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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章 论根据其他原则,这种特别限制的不合理(5)

假使这全部利益都属于英国,而其总额又比巴勒特和人们所想象的那样大,也仍不能断定,这种贸易比输出品价值和输入品价值的其他贸易更有利。

因为,在这全部输入额中,必须有大部分输出国外,用来交换所需的消费品。只有其中极小部分是每年用来增加国内器皿或铸币的。除非是在那些所需的消费品是可以直接用英国的产品去交换的情况下,这种贸易才能有利于英国。

在前面,我已经说过,直接的消费品国外贸易总比迂回的消费品国外贸易有利。而且,要从外国运一定价值的外国货物到本国市场,直接的消费品国外贸易所需的资本,也比迂回的消费品国外贸易要少得多。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想要对英国有利,英国国内产业就必须减少生产适合葡萄牙市场需要的商品,以便以较大部分生产适合其他市场需要的货物。因为,只有如此,英国要获得它需用的黄金及可消费物品,所使用的资本就会比现今少得多。英国因而也便有一笔节省下来的资本,可用于其他方面,即用来推动更多产业和生产更多年产物。

由此可以看出,英国在器皿、铸币或国外贸易上,每年所需的全部黄金跟是否与葡萄牙通商,无多大关系。从其他外国贸易中仍不难获得。就像一切其他商品一样,凡能对黄金支付价值的人,总可在一些地方取得所需要的黄金。

但是,葡萄牙每年剩余的黄金,仍需要输出,就算英国不再购买,也必由某一其他国家买去,而这一国家又必像今天英国那样,愿以相应价格,把这部分黄金再卖出去。

但有一点必须承认,由于英国在购买葡萄牙黄金时是直接购买,因而与间接购买其他各国的黄金相比,价格也能略为低些。但是,这个差额太过微小,根本不值得政府注意。

在任何一个国家,对于黄金的有效需求,就如同对其他各种商品的有效需求一样,都是有限量的。

如果我国从某一国输入的黄金是这个限量的9/10,则从其他各国输入的黄金仅是这个限量的1/10。而且,每年从某些国家输入的黄金,越是超过英国在器皿、铸币上所必要的分量,则向其他各国输出的黄金,亦必越是增多。

在迂回的消费品国外贸易中,以金银作媒介,比以其他任何货物作媒介更为有利。因此,更要明确金银大量输入的目的——是为了进行国外贸易,而不是为了器皿,也不是为了铸币。

在一切商品中,惟有金银是最便于在某一外国购买而再在其他外国脱售以交换其他商品的。所以,以金银作为普遍的商业手段,比任何其他商品,更容易为人们接受和换得商品。再者,由于金银价值大而体积小,在运输过程中减损的价值也比较小,易于运输,且运输所费也几乎比任何其他商品都少。

葡萄牙贸易的主要利益,在于使英国各种迂回的消费品国外贸易更为便易。这虽不能说是最大的利益,但无疑是一个相当大的利益。

实际上,除了进行国外贸易所需的大量金银外,英国每年所需的用于器皿及铸币上的小量资金,就算不与葡萄牙直接通商,也很容易从其他地方获得。

在器皿上每年所需金银也只是极小的一部分。看似很可观的金匠这一行业,其实,每年售出的大部分新器皿,都是由旧器皿溶解制成的。而铸币情况,大致也是如此。

可能没有人会想象得到,在最近金币改铸以前,那十年间每年80万镑以上的铸造,其中的大部分,都是每年用来增加国内一向流通着的货币。

在铸币费用由政府支付的国家,就连铸币内含金银,也有充分的标准重量,其价值也决不能比等量未铸金属的价值大出许多。因为要以一定数量未铸金银交换等量金银铸币,只需到造币厂去,最多等待几个星期就可以做到。

一般来说,在任何地方,政府都享有专有的造币特权。因为,持金银到造币厂铸造的私人都必须支付造币费用,如此一来,其造币就如同加工器皿,加工所费可能会增加它的价值。换言之,已铸的金属,将比未铸的金属更有价值。

造币税,若非过高,则将以税的全价值加入金银条块之内。当然,除了政府以外,没有什么铸币能以比这低的价值供给市场所需。

毋庸置疑,对于铸币,是不可以征收重税的。所征的税,若比铸造所需劳动的真实价值大,就会造成金银条块与金银铸币间价值巨大的差额。这种巨大的差额极容易成为利润的诱饵,引诱那些国内外私造货币者,把大量伪币注入市场,从而减低官造货币的价值。

熔化新铸币的利润是如何发生的呢?

通用货币应含纯金银量与实含纯金银量二者之差,是熔化新铸币产生利润的主要原因。一般来说,这差额若小于造币税,则熔解新铸币,不但无得利,而且有损失;若大于造币税,则虽有利可图,但所得利润必少于无造币税的情况;若与造币税相等,则无利亦无失。

总的来说,熔化新铸币的利润,在某些时候,都会由于造币税而完全丧失;而在绝大多数时候,都会由于造币税而减少。

例如,在最近金币改铸以前,铸造货币,倘若须纳税5%,则熔解金币,要受损3%;倘若造币税为2%,则无利亦无损;倘若造币税为1%,则虽可获得利润,但只是1%,不是2%。在货币以个数接受,不以重量接受的地方,造币税乃是防止熔解铸币及输出铸币的最有效方法。被熔解或被输出的铸币,大都是最好最重的铸币,因为只有这样才可获取最大的利润。

早在查理二世时,曾制订了以免税方法奖励铸造货币的法律,但其时效有限。以后随着需要迭次延长限期,直至1769年,才改订为永恒的法律。

政府对这一永恒法律的改订,主要是因为如英格兰银行那样的大银行的恳求。通常情况下,银行要以货币补充其金柜,就不得不持金银条块到造币厂铸币,但他们认为造币费是一个很重的负担,如果能由政府来承担,必然会对自己更加有利。

如果英国金币以个数来流通,像最近改铸以前那样,或是秤金的习惯极有可能由于不便,而被废除。在这些情况下,大银行们也许会发觉,自己大大估错了它的利害关系。

在最近改铸以前,英国通用金币比其标准重量低2%,因为没有造币税,所以其价值也比应含标准金量的价值低2%。因此,在此大银行购买金块以备铸造时,所出价格,必比铸成后所值多2%。假设造币须征税2%,则通用金币虽比其标准重量低2%,仍必与应含的标准金量有相等的价值。铸造的价值,也就因此抵消了重量的减少。银行虽然必须支付2%的造币税,但他们在这全部事务上,所蒙受的损失,也只是2%,和现实的损失完全一样,不会更多。

如果造币税为5%,而通用金币仅比其标准重量低2%,则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将在金块价格上,得利3%;但由于它须支付造币税5%,所以在这全部事务上,它的损失依然恰好是2%。

如果造币税仅为1%,而通用金币比其标准重量低2%,则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在金块价格上,只损失1%;但由于它须支付造币税1%,所以它在这全部事务上的损失,仍像其他一切情况下一样,恰好是2%。

由上例可以看出,银行在这全部事务上,既无所失,也无所得。征不征税,银行都处于相同的境地。

如果造币税适当,而铸币同时又达到了十足的标准重量,那么,英格兰银行从造币税上而言是有所损失的,但从金块价格上来讲,是有所得益的;在金块价格上虽有所得,但在造币税上必有所失。

看似商人支付的商品税,其实真正的纳税人是商品的最后购买者,也就是消费者。因为,以运输商品为业的商人,他所运输的商品的适中且合理的税,虽然必须由他垫付,但他可以通过提高商品价格来取回。

但货币有别于商品,对它而言,一切人都是商人。人们购买它都是为了再行销售,因此,它不会像商品那样有最后的购买者与消费者。由此,可以想象一下,在造币税适中,且不至于奖励伪造时,看似所有人都得支付的造币税,实际上,是没有最后一个人支付的。因为,所有的人都可通过提高铸币价值的手段,来抵消各自先前支付的那些数额。

因此,适中合理的造币税,是不可能给银行或任何持金银条块往造币厂铸造的私人增加费用的;即使取消了这适中的造币税,也不会减少他们的费用。

换而言之,无论有无造币税,只要通用货币达到了十足的标准重量,铸造就不会增加任何人的费用;反之,如果通用货币达到这个重量标准,则铸造所费,必等于铸币应含纯金量及其实含纯金量之差。

由此看来,关于银行要求政府制订免税方法奖励铸造货币的法律的做法,实际上,是不能使银行或任何私人得到丝毫利益的。铸造费由政府支付,政府不仅要负担小额费用,而且须损失应得的小额收入,这简直可以说是一种无益的慷慨。

当然,银行理事是不可能因这个缘故而同意征收造币税的,也许他们根本就不相信“造币税的征收,虽不能给他们以任何利益,却可保证他们没有任何损失”的说法。在金币状况下,只要继续以重量接受,他们就不可能因这种改制而得到利益。

倘若秤衡金币的习惯被废除,而金币的质量又回落到最近改铸以前那样,那么征收造币税的结果,银行的利益,或银行的节省,也许会极为可观。

假设只有英格兰银行把大量金银条块送到造币厂去,那么,每年造币费的负担,也就必然全部或几乎全部落在它身上;如果每年的造币行为,仅只局限于弥补铸币不可避免的损失与必要的磨损,那就不会常超过5万镑,最多也不过10万镑。

但是,如果铸币所包含的价值低于标准重量,除了弥补铸币不可避免的损失与必要的磨损之外,还必须年年加大造币量,以补充铸币由不断熔化及输出而产生的巨大缺损数额。正因为这个原因,金币改铸前那十年或十二年间,每年造币平均都在85万镑以上。

试想一下,若在当时征收4%或5%的金币铸造税,也许可以有效地阻止铸币的输出与熔解。银行每年就不会为了铸85万镑以上金币而至少在金块上损失2/250镑以上,而且,损失量也许还不到这数额的1/10。

每年,政府拨作铸币的费用不过1.4万镑,而在通常情况下,每年发给造币厂职员的工钱也不过这个数额的一半。在大多数人看来,节省这样小的数额,或者想取得比这大不了多少的另一数额,对于一国来说,没有什么意义。政府本身更是如此,显然不会把它当作大问题来重视。

对于国家政府来说是这样,但对于银行或个人而言,这笔数额还是值得节省的。且据往昔和今例证明,似乎每一年都可以节省1.8万镑或2万镑。试想一下,对于银行或个人,尤其是个人,1.8万镑或2万镑的数额难道不值得重视吗?

也许你会觉得,上述议论中,有一些应放在第一篇论货币起源及其效用和论商品真实价格与名义价格的区别那几章里。但由于奖励铸造的法律,溯源于重商主义的流俗偏见,我觉得把它们放在这里更为适宜。

重商主义把货币生产奖励金作为富国富民的妙策之一,在他们看来,一切国家的财富都是由货币构成的。增加货币的数量就等于增加国家的财富,而增加货币数量的最快捷、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奖励货币的生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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铸币税

铸币税,也称为“货币税”,指发行货币的组织或国家,在发行货币并吸纳等值黄金等财富后,货币贬值,使持币方财富减少,发行方财富增加的经济现象。

简单来说,就是发行货币的收益。一张100美元的钞票印刷成本也许只有一美元,但是却能购买100美元的商品,其中的99美元差价就是铸币税,是政府财政的重要来源。使用其他国家的货币,就是主动放弃了大量的财富。

金币之类的足值货币,包含着价值上同硬币面值大致相当的金属。在金本位制下,黄金可以随意送到造币厂铸成金币,只需为这一特权支付少量铸币税。相比之下,辅币和纸币的成本则比它们的面值要小得多。通货的币面价值超出生产成本的部分也被称作铸币税,因为它在早先时候属于发行的封建领主或统治者。

现代政府使用纸币以取代足值硬币,产生资源使用方面的巨大节约,否则将大大增加金属的开采与熔炼。这种铸币税的价值可通过把货币的总需求量曲线当作利息率的函数来衡量。在这个需求曲线以下的范围代表在某些假设下因拥有通货而获得的总的社会利益。持有通货的社会成本则用该通货所含资产的机会成本来衡量。如果黄金被用为通货,把它们移作其他用途时,其机会成本则将用他们所可以获得的利率来计算。因此,在需求曲线以下介于市场利率和供给纸币的成本之间的范围,可表示铸币税或用纸币代替黄金所增加的社会节约。

在国际货币体系中,黄金仍然在国际储备中占有很大部分,目前约占总储备的1/3。使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建立的特别提款权或美元之间的信用资产来取代黄金,将会产生以铸币税形式出现的大量社会利益,其数量等于资产的机会成本减去为提供该信用资产所花费成本的部分,包括向储备财产持有者支付的利息。

正是这些巨额铸币税收益的存在,导致了金汇兑本位制的发展,在这种本位制下,第二次世界大战前是英镑,战后是美元和其他货币在国际储备中取代了黄金。假如向美元的财产持有者支付低于市场利率的利息,铸币税将被发行者和持有者瓜分。

人们经常建议在国际货币体系中进一步以信用储备资产取代黄金。1978年通过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章程第二修正本就提出了这样的目标。但是,在这方面至今少有进展,因为根本问题在于人们对发行者的财政殷实程度和持续的政治稳定性是否信任,以及他们是否始终愿意长期将储备资产兑换成可使用的通货。在国家货币体系中,名义货币的使用给中央货币局带来了铸币收益税,可被中央政府挪用作为收入来源。如凯恩斯所说:“在别无他法时,一个政府可以通过这种方式生存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