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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4章 贪脏枉法最不可赦

法治就是首先要做到“法大于权”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园。”车有规矩了,就有了交通秩序;人有规矩了,就有了行为准则;国家有规矩了,就有了文明和谐的局面。人没有规矩,社会混乱,而权力机关没有规矩,则国家动荡无序。这样的规矩,就是法律。法律不仅是每个人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也一样是所有权力机关必须遵守的行政准则。

中国是个有着13亿之众的人口大国,没有法律是不可想象的。只有每个人都牢固树立法律的观念,并且切实遵守法律的规定,中国社会才真正能够实现和谐发展的目标。作为普通公民要遵守法律,而在权力机关工作的官员更要遵守法律。普通公民不遵守法律,会对社会造成危害,而在权力机关工作的官员不遵守法律,并且成为了普遍现象,不仅会给整个国家造成危害,还会对民众自觉遵守法律带来十分不良的影响。所以,依法治国首先就要依法治官。官员普遍遵守法律了,起到了示范作用,整个国家也就有法律秩序的基础了。

法律的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在法律面前都没有任何特权。首先,法律是国家的法律,代表着“公平、公正”,法律的制定决不能有任何贵贱——官民之分。法律的制定不仅要符合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还必须是出于科学管理国家的需要,而其代表的也只能是国家和全体人民的意志;其次,在法律的执行上必须做到“人人平等”。只要是违法了,不管是谁,不管其职务和地位有什么高低之分,也不管其收人多少存在怎样的差别,都必须严格依法惩处。腐败现象严重,一方面是因为存在这样那样的法律为官员变相袒护的倾向(如官员犯法,就需组织决定是否“移交”司法机关等),一方面也与在执行上没有真正做到“人人平等”有很大关系。如果没有不公平的法律倾向和在执行过程中对腐败官员违法行为直接或间接性的偏袒,腐败之风不会有如此的泛滥。反腐败,既要从法律的制定上找原因,也要从法律的执行上找原因。

没有建立起科学而严密的现代社会制度,政权机关就很容易变相地存在对腐败官员进行这样或那样袒护的倾向。虽然也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实际上却是难以做到的。中国人有句老话,叫做:“官官相护。”在官员阶层自己“做主”的情况下,当官员出现了违法问题,自然就很难逃过“领导打招呼”,或是“说情风”,使一些腐败官员不能及时或是适时受到法律的应有惩处。在“权大于法”的社会里,出现这样的问题很正常。可以说,只要是“权大于法”,腐败就是必然会出现的社会现象。腐败之风蔓延而无法从根本上进行遏制,重要原因之一就在这里。有腐败现象的出现是正常的,但是出现了腐败问题却无实质性的解决办法,就很不正常了,只能说明社会的制度上存在缺陷。铲除腐败,就是要从根本上做到“法大于权”。

“反腐倡廉”这一提法从字义上理解是不恰当的。“反腐”意为“反对腐败”,也就只是反对腐败,但是并不完全禁止。“倡廉”意为“提倡廉政”,也就是最好是廉政,实在不能廉政,只要不是过于严重,就不严格追纠。实际就是不能有明显腐败,而不明显的腐败主要还是要以批评教育为主。总起而言还是属于“自觉廉政”的范畴,也就是其主要靠对腐败行为的自我约束。这样的反腐败自然仍是靠自己掌握,当然也就难以从根本上铲除腐败。就如同做手术一样,自己对自己身上的毒瘤开刀,怎么下得去手呀?但是不能切除毒瘤,自己不能痛下狠手,生命的后果就可想而知了。“反腐倡廉”理所当然地应该改为“惩腐廉政”,至少能够让人们感觉到有积极的倾向。令人感到欣慰的是,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化,还是让人们看到了“公平、公正”法治目标实现的希望。

法治就是要从根本上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执法原则,必须是适合于所有的人。对待掌握公权的官员,只能更严格对待,因为即使是一个官员违法不能及时惩处,就会给社会造成极大的损害,并且还会带动一批人腐败。在打击官员违法犯罪行为的问题上,越是严格越好,越是及时越好。这是对国家和人民负责,更是对“公仆”们负责。建设“公平、公正”的和谐社会,司法体制改革是重要的,然而能够健全和完善现代社会的法治制度,却是根本所在。法治就是依法治国,而要真正做到这一点,首先就是要做到“法大于权”。“法大于权”了,国家自然也就法治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