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主持公道为主的司法行政,借此职权成为一种敛财的组织,这样自然会生出许多弊害。司法上的这些弊害,在欧洲各国司空见惯。比如,以大礼物来请主持公道的人,得到的往往不止公道;以小礼物来请主持公道的人,得到的往往说不上公道。而且,为使礼物频频送来,行使司法权者往往多方迁延,不予判决。为勒取被告的罚金,他往往把无罪者判为有罪,这种结果伤财伤民。
因为君主或酋长自己行使司法上的职权,任何人都不够资格责问,无论这种职权如何滥用,也无法得以矫正。君主如果将这种职权交由代理者行使,有可能得到矫正。代理者如犯了某种不正当行为,而且又单是为了他自己的利益,君主愿意惩罚他,或强制他矫正错误。但代理者所行的不正,如是为了君主的利益,换言之,如是为了献媚于任命他重用他的人,那在大多数情况下,就严如君主自行不正一样,无法得到补救。所以,一切野蛮国家的司法行政,特别是往昔建立于罗马帝国废墟上的欧洲各国的司法行政,都长期陷于极度的腐败状态,即便在最好国王的统治下,也没有公正与平等可言。而在最坏国王的统治下,这种职权的执行情况更是不可想象了。
最大的牧羊者或畜牧者在牧羊民族中,是所谓君主或酋长。他同他统治下的牧人或臣民,都是靠着自己的畜群生活。
在刚脱离游牧状态的农耕民族,如特洛伊战争时代的希腊各部族,以及初移居罗马帝国废墟上的日耳曼人和塞西亚人的祖先,所谓君主或酋长,也不过是国中最大的地主。他的生活,完全像一般地主的生活一样,仰赖自己私有工地的收入。在平时,他的臣民,除了要请求他运用权力制裁豪强的压迫外,都无需敬奉他任何财物。他在这种场合领取的礼物,就算是他的全部经常收入,或者说,除了异常紧急的场合外,这就是对于他的支配权的全部报酬。
由荷马得知,阿格默农因友谊关系,将希腊七个都市的主权赠与阿塞利斯,并说,阿基利斯从那七个都市可能收得的惟一利益,就是人民所敬奉的礼物。这种礼物,即司法行政的报酬,或者说,司法手续费,只要它构成君主由其主权获得的全部经常收入,那就不能希望他把这全部收入放弃,甚至不能提议要他这样放弃。提议请他把这礼物确实规定一下,那也许是可以的,而实际上,也的确这样提议过。但是,君权无限,纵使好好规定了、确定了,要防止他不越出规定范围,即使不说是不可能的,亦是极其困难的。所以,听任这种状态继续下去,由任意的不确定的礼物所造成的司法行政上的腐败,就简直无可救药了。
不过后来,审判费却完全免除了。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很多,其中比较重要的是国防费不断增加,使得君主私有土地的收入,不够国家开支行政费用时,人民为了自己的安全生计,得缴纳各种赋税,这时不管何种理由,君主或君主的代理者及审判官,均不得领取任何礼物。审判官是有薪俸的,这薪俸,被想象为可抵偿其先前在礼物报酬中享有的份额;君主征有赋税,这赋税被想象为可补偿其前从司法方面所得收入而有余。这样看来,礼物要予以有效的规定和确定往往比较困难,全然废除倒似乎还容易些。为了防此腐败,审判官是禁止向诉讼当事人领取礼物或手续费的,审判官的审判费减少,但不能说审判官的审判是免费的。无论哪个国家的诉讼当事人,不能不给律师和辩护人报酬,否则,他们执行职务时,就会比实际情况还要不满意。审判官的薪俸,虽是由国家付给的,但在任何地方,诉讼事件的必要费用都没有大减。就各法庭总计起来,每年付给律师、辩护人的手续费恐怕要比审判官的薪俸多得多。
文明国家,审判官都是很多人梦寐以求的工作。虽然是一个名誉官职,报酬很少,但相干的人依然很多。比审判官职位较低的治安推事,论工作是异常麻烦的,论报酬大抵毫无所得,然而大多数的乡绅,却趋之若鹜。一种普遍存在于各国的现象是,大大小小的一切司法人员的薪俸以及司法行政的一切费用,即使处理得很不经济,亦不过占国家全部费用的极小部分。
全部司法经费从法院的手续费里支付是很容易的。这种方法不仅给国家省去一笔开支,也不会使司法行政陷于何种实际的腐败危险。可是,法院手续费,如有一部分要划归权力极大像君主这样的人,而且构成他的收入的相当大的部分,则这种手续费就很难有效地规定。但如果享有这手续费的主要人物,不是君主,而是审判官,那就极其容易。法律虽不能常常叫君主遵守某种规定,但对于审判官,却不难使其遵守规定的章程。法院手续费,如管理、规定得很严密精细,并在诉讼的一定期间,全部缴入出纳机构,待诉讼决定之后而不在决定之前,才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各审判官,那么,和废止这种手续费比较,征收这种手续费,也就同样不会有何种腐败的危险。这种手续费,可能完全足够开销全部司法费用而不至于使诉讼费用显著增加。这在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上,为激励全体法院人员的勤勉,不到一个案件判决终了,审判官不得支取这手续费。在审判官员人数非常多的法院,如果各人应分这手续费的份额,以他们各人在法院或审判委员会审理案件所花的时间及日数为标准,这更可激励各个审判官的勤勉。公共事务,办好才给酬,并且按勤勉的程度决定酬额,这样才能办好。
法国各高等法院所征收的手续费,构成审判官最大部分的报酬。就等级与权限而言,土鲁斯高等法院,是法国第二个大法院。该院审判官每年由国会领到的薪俸,在减除一切扣除额后,不过150利弗,约合英币6镑11先令。这个金额,等于当地7年前一个仆役每年普通的工资。上述手续费的分配,也是以各审判官的勤劳为标准。一个精明能干的审判官,可得到足够安乐生活的收入,虽然其数额也有限。至于怠惰的审判官,那就只能得到比薪俸少一些的收入。就种种方面观察,这些法国高等法院,也许不是最令人满意的法院,但却从未受到人们的非难,好像也从未有人怀疑其腐败。
为了利用法院手续费来支出法院的主要费用,各法院都乐意招揽不归自己管辖的案件,承接诉讼事件,以取得更多的手续费。英国各法院的主要费用,最初似乎也是取自于法院手续费。例如,单为审理刑事案件而设的高等法院,居然接受民事案件,而以原告声称被告对他所行不义是犯了非法侵害罪或轻罪为受理的口实。王室特别法院的设立,本来单是为了征收国王收入和强制人民偿清对于国王的债务的。但它后来居然受理关于一切其他契约上的债务的诉讼,以原告陈诉被告不偿还对他的债务,所以他不能偿还对国王的债务这个理由为根据。由于这种种的假托,结果许多案件,究竟归哪个法院审理,全由诉讼当事人选择,而各法院要想为自己多多招揽诉讼案件,也在审理上力求迅速公平。
英国今日的法院制度,是值得赞赏的,但一探其究竟,恐怕在很大程度上须归因于往昔各法院法官的相互竞争,对一切不正当行为,各个法官力求在自己法院就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给予最迅速最有效的救济这个事实。
普通法院对于违反契约的行为,原不过责令赔偿损害。平衡法院作为一种债权法院,首先毅然强制履行特殊约定。当破坏契约的性质是不肯偿付货币时,对这种损害的惟一赔偿方法,就是责其偿还。这里,偿还就等于履行特殊约定,因此,在这种场合,普通法院所能给予的救济是充分的。但在其他场合,普通法院的救济则有所不够,如果一个种地人,控诉地主非法夺回其租地,那他得到的损害赔偿,决不等于占有土地。所以,这类案件,在一段时期中,都由平衡法院审理,使普通法院蒙受不小的损失。为要把这类案件拉回自己审理,普通法院后来发明了假扣留土地的令状,这令状对于不正当剥夺土地侵占土地的事件,是最有效的救济方法。
诉讼案件收取印花税,用以维持各法院法官及其他人员,这种办法也足以提供司法行政费,不会对社会的一般收入增加负担。近代欧洲,大都是以辩护人及法院书记所写的公文用纸的页数决定他们的报酬,而每页的行数,每行的字数,又都有规定。所以,辩护人及法院书记,为增加其报酬,往往故意增加许多不必要的语句。上述这一情况,是审判官在这一场合,为了要尽量增加印花税收入,而在各案件上增加各种不必要的手续。结果,一切法院公文的文字只会变得陈腐不堪,只是转换一种方式加重了行政司法的腐败。
无论司法行政费用是由司法方面自行设法筹措,或司法人员的定额薪俸是由其他财源开支,管理这财源的责任,支付这薪俸的责任,总无须委诸行政当局。这些财源有的是出于地产的地租,法院由这地租维持,管理地产的责任,他们将各自分别负担;这财源也有是出自不定数额的货币的利息,法院由这利息维持,其出贷货币的责任,也是让他们各自分别负担。像苏格兰有一种巡回法院,其法官的薪俸就有一小部分出自一定额货币的利息。以这种必然缺乏安定性的财源,充当一种应当永久维持的机构的经费,也必然缺乏稳定性。
原始社会有了进步,社会事务有了增加,司法权和行政权得以划分。社会事务日益加多,司法行政事务变得越发复杂,于是担当这任务的人,就不能再分心注意其他的方面。同时,担当行政职责的人,因无暇处理私人诉讼案件,所以,就任命代理人代为处理。当罗马帝国隆盛时,大执政官政务繁忙,难以分身过问司法行政,于是就有了代理这种职务的民政官的任命。
后来,罗马帝国没落了,它的废墟上建立了欧洲各王国。这些王国的君主及大领主们,都认为自己执行司法行政是一种过于烦难而且有失身份的任务。因此,他们通通委任代理者或审判官去执行,借以推脱这项任务。
为使人民感到自己一切应有权利全有保障,司法权就必须与行政权独立。司法权如不脱离行政权而独立,要想公道不为世俗所谓政治势力所牺牲,那就非常困难了。肩负国家重任的人,即使没有腐败观念,有时也会认为,为了国家的重大利害关系,必须牺牲个人的权利。但是,各个人的自由,各个人对于自己所抱的安全感,全赖于公平的司法行政。审判官不应由行政当局任意罢免,其报酬也不应随行政当局的意向或经济状况而随意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