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的死囚“临刑关怀”制度,并不是从天下掉下来的,而是来自于华夏的优良法制传统。至迟在唐代,政府已经立法确立了“临刑关怀”制度。《唐令·狱官令》规定:“诸大辟罪,并官给酒食,听亲故辞诀,宣告犯状,日未后(即黄昏)行刑”;“决之经宿,所司即为埋瘗,若有亲故,亦任收葬”;“诸囚死,无亲戚者,官给棺,于官地埋瘗,置砖铭于圹内,立牌于冢上,书其姓名”。五代时,军人专权,烽烟四起,法纪也成为一纸具文,以致“诸道州府刑杀罪人,虽有骨肉寻时,不容收瘗,皆令给丧葬行人载于城外,或残害尸洌”。后唐的法官张仁彖不忍看到死刑犯被抛尸荒野,建议政府沿用唐令中的“临刑关怀”原则。朝廷“从之”。宋朝建立后,将唐代的“临刑关怀”制度继承了下来,并把它发展得更加完备,比如立法强调“不得窒塞(死囚)口耳,蒙蔽面目”,这等于从法律上保障了死刑犯“临刑称冤”的权利。唐代时,武则天曾将犯人封口处决,破坏了“临刑称冤”之制,宋朝的立法,是对武则天败坏法制的拨乱反正。
这一死囚“临刑关怀”制度的背后,蕴藏着古老的“恤刑慎杀”司法理念。或者换个说法,中国传统文化深处的“恤刑慎杀”理念,催生出了死囚“临刑关怀”的制度。我们的先人认识到,“人命至重,难生易杀,气绝不续者也,是以圣贤重之”。人死不能复生,死刑一旦实施,便不能逆转,所以不可不慎之又慎。正是出于对人命的珍视,中华文明在很早时候就发育出“疑罪从无”的思想,《尚书》说,“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宋人蔡沈对这个古老的司法原则作了一番解释:“辜,罪。经,常也。谓法可以杀,可以无杀。杀之,则恐陷于非辜;不杀之,恐失于轻纵。二者皆非圣人至公至平之意。而杀不辜,尤圣人之所不忍也。故与其杀之而还彼之生,宁姑全之而自受失刑之责。”我们今日的司法讲究“既不放过一个坏人,也不冤枉一个好人”,但有时候两者是有冲突的,不可两全其美,只能在“可能枉”与“可能纵”中二选一,而我们的先人与现代文明国家,都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宁纵不枉”。宋朝司法接受了“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的思想,比较注意恤刑慎杀。虽然宋代几乎每年都会判处二三千名犯了死罪的犯人死刑,但这些死刑犯的大多数最后都获得了减刑,没有被执行死刑。实际上被执行死刑的人数,每年不到一百人。
即使罪证确凿,犯人必须以命抵罪,毕竟也是剥夺一条人命。对于剥夺生命的极刑,古人表现出极大的敬畏,比如只准许“秋后问斩”,一年之中有一大半的时间不能执行大辟之刑,因为古人相信在春夏时节处决犯人,违背了上天好生之德。而对于即将被法律剥夺走的生命,古人也表现出起码的尊重,比如建立一套死囚“临刑关怀”制度。北宋哲宗年间,由于地方司法当局对这套“临刑关怀”制度的执行不甚得力,比如有些州县对临刑的死囚,“以纸钱厚蒙其首”,又有一大群执法人员围着“传呼鼓噪”,导致其“虽欲称冤,无复有可言之理”,也妨碍了亲戚辈“与囚辞诀”。朝廷认为“此其间不能无滥”,存在着滥杀犯人的司法腐败,便派遣“谏官、御史分决诸城畿甸之狱”。
有一位叫做林旦的殿中侍御史也领受了这项任务,但他告诉皇帝:“臣之此行,不过办决一时囚系而已。”意思是说,这种委派钦差大臣下去办案的整风运动是治标不治本的,效果有限。那么什么才是治本之策呢?林旦建议,朝廷应该“戒敕狱官,务在遵守”《元丰令》所规定的“临刑关怀”制度,“若尚敢违敕,令统辖官司觉察按劾,并许被苦之家申诉,立为受理。不奉法者,并以违制论”。只要严格执行制度,“积年之弊,自此顿革,辇毂之下,无有冤人”。宋哲宗同意了林旦的建议,“诏刑部立法以闻”。
我们不敢说“临刑关怀”制度自此便得以不折不扣地实行下去,更不能说宋代已实现了“辇毂之下,无有冤人”,不过应当承认,一千年前的政府,不但建立了一套相对完备的“临刑关怀”制度,而且立法规定“不奉法者,并以违制论”,对违制的司法机关,鼓励台谏官弹劾,允许“被苦之家”控告,确实是难能可贵。因为,即便是一千年后的政府,也未必做得到这一点。
发生在北宋神宗朝的一宗毒杀案
北宋元丰元年(1078年)的春夏之际,舒州太湖县发生了一宗震动朝野的投毒谋杀案。
这一年,前国子监博士、太湖县知县陈世儒的庶母去世了,陈在呈报朝廷的丁忧条陈中称母亲死于突发心口痛。本来这事也寻常,陈家发丧还归京师,世儒按惯例丁忧守制。谁知六月份,一名从陈府逃了出来的奴婢,跑到开封府衙门,检控陈母并非死于急病,而是中毒而亡。
当时的开封府尹是苏颂,一位正直、持稳的官员(他也是北宋最有智慧的科学家),马上组织军巡院(京师法院)的法官推鞫此案。按照宋代“鞫谳分司”的司法程序,应该先由“推司”进行“事实审”。经法医检验,陈母确有中毒迹象,更吓人的是,其胸口还钉着一根致命的大铁钉,死于谋杀是毫无疑问的。那么到底是谁谋杀了她?
陈府的奴婢们供称,“诸婢以药毒之,不死,夜持钉陷其胸骨以丧”。但事情可能没有那么简单,审讯下去,案情露出了一个可怕的线索:陈世儒之妻李氏与家婆一贯不合,曾跟众婢说:“博士一日持丧,当厚饷汝辈。”这显然是在暗示婢女杀了陈母领赏,随后陈母果然被杀,李氏自然难逃主谋之嫌疑。现在的问题是,陈世儒知不知情?有没有参与弑母?
这宗骇人听闻的人伦大案在开封府审了大半年,还是未能结案。按程序,“事实审”完毕之后,便由“法司”检法量刑,即进行“法律审”,军巡院的法吏认为,李氏并未“明言使杀姑,法不至死”。苏颂也倾向于认为陈世儒并不知情。而这时候,整个京城已在传播陈世儒合谋杀母的小道消息,流言四起,说开封府长官苏颂意欲包庇陈世儒夫妇。连神宗皇帝也被惊动了,召见苏颂,交待说:“此人伦大恶,当穷竟。”苏颂答道:“事在有司,臣固不敢言宽,亦不敢谕之使重。”表明了他将不偏不倚对待此案、不干预法庭(有司)审讯的立场。
也难怪流言纷起。陈世儒夫妇的家庭背景绝非寻常。世儒之父陈执中乃是两朝元老,深得宋真宗的宠信,又是仁宗朝的宰相;李氏的家世更不简单,她的父亲是龙图阁直学士李中师,母亲吕氏则是仁宗朝另一位宰相吕夷简的孙女,现在吕夷简的儿子吕公著又是同知枢密院,属于副宰相级别的人物。陈氏夫妇具有如此显赫的身世,谁敢保证他们不会动用关系请托说项、干预司法?
事实上,案发之后,陈妻李氏便求告她的母亲吕氏:开封府快要抓我了,请母亲快跟公著叔公说说,请他去跟苏颂疏通疏通。吕氏“即夜至公著所如女言”,不过吕公著是一位正派人,拒绝了她的请托:“不可。比相州狱,正坐请求耳,逮系者数百人。况此岂可干人?”意思是说,这个案子,朝廷正在查处请托之人,已抓了数百人。况且这种事,我避嫌尚来不及,岂可插手?吕氏只好“涕泣而退”。但吕公著虽没有出面,他的侄子、大理寺评事(最高法院的低级法官)吕希亚,以及陈世儒朋友的女婿晏靖(一个京官)却是过问了案情。更何况,京城之中,谁人不知道陈吕两家的显赫家世?也许不需要吕家人亲自出面,法官就会主动卖一个人情。
可能正因为牵涉到如此庞大的政治势力,陈世儒案出现了“狱久不决”的局面。元丰二年正月,有御史提出,开封府的法官“所鞫不尽”,没有认定陈世儒知情弑母,不能再让他们审下去了。所以案子移交给大理寺别勘。这时,苏颂也因为另外一个小案,被御史弹劾“故纵”,贬到濠州当知府。陈世儒案进入由大理寺重审的阶段。大理寺发现,本案在初审时存在徇私包庇的嫌疑:陈世儒的岳母吕氏“因缘请求”,致使军巡院原勘官“改易情节,变移首从”,为陈世儒夫妇脱罪。
恰好大理寺丞(分管审讯的法官)贾种民是支持新党的人,时人评价他“谄事章惇,阴陷良善”,现在天上掉下一个陈世儒案来,正好可以用来狠狠打击旧党(吕公著是旧党领袖),因此,贾种民便以“陈氏姻党干求府政”为由,“欲蔓其狱”,先后将吕希亚、晏靖,还有吕公著的女婿都逮捕了。已经被贬到濠州的苏颂也受牵连入狱,贾种民要苏颂指控吕公著曾经向他请托,苏颂坚决不干这种事,说,“诬人死,不可为已。”后来证明,吕公著本人并未干预司法,不过苏颂因为向别人透露过案情,被罢去濠州知府之职。
案子至此已经渗入了政治斗争的因素,这样审下去,只会越扯越乱。所以元丰二年八月,神宗下诏,又将陈世儒案从大理寺移交到御史台。从开封府军巡院,到大理寺,再到御史台,这个情节离奇、背景复杂的谋杀案,前前后后审了好几回,其间李氏数度翻异,依宋朝司法制度,犯人一翻异就须“移推别勘”,即换一批法官重审,以免造成冤案。
到了九月份,御史台终于宣布结案:认定陈世儒夫妇合谋杀害陈母的事实,因陈世儒不愿意待在太湖县当知县,便默许妻子教唆婢女毒杀母亲,以借丁忧的机会回到京城——真令人难以置信,世间竟然有这样的儿子?宋神宗倒是感念陈世儒之父陈执中,想要留世儒一命,说:“(陈执中)止一子,留以存祭祀何如?”但御史中丞蔡确不答应,反问道:陈世儒大逆不道之罪,“可赦邪?”最后,陈家夫妇以及参与谋杀案的婢女,共十九人均被判死刑;开封府原勘官因故纵人罪,皆受处罚;大理寺的法官借故扩大打击面,也被罚铜,次年贾种民又被降职;吕希亚、晏靖也因交涉司法而贬官。
现在也有人认为,陈世儒其实对众婢毒杀陈母一事并不知情,他是冤枉的,是神宗朝新旧党党争的牺牲品。不过我觉得可能性不大,因为后来旧党执政了,陈世儒的后人也重新在政坛上崛起,如果陈世儒确有冤情,平反并不难,但陈案一直都没有人提出平反。
当然在这个案子的审理过程中,确实可以看到党争的阴影,而且宋代的司法系统,也做不到完全独立于政治之外,免不了要受党争的影响。但是,我们也应该承认,在那个时候,显赫门第之内发生了这么一桩谋杀案,疑凶的政治势力再大,毕竟还不可能将案子压下来,还是要走上司法审判的程序。即使出现了“陈氏姻党干求府政”的情况,也立即就遭到另一派的抵制与抗议。
从制度的角度来看,这是因为宋代的政治保持着明显的竞争性与制衡性,不仅表现为派系性的党争,还体现在“执政—台谏”的二权分立结构上。当时盯着陈世儒案审理经过、防止吕家人介入与司法官徇私的,正是台谏官与新党中人。被拖入陈世儒案的吕公著珍惜名节、操守,始终不敢滥用权力干涉司法,这样一种由儒家理想熏陶出来的传统士大夫品质,无疑值得称道——而话说回来,在富有竞争性与权力制衡的政治场中,假如吕公著插手了他不该插手的司法,则马上就会被政治对手或者台谏官抓住把柄,最终身败名裂的还是他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