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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章 论公共工程和公共机关的费用(1)

建立并维持某些公共机关和公共工程是君主或国家的第三种义务。这类机关和工程,对于一个大社会当然是有很大利益的,但就其性质来说,假设由个人或少数人办理,那所得利润决不能偿其所费。所以,这种事业不能期望个人或少数人出来创办或维持。并且,执行这种义务所需的费用大小也随着社会发展时期的不同而不同。

如教育上的设施可分为两种:一是关于青年教育的设施;二是关于一切年龄人民的教育的设施。此种设施和工程所需的费用,该如何最妥善地支付,在这一节分作以下几个要点分析。

论便利社会商业的公共工程和机构

(1)为便利一般商业的公共工程和机构。

在不同社会时期,为了便利任何国家的商业所必要的公共工程,如公路、桥梁等的建设与维护,所要求支出的费用是不同的,这是十分明显的。这类公共工程的费用,不必在通常所谓国家收入项目下开支,可以用通行税和其他特别税捐来筹集。车辆通过公路或桥梁,船舶通过运河或港口,如果按照其重量或吨数的比例缴纳通行税,可以是正好按照其所加于公共工程的损耗的比例支付其维持费。这种方法是很公平的。就车辆而言,如果以重量为标准,对极尽奢华的车辆和对四轮大马车、驿递马车等所征的通行税,略高于对不可缺少的车辆如二轮运货马车、四轮马车等所征的税,那富人就更容易为救济穷人做出贡献。如此,公路、桥梁、运河等的建设就会根据需要来进行。但是维护和保养这些公共设施,比如运河在私人手中比在管理员手中要好,而公路通行税则不能完全地作为私人财产,而必须交予保管人员专门经营。有人建议不列颠应由政府来管理收取公路税,政府可从公路税中获取利润。

不否认这样可以得到一大笔收入,但对于这个计划,还是有以下几个值得质疑的地方。

第一,增加的通行税会给商业的发展造成巨大障碍。国家如把取自收税道路的通行税,看作供应急需的一个财源,那么,这种通行税将要随着想象中的急需所需要的程度而增大,这便会阻碍商业的发展。第二,对车辆按重量征税的主要负担将落在穷人身上。第三,公路会被忽视,如果政府对于损坏的公路不予维修养护,那么就比现在更难迫使将公路通行税的一部分作为正当用途。

在地方行政当局管理之下的公共工程,可能得到更好的维护。而地方行政的弊病和普通收入管理上的弊病相比,那是很小的,不必担心。所以,一项公共工程,如不能由其自身的收入维持,而其便利又只限于某特定地方或某特定区域,那么,与其把它放在国家行政当局管理之下由国家一般收入维持,还不如把它放在地方行政当局管理之下,由地方收入维持的好。

(2)为便利特殊商业的公共工程和机构。

上述公共设施和公共工程,其目的在于便利一般商业。若想得到某些特殊商业的便利,则有待于特别的设施,且须有一项特别的额外费用。

文明国为商业利益与野蛮未开化国家通商,常需要特别保护。该制度大约始发于15世纪末或16世纪初,即在商业开始扩展到欧洲大部分国家并开始注意到商业利益时。为防止地方土人的劫夺,对于积货场所,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建筑防御工事。然而,强有力的政府,自然不容许外人在其领土内建筑堡垒,在这种情况下,就有互派大使、公使或领事的必要。公使或领事一面是处理本国侨民间的争讼,一面是解决本国国民与所住国国民间的争讼,这样的公权角色比任何私人更有权力,所能给国人的保护比任何私人给予的都要多。

在外国派驻使馆,与战争无关而是专为商业上的利益需要而设置的。首先使英国在君士坦丁派驻大使的原因,是土耳其公司的商业。欧洲各国因商业利害关系冲突不断,成为即使在平时也要互派永久公使的原因。

有要求特别保护自己的商业部门,应承担国家为此而开支的特别费用。保护一般贸易,常被视为国防的重要任务,因而也就成了行政当局必尽职责的一部分。所以一般关税的征收及应用,也就委诸行政当局。作为一般贸易保护一部分的特殊贸易,当然也是行政当局的应尽职责。但是,在这方面,国家则把其交予商人公司。这些公司在创建之初也许是有用的,因为其经营,不是失当,就是范围过于狭窄,它们最终全无例外地或成为累赘或毫无用处。

专营特权的两种公司是:股份公司和受管制的公司。当用联合资本按资本份额比例共负盈亏时,称为股份公司;不以联合资本进行贸易,必须准许有合格资格的人缴纳入伙金后即可加入,自行经营自负盈亏,称受管制的公司。这两种公司都受管制。

受管制的公司类似于同业公会,是一种同类的扩大垄断组织。通常的同业公会精神,只要法律不加制止,也在受管制公司中流行。当被允许自然行事时,为了将竞争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它们总是力图将许多繁琐多余的规则加在贸易之上。法律限制时,它们则变得无足轻重。股份公司的设立,或经国王敕许,或由议会通过。它的性质,不但与受管制的公司不同,与私人合伙公司相比,也有以下许多不同。

第一,股份公司不许股东要求取出股本,但转卖股票、介绍新股东,却无须公司同意。股票价值,体现于市场上时有涨落的价格,因此,股票所有者的实际股金,与股票上注明的金额,是有出入的。在私人合伙公司中,非经全公司许可,合伙人不得把股份让给他人或介绍新成员入伙。如想退出,则须预先声明,经过一定时间才能提回股本。

第二,私人合伙公司与股份制公司在负债责任上是有区别的。私人合伙公司在营业上如有亏空,每个合伙人都全部为负债负责。反之,股份公司在营业上的亏空,各股东不过就其股份范围内,负其责任罢了。股份公司的经营,由董事会处理。董事会在执行任务上不免受股东大会的支配,但股东对于公司业务多无所知,如他们没有派别,他们大抵心满意足地接受董事会每年或每半年分配给他们的红利,不找董事的麻烦。这样省事而所冒危险又只限于一定金额,无怪许多不肯把资产投于合伙公司的人,都向这方面投资。因此,股份公司吸收的资本通常超过任何合伙公司。不过,在钱财的处理上,股份公司的董事为他人尽力,而私人合伙公司的合伙人则纯是为自己打算。所以,要想股份公司董事们像私人合伙公司的合伙人那样尽责监视钱财用途是很难的。这样,疏忽和浪费,常为股份公司业务经营上难免的弊端。所以,股份公司没有特权,往往经营不善,有了特权,不但经营不善,还限制了这种贸易。因此,凡属从事国外贸易的股份公司,总是竞争不过私人合伙公司。

业务能归结为例行公事或方法单一、很少或没有改变的行业,就是能由股份公司成功经营并不需具有专营特权的惟一行业。其中有这几个行业:第一是银行业;第二是保险业;第三是建修通航河道或运河的行业;第四是城市供水行业。而设立一家股份公司并成功经营必需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是严密的规则和方法;第二是必须比其他行业有更大更特别的效用;第三必须要有比私人合伙公司大得多的资本。

论青年教育设施的费用

青年教育的设施是由本身收入开支本身费用的事业。学生付给教师的学金或谢礼,自然构成这一类收入。所以,由本身收入开支本身费用的事业,并不限于前述道路、运河等。

教师的薪酬,不全取自该收入,也不一定要由社会的一般收入来开支,后者的征集和使用在大多数国家是由其行政部门负责的。

欧洲大部分国家,普通学校及专门大学的教育经费主要来自地方收入,来自某项地产的租金,或来自指定专作这项用途的专款的利息。这专款或由君主拨给,或由私人捐助,交由保管人管理。这些捐赠财产必然或多或少地减少教师对其事业所作努力的必要性,每个职业从业人员的努力是同它的必要性成比例的。

教师的薪俸仅占报酬的极小部分,学生的谢礼或学费则占大部分。有些大学,在这种情况下,教师的孜孜教诲虽不免减少一些,但却不会完全消失。也有些大学,教师被禁止领受学生的谢礼或学费,而他的薪俸,就是他由这种职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在这种情况下,教师的职责与利益就处于尽可能对立的地位了。努力和不努力所得报酬一样的话,他自然会不努力。所以,教师的收入是不能全部来自于每一个人的捐赠基金的,否则就完全不存在做出努力的必要性了。

教师应当服从的权力,如掌握在法人团体即专门学校或大学手中,而他自己又为这学校或法人团体中的一员,其他成员大部分亦同为教师或可为教师者,那么这些教师,彼此间就会非常宽容。如果教师们服从的权力,没有掌握在他们自己所属的法人团体之手,而掌握在外部的人物,如主教、州长或阁员之手,那么,他们想全然忽略其职责,就不大可能了。

能够强制教师尽其义务的,也只是使他们上一定时间的课,或者在一周或一年内,作一定次数的演讲。至于演讲的内容如何,那依然要看教师的勤勉,而教师的勤勉,又视其所以要努力的动机的强弱而定。况且,这种外部的监督,动辄流于无知和反复无常,其性质往往是任意的、专断的。行使监督的人,既未亲自登堂听讲,又不一定理解教师所教的学科,故使其精明地行使监督权,那是很难得的。

加之,这种职务所产生的傲慢,往往使他们不留意怎样行使其职权,使他们没有正当理由地、任性地谴责教师,或开除教师。这样一来,必然要损害教师的品格,教师原来是社会上最受尊敬的人,现在却成为最卑贱、最可轻侮的人了。为避免这样的待遇,他就非仰仗有力的保护不可,而获得这保护的最好的方法,不是执行学术能力或工作勤勉,而是曲意奉承阿谀,不论何时,准备为这种意志而牺牲他所在团体的权利、利益及名誉。

大学毕业生如果享有一定的特权,或许能像学徒制度一样有助于教育上的改良。强迫青年人上大学,对教师的声望等是有害的。

大学生可能会因研究费、奖学金、贫学津贴等慈善基金的吸引,而不问其名誉如何地到某些大学学习。如果依赖慈善基金的学生,能自由选择喜欢的大学,那就可能引起各大学之间一定程度的竞争。反之,禁止转校,那学校之间的竞争就不存在了。

如果传授学生的导师或教师,不由学生自由选择,而由校长指派,那同样是有害的。在这种规定有效的院校,教师可以避免或压制学生方面的不满,在他讲授的全部时间中,学生能维持一种最有礼貌、最虔敬的态度。

专门学校及大学的校规,大体上不是为了学生的利益,而是为了教师的利益,更恰当地说是为教师的安逸而设计出来的。

校规的目的,总在维持教师的权威。不论教师是疏于职守,或是尽职尽责,学生总得对教师保持虔敬的态度,好像教师在履行职务上已尽了最大的勤勉和能力那样。其前提似乎是教师有完全的智慧和德行,学生则是大愚而有最大的弱点。如果教师比较勤勉的话,这就显得完全没必要。反之,则是必要的。

值得注意是,不是由公共机构实施的那部分教育,教育效果最好。普通大学教授的那部分功课,都没有教得很好。但是,没有这些大学,这部分的功课可能就完全教不成,个人和国家也会因缺乏这些重要部分的教育而遭受重大损失。

罗马教皇创办在现欧洲的各大学,一大部分原是为教育僧侣而设立的宗教团体。这种大学,一部分课程若不是神学,就是单为学习神学而预备的学问。这种学校里面所教的,当然要适合于其设立的目的。

当由法律确认基督教为国教时,拉丁语成了西欧通行的普通语言。但自颠覆罗马帝国的野蛮民族侵入后,拉丁语逐渐在欧洲各地行不通了。不过,虔敬的人民却把既定的宗教形式和礼节保存了下来。因此,拉丁语虽然在各地没有多少人了解,而教会举行礼拜时却依旧使用这种语言。

在欧洲,行使着两种不同的语言,即僧侣的语言和人民的语言,神圣者的语言和凡俗人的语言,有学问者的语言和无学问者的语言。僧侣在执行祭务当中,必须对这神圣的、有学问的语言有所了解,所以拉丁语自始就成了大学教育的一个重要部分。

希腊语和希伯来语却不是这样。所谓绝无错误的教会布告,曾宣称以拉丁语译成的《圣经》,即普通称为拉丁语圣经,与希腊语及希伯来语的原书,同为神的灵感所口授,因而,有同等的权威。这一来,希腊语和希伯来语的知识,对于僧侣就不是必不可少的了。于是,这两种语言的研究,长期以来都不是大学普通课程的必要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