(十一)“国际局登记”是指载于商标国际注册簿上的登记;

(十二)“指定国”是指申请人或国际注册所有人希望该注册能产生本条约规定的效力的、并在国际申请中或后续指定登记申请中指明的任一缔约国;

(十三)“国家主管机关”是指负责办理商标注册的一个缔约国的政府机关;也指受几个国家至少其中之一是缔约国的委托,在按照本条约和施行细则关于国家主管机关的规定承担义务和行使权力的条件下,办理区域商标注册工作的一个政府间机构;

(十四)“商标国家注册簿”是指注册国家商标、区域商标的国家主管机关所保存的商标注册簿;

(十五)“指定国主管机关”是指指定国的国家主管机关;

(十六)“本国法”是指缔约国本国法;如涉及区域商标,也指规定区域商标注册的区域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