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民可访烟花巷,官员不可挟妓行
旧时娼妓业是合法的,秦楼楚馆公开营业。有人统计过,记录北宋京师市井生活的《东京梦华录》,至少提到了19处娼楼妓馆。走在宋朝的城市中,妓女是随处可见的,东京的大酒家,“向晚灯烛荧煌,上下相照,浓妆妓女数百,聚于主廊槏面上,以待酒客呼唤,望之宛若神仙”;临安的酒楼,也有妓女揽客,她们生得“娉婷秀媚,桃脸樱唇,玉指纤纤,秋波滴溜,歌喉婉转,道得字真韵正,令人侧耳听之不厌”;茶坊也有妓女,“莫不靓妆迎门,争妍卖笑,朝歌暮弦,摇荡心目”;元宵佳节,诸酒店的妓女更是“群坐喧哗,勾引风流子弟买笑追欢”。
一般来说,这些妓女都是“卖艺不卖身”,只陪酒不陪睡的,跟今人理解的“娼妓”并不一样。宋代京师“妓中最胜者”,都“能文词,善谈吐,亦平衡人物,应对有度”,是很知性的女性;次一点的妓女,也是“丝竹管弦,艳歌妙舞,咸精其能”,是才艺型的女性。品质最差的妓女才出卖色相,这些妓女一般在“庵酒店”。“庵酒店”有个醒目的标志:门口挂红栀子灯,不论晴雨,都用竹笠盖着。暗示里面“有娼妓在内,可以就欢,而于酒阁内暗藏卧床也”,嗯,是不是有点像今日西方城市的“红灯区”?
那时候****是比较没品位的做法,风流子弟一般更愿意追求那些高层次的妓女。宋代高档妓女的居处,“皆堂宇宽静,各有三四厅事,前后多植花卉,或有怪石盆池,左经右史,小室垂帘,茵榻帷幌之类”,布置得很是清雅,吸引了大批京城士子及膏粱子弟经常带着仆人、良马前来拜访,邀请妓女游宴。有些“五陵年少及豪贵子弟”,在瓦舍勾栏中看到表演的妓女“有妖艳入眼者”,待演出结束后又“访其家而宴集”,给她们做红烧肉,大献殷勤。霸王硬上弓那是不行的。
在这些追求妓女的风流子弟中,有赴京赶考的士子,有未授官的新进士,有“膏粱子弟”、“五陵年少”,就是没有在职的官员。为什么?因为按照宋朝的立法,官员是不允许召妓买醉的。宋朝青楼对所有的市民开放,只要您掏得出钱。但官员不可以涉足,官员自己也明白“身为见任,难以至妓馆”,他们若眠花宿柳,一旦被人揭发、弹劾,便可能受刑责或者丢了官职。
宋神宗熙宁年间,两浙路有三个官员,仅仅因为“赴妓乐筵席”,便遭黜责。当时乃王安石当政,王氏不爱女色,却有点贪恋权势,为厉行新法、打击异议,他曾不只一次用“扫黄”的办法来收拾政敌和异己,顺他者昌,逆他者****。
王安石有个同僚,叫做祖无择,是一位鲠直之士,有点“公知”的臭毛病,口无遮拦,曾得罪过王氏。宋仁朝时,祖无择与王安石同为知制诰,替皇帝起草诏书。依宋制,知制诰草诏是有稿费的,当时叫“润笔”,王安石坚决不收润笔,将钱挂在翰林院的梁上,以示清高,但这笔钱却被祖无择毫不客气地取下来花掉了,“安石闻而恶之”。熙宁初年,王安石当政,推行新法,自知民怨沸腾,便做了一首《咏雪》诗,来自我辩解:“势大直疑埋地尽,功成才见放春回。村农不识仁民意,只望青天万里开。”祖无择听后大笑,出言相讥:“待到开时,民成沟中瘠矣!”因此王安石对祖无择怀恨在心,“乃讽监司求无择罪”,即暗中吩咐当检察官的亲信搜寻祖无择的罪证,务要将祖无择这个人搞倒、搞臭。
一些唯王安石马首是瞻的御史,便想方设法搜集祖无择的罪证,终于给他们找到一条:“祖无择知杭州,坐与官妓薛希涛通。”意思是说,祖无择在杭州当太守时,曾闹出****的丑闻,那个妓女叫做薛希涛。王安石当然不放过这个收拾祖无择的机会,马上安排人将祖无择关押起来审问,那个妓女薛希涛也被抓了,要她指证祖无择****。
薛希涛虽是风尘中人,却比许多男人都硬气,任凭办案人员严刑拷问,就是不肯指证祖无择,最后,“希涛榜笞至死,(仍)不肯承伏”。对祖无择的指控都查无实据,无法定罪。王安石一派只好鸡蛋里面挑骨头,以祖无择曾使用公酒超标、乘船越制为由,“谪忠正军节度副使,不签书本州公事”。不久宋神宗又恢复了祖无择集贤院学士之职,但祖无择为避开王安石,自请分司西京(洛阳)御史台,临行前,还写了一首诗,诗的题目就叫做“诮王安石、乞分司西京避谗而去,因以述怀诗”。
王安石对付祖无择,当然有不可告人的“整人”用意,但我们也不能说祖无择受了冤屈,因为他在杭州时,确实与妓女薛希涛有“不正当关系”,而按宋朝法律,官员如果与妓女有私,也确实是要受责罚的。只不过祖无择很幸运,薛希涛对他一往情深,宁死也不出卖他。
如果祖无择不是官员,而是一介平民,那么即使他风流成性,天天狎妓买醉,夜夜眠花宿柳,官府也不可以此为把柄整他。在祖无择那个时代,就出了一个有名的风流才子——柳三变。这个柳才子生性放浪,爱逛青楼,居京华时,“暇日遍游妓馆,所至,妓爱其有词名,能移宫换羽,一经品题,声价十倍,妓者多以金物资给之”。东京的名妓对柳三变非常仰慕、崇拜,“妓家传出几句口号,道是:‘不愿穿绫罗,愿依柳七哥;不愿君王召,愿得柳七叫;不愿千黄金,愿中柳七心;不愿神仙见,愿识柳七面。’”也没见官家找他的麻烦。
不过,柳三变在参加科考时则遇到了麻烦——宋仁宗批示不可录用他:“此人风前月下,好去浅斟低唱,何要浮名?且填词去。”柳三变于是干脆自称“奉旨填词”,在烟花柳巷继续过他的风流生活。后来柳三变更名柳永,年近半百才获赐进士出身,当了几年小小的“屯田员外郎”。
我觉得宋仁宗与柳永的做法,都有他们的道理。柳永放荡不羁,喜为狭邪游,顶多只能算是私生活不检点,官家不应该横加干预。但是,这种生活作风多少有违公序良俗的浪子,即使再有才情,也不适宜当为民表率的官员,所以宋仁宗叫他“且填词去”,别来考国家公务员了。柳永呢?也不觉得自己的活法有什么见不得人,大大咧咧宣称“奉旨填词”,不改放浪的本色。
说到这里,我们可以发现,中国古代的礼法,其实是存在着一个“双重标准”的,即所谓“礼不下庶人”与“春秋责备贤者”。按传统的伦理道德,寻花问柳显然不是什么光彩的事情,但“小人(平民)之德草”,老百姓可不受太严格的礼法约束,这便是“礼不下庶人”的涵义。而官员,身为社会精英,当为万民表率,“君子(官员)之德风”,则应该接受更苛严的礼法束缚,此即“春秋责备贤者”之义。所以,宋朝政府对平民宿娼,一般都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禁宿娼”的立法只针对官员。
宋代保留着官妓制度——官妓者,即由官府供养、为官员执役的妓女——官府有什么公宴之类,习惯叫来官妓歌舞助兴,许多才华出众的官员还跟官妓过从甚密,如欧阳修、苏轼、秦观等人都与她们有过诗酒唱和。但是,如果我们以为宋朝官员可以随便眠花宿柳、狎妓****,那就想错了。
按照宋仁宗康定元年(1040年)的一项立法,官员“若只因宴饮伎乐祗应,偶有踰滥,须经十年已上,后来不曾更犯罪,并与引见”。在法纪严明的情况下,宋代官员只要“偶有踰滥”,除了受责罚,政治前途也基本上完蛋了,须十年以上没有再犯,才有可能转官。
即便是“以官妓歌舞佐酒”,也只是限于法定节日的公宴;官员如果在非法定节日的宴席叫来妓女(包括官妓与私妓)陪酒,也是要受刑罚的:“发运(官)、转运(官)、提刑(官)预妓乐宴会,徒二年”;“诸州主管常平官,预属县镇寨官妓乐及家妓宴会,依监司法,即赴非公使酒食者,杖八十,不以失减”,官员参加有私妓作陪的私宴,也要打八十大板。
唐朝时,似乎并不限制官员狎昵妓女,大诗人白居易曾经带着十名妓女夜游杭州西湖,还洋洋自得地赋诗纪念,一时传为佳话。宋人说起这宗前朝风流往事,感慨道:“使在今日,必以罪闻矣!”宋朝有不少官员,就因为与官妓游宴而被朝廷治罪。《东轩笔录》收录的一则故事说:“熙宁新法行,督责监司尤切。两浙路张靓、王庭志、潘良器等,因阅兵赴妓乐筵席,侵夜皆黜责。”这三个官员仅仅召妓饮酒(而不是****),便丢了官。《宋史·列传》中也记载了好几个官员因为冶游而被贬黜的事例:在并州当官的刘涣“与营妓游,黜通判磁州”;知益州的蒋堂,被认为“私官妓,徙河中府”;权同判太常寺的王洙,因“坐赴进奏院赛神与女妓杂坐,为御史劾奏,黜知濠州”;负责管理市易司的宋乔年,因“坐与倡女私,及私役吏,失官,落拓二十年”。
宋代司法官在宴乐方面受到的限制,又比一般官员更为严格。宋人笔记《画墁录》称,“(仁宗朝)嘉祐以前,惟提点刑狱不得赴妓乐。(神宗朝)熙宁以后,监司率禁,至属官亦同。”也就是说,宋仁宗朝嘉祐年间(1056—1063年)之前,其他官员还可以参加妓乐宴会,惟独提点刑狱的法官不允许。五六个法官集体出去狎妓****,更是宋人难以想象的事情。
别说出入娱乐场所、召妓买醉,对法官而言,即使一般性的社交、应酬活动,也是受到限制的。如北宋景祐元年(1034年),宋仁宗下诏说:“天下狱有重系,狱官不得辄预游宴、送迎。”宋代的狱官,即指法官。也是从仁宗朝开始,宋代逐渐发展出一套严密的法官“谒禁”制度。所谓“谒禁”,即禁止法官接待、拜访外人。宝元二年(1039年)十二月,仁宗诏令“审刑院、大理寺、刑部,自今勿得通宾客,犯者以违制论;若请求曲法之事,则听人陈告之。”
之所以要对法官群体实行“谒禁”,是为了杜绝请托之风,用宋人自己的话来说,“官司谒禁,本防请托”。宋仁宗朝,曾经一度“士人多驰骛请托,而法官尤甚”。实行“谒禁”,即可釜底抽薪,使请托者奔逐无门。不过,由于这是“谒禁”制度第一次应用于司法实践,其合理性尚未获得广泛认可,朝中不断有臣僚出来反对这一立法,如包拯就请求废除“谒禁”“刑法官接见雪罪叙劳之人,率有常禁。臣谓皆非帝王推诚尽下之道也。”仁宗采纳了包拯的建议,叫停了“谒禁”。然而,解禁之后,请托之风很快又卷土重来。
宋神宗登基之后,厉行新法,励精图治,又恢复了更严格的“谒禁”制度,对法官的社交活动实行严厉管制。熙宁九年(1076年)正月,皇帝下诏:“在京官司非廨舍所在者,虽亲戚毋得入谒”;京师各个衙门“非假日毋得出谒及接见宾客”;“开封府司军巡院(开封府法院),假日亦不许接见宾客,止许出谒……刑部、大理寺、审刑院官,虽假日亦禁之”;“违者并接见之人各徒二年”。根据这一立法,非法官群体的官员在节假日可以“接见宾客”,而法官则包括节假日在内,均不得与外人应酬,甚至“吊死问疾,一切杜绝”,弄得当时一些官员意见甚大,发牢骚说:“非便也!”
宋神宗去世后,旧党执政,新法一一被罢,多项限制官员社交应酬的禁令也被废除了,但即便如此,针对法官的“谒禁”还是保留下来:“除开封府、大理寺官司依旧行禁谒外,其余一切简罢。”其他官员可以应酬接待,法官还是不可以。
南宋时期,法官“禁谒”之制也是一直沿用。绍兴六年(1136年),宋高宗下诏:“大理寺官自卿(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少(少卿,次席大法官),至司直、评事(法官),虽假日亦不得出谒及接见宾客。”“谒禁”跟北宋神宗朝时一样严厉。孝宗淳熙十六年(1189年),又改为“大理寺官许休日出谒”,允许法官在假日会客,但非节假日还是禁谒的,如光宗绍熙二年(1191年),朝廷再次强调,“大理寺长贰,遵依已降指挥,申严禁止官属非旬休日不得出谒,其外人无故辄入,依法施行,委御史台常切觉察。”法官不守“谒禁”,台谏官即可提出弹劾。
古代娼妓合法,平民百姓宿娼狎妓,政府一般不予干涉。但自宋代以降,历朝均严禁官员宿娼,明代对官员****行为的打击尤其严厉:“官吏宿娼,罪亚杀人一等;虽遇赦,终身弗叙。”而负有司法权责的宋朝法官群体,更别说****了,连参加妓乐宴会也大受限制,乃至别的官员可以参与的社交应酬,也不允许法官掺和。显然,古人已经意识到:官员接受的伦理约束,应当高于一般平民;而法官接受的伦理约束,又应当高于一般官员。通俗地说,老百姓允许做的事情(如狎妓),官员不可以做;一般官员允许做的事情(如应酬),法官不可以做。这其实也是现代文明社会的通则。
司法官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不仅因为法官的裁决权能够直接决定一个当事人的死生、一场纠纷的利益归属(这意味着利害相关人具有向法官请托的巨大动力),而且法官自身的形象,关乎人们对于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信赖。2004年香港颁布的《法官行为指引》提出,“法官跟市民一样享有权利和自由。不过,必须要认同和接受的是,法官的行为会因其司法职位而受到适当的限制。法官必须尝试在两者中取得平衡,原则是法官需要考虑他想做的事,会否令社会上明理、不存偏见、熟知情况的人,质疑其品德,或因此减少对他身为法官的尊重。若然会的话,便应避免做本来想做的事情。”因此,不论是一千年前的宋朝,还是现代法治社会,都鼓励法官保持“深居简出”的生活方式,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社交活动。至于“集体宿娼”之类严重败坏法官形象的行为,更为古今中外的司法伦理所不容。
公款吃喝的治理
公款吃喝风的危害,轻则浪费公帑,重则腐化整个官场风气,所以历代王朝都想刹住官员挥霍无度的公款吃喝习气,如明王朝的《监纪九款》规定:“风宪凡饮食供帐,只宜从俭,不得逾分。御史出巡地方,不得纵容官吏出城迎送,亦不得盛张筵宴,邀请亲朋。”当然公款吃喝风能不能刹得住另说,明代海瑞便有“阿谀作俑,流弊至今,县官真做了一个驿丞,知府之身亦当驿丞之半”的感叹,意思是说,县长成天迎来送往、陪吃陪喝,像个招待所所长,市长也好不了多少,像半个招待所所长。
就制度建设来说,宋朝对公款吃喝的管理是历代中最为完善、合理的。首先,宋朝的财政会拨给地方官一笔“公用钱”,即用于公务接待的特别费,换言之,宋朝承认公务接待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但是,公款招待必须按照法定的规格、标准。这方面宋朝订立了非常周密的规章制度,凡官员出差公干、下基层考察,均由政府发给“券食”,凭券供给饮食,“依条计日支给人吏券食”(《庆元条法事类》卷七)。“券食”的费用到年终由各州的常平主管官统一结算,上报户部审计,如果发现“有过数取予及违戾者,并重置典宪”,即超标、违规的公费接待,以重典处置。
不过,有完备的制度是一回事,制度能否得到执行则是另一回事。应该说,在宋朝的政治清明时期,官员如果大搞公款吃喝,一旦被台谏官发觉,立即就会受到弹劾,罪轻者降职丢官,罪重者领受刑责。如知静江府的张孝祥曾因为“专事游宴”,被台谏弹劾而罢官,知嘉州的陆游也因“燕饮颓放”而受到撤职处分。发生在北宋庆历四年(1044年)的进奏院聚宴案,也导致著名的大才子苏舜钦被削职为民。
宋朝的进奏院有点类似现在的“驻京办”,负责将朝廷的文书印成报纸,转发给地方政府。苏舜钦当时正好经副宰相范仲淹提拔,以“集贤校理官”的身份“提举进奏院”,即主持进奏院的工作。另一位宰相杜衍也很赏识苏舜钦的才干,干脆将女儿嫁给他。大家都相信小苏毫无疑问是一个很有前途的“年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