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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5章 执法犯法恶多一等

宪法和法律是执法者神圣的信仰

人是不能没有信仰的。有了信仰,也就有了方向,也就有了生活的信心,也就有了理想追求和事业发展的动力。对于普通公民来说,信仰可以是宗教的,也可以是思想理论上的;对于政府公务员来说,信仰则可以是体现国家精神的文化的;但是对于法官、检察官和警察来说,是有更深层次要求的,那就是必须无限忠诚于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可以说,宪法和法律就是执法者的最高信仰。

要建设法治文明的国家,使社会能够在有序的法律环境里文明和谐地运行,就必须首先保障执法者自己能够严格遵守法律。执法者违法当然是很可怕的事情,因为执法者有管理社会的人和事的特权,也就是能决定人的自由与否,能判决财产的归属,甚至还能决定人的生死。如果执法者自己都腐败,甚至严重违法,那么就必然会出现乱抓人、乱判人,甚至是乱害人的颠覆“公平、正义”的严重违法问题,这样就会使国家出现严重的秩序混乱。所以我说:执法犯法,恶多一等。

为什么要严厉惩处执法者的违法行为呢?道理很简单,因为一方面执法者懂法,不存在不懂法和初犯的问题,这样的人违法当然应该依法严厉惩处;还有一方面的原因,就是执法者掌握着很大的公权,如果连他们自己都不遵守法律,那么国家法律自然也就失去了权威。如此,国家还有什么秩序可言,社会还有什么秩序可言?所以,对于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必须依法严厉惩处。利用权力开脱自己或是袒护自己的下属和同事,是每一个掌权者都拥有的本能,要公正执法,就必须通过严密制度的建立,对这样的“本能”进行有效遏制。做不到这一点,不仅是“公平、正义”无从谈起,建设法治国家和和谐社会就更是无从谈起。

2009年重庆市刮起了一场震惊全国的“打黑风暴”。仅有两个月的时间,被捕的涉案黑社会老大就有67名,落入法网的涉黑成员多达1500多人。另外,重庆警界还有20多名处级以上官员落马,100多名警察被处理。此次“打黑”,使50多名官员入狱,而为黑社会充当保护伞的司法局长文强后来被法院判处死刑。这场“打黑风暴”使原本就因为创造了大连改革发展奇迹而颇受知识分子推崇的重庆市委书记博熙来,在民众心中有了更高的威信。虽然这样的“重庆事件”只是中国社会官场腐败中的突出一角,却仍令国人人心大快。

反思起来,如果有好的制度和高效的监督机制,如果能及时对违法者严厉惩处,如果能从小的违法行为上就开始及时追究,怎么能发展到如此地步,又怎么能使那么多的官员违法程度严重到这样的地步?虽然说那些官员的腐败行为很让人憎恨,但是制度的缺失和体制上的疏漏,也害了那些原本也有光明理想和“公平、正义”感的官员们。

为什么会出现执法犯法的问题?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宪法和法律没有成为执法者的最高信仰。要建设法治国家,首先就必须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是执法者最高信仰的观念。这样信仰观念的树立,实际也是国家文明进步和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基础。宪法是国家的最高章程,是每一个公民必须遵守的准则,而法律是约束每一个人行为的具体规定,如果违反就必须给予相应的惩罚。每一个公民都是宪法的捍卫者,而每一个执法者都是法律的执行者。没有宪法和法律,自然也就没有了国家的健康秩序和社会的文明和谐,而只有执法者很好地遵守了宪法,并且很好地执行了法律,国家才能健康运行,社会才能井然有序。当然,宪法和法律能够科学制定,是重要的基础。

如果你是一名法官,那么你就必须严格依照国家的法律,按照严密的审理程序,无比精确地对每一个案件进行审判,做到该有罪的有罪,该定什么罪的定什么罪,而不该有罪的决不能无中生有地定有罪,从而真正做到“不冤枉一个好人,也决不放过一个坏人。”错抓、错审、错判,不仅是执法者的渎职行为,一定程度上说,也是其道德品质无比邪恶的表现。如果你是一名检察官,那么你就必须严格依照相关法律,认真履行好自己的神圣职责,使每一个有罪的人得到公正的审判,并且决不让一个好人蒙受冤屈。如果你是一名警察,那么你就必须用自己生命的力量,保护好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与一切犯罪分子进行坚决的斗争。必须懂得的是:维护公平和伸张正义是执法者的神圣天职;执法者邪恶执法,也一样是在犯罪。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真正做到这一点,除了执法者要依照法律严格执法外,还必须有严密的执法体制,从而做到既能高效执法,又能有效监督。这就需要既有执法,又能做到制衡和监督的统一。造成目前执法机关出现某些执法犯法问题的两个重要原因,一是被地方政权机关和相关官员“集中”控制,二是其本身就和地方利益集团属于一个利益整体。在国家利益或是公民正义要求和其发生冲突(如体制改革和公民维护国家利益或个人正当权益等)的情况下,执法机器就很容易成为其对抗国家利益和打击公民正义要求的工具。要解决执法犯法的严重问题,就必须首先进行将国家执法机关和地方执法机关分设的改革。例如,将公安机关分成国家公安局和地方公安局(国局除了有高层次的执法权外,还对地局有监督权和部分管理权)等,从而使执法机关能从地方政权机关和其利益集团中剥离出来。执法机关既分权又统一了,并形成了高效监督和权力制衡机制,那么法律也就有条件真正为国家和人民服务了。

执法机关要做到公正执法,尤其是要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必须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高于一切”的思想。可以这样讲,对于执法者来说,在宪法和法律面前,没有亲情,没有面子。因为有亲情,就会有偏袒,有面子就会有偏差。对于执法者而言,要做到公正执法,还必须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就是其最高政治和信仰的观念。对于法官、检察官、警察来说,神圣的信仰只能是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否则,其的执法就必然会有问题,就必然会出问题。

道理其实很简单,宪法和法律是为国家服务的,是为全体人民服务的。否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和权益就得不到宪法和法律的保障。执法者的任何违法行为,都是对宪法和法律的亵渎,都是对国家和人民的犯罪,理应受到严厉的法律惩处,所以,无论是什么样的执法者——无论是法官、检察官,还是警察,也无论是其进行着怎样的执法活动,每时每刻都必须牢记国家的宪法和法律,都必须严格履行好自己的神圣职责,都必须切实维护好社会的“公平、正义”。

执法者心目中只能有宪法和法律,因为宪法和法律是执法者神圣的信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