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国富论轻松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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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章 论根据其他原则,这种特别限制的不合理(4)

对人民大众的产业征税,以支持个别制造业者的产业,很难说是合理的,但在人民大众都有很大收入、不知怎样使用其全部收入的繁荣时期,对于所爱好的制造业,颁给这种奖励金,也就像其他无谓的花费一样,不足为怪。

不论是公或私的花费,大富也许常常可作为大愚的辩解。但在普遍困难与穷困时期,还继续此种浪费,其谬误便非同寻常了。

实质上,退税也可以做为一种奖励金,只是它不能与真正的奖励金一概而论。

例如,输出精砂糖的奖励金,可说是对赤砂糖、黑砂糖所征赋税的退还;输出精丝制品的奖励金,可说是对生丝、捻丝输入税的退还;输出火药的奖励金,可说是对硫黄硝石输入税的退还。

那么,该如何区分退税和奖励金呢?

退税,即那些输出时其货物形态和输入时相同的输出货物所得的津贴;奖励金,即如果输入以后,其形态曾由某种制造业加以改变,以致名称随着改变,归入新的项目,而所发给的津贴。

总而言之,奖励金如果使一国资本以过大的比例流入任何一个行业,这不但是违反自然趋势的,也是危害国民财富的。但是,社会把它作为对异常技巧与技能的奖励,如业务有专长的技术家与制造业者,从而提高各行业中现有工人的竞争心,是完全可以的。在此,我们且把它称作奖金。

相比之下,奖励金所费极大。如谷物奖励金,社会每年所费的有时达30万镑以上。而这种奖金所费却极小,因此,它不但不会破坏各行业间的均衡,还能使各行业的产品尽可能达到完善。

奖金与奖励金常常容易使人混淆,奖金有时被称为补贴金,正如退税有时被称为奖励金一样。但是,我们不能把注意力放在它的名称上,而更应该重视它的用途与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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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贸易一般流程

出口贸易的一般流程主要包括报价、订货、付款方式、备货、包装、通关手续、装船、运输保险、提单、结汇。

(1)报价

在国际贸易中,一般是由产品的询价、报价作为贸易的开始。其中,对于出口产品的报价主要包括:产品的质量等级、产品的规格型号、产品是否有特殊包装要求、所购产品量的多少、交货期的要求、产品的运输方式、产品的材质等内容。

比较常用的报价有:FOB“船上交货”、CNF“成本加运费”、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等形式。

(2)订货(签约)

贸易双方就报价达成意向后,买方企业正式订货并就一些相关事项与卖方企业进行协商,双方协商认可后,需要签订《购货合同》。在签订《购货合同》过程中,主要对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格、包装、产地、装运期、付款条件、结算方式、索赔、仲裁等内容进行商谈,并将商谈后达成的协议写入《购货合同》。这标志着出口业务的正式开始。通常情况下,签订购货合同一式两份,由双方盖本公司公章生效,双方各保存一份。

(3)付款方式

比较常用的国际付款方式有三种,即信用证付款方式、TT付款方式和直接付款方式。

①信用证付款方式。

信用证分为光票信用证和跟单信用证两类。跟单信用证是指附有指定单据的信用证,不附任何单据的信用证称光票信用证。简单地说,信用证是保证出口商收回货款的保证文件。请注意,出口货物的装运期限应在信用证的有效期限内进行,信用证交单期限必须在信用证的有效日期内提交。

国际贸易中以信用证为付款方式的居多,信用证的开证日期应当明确、清楚、完整。中国的几家国有商业银行,如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都能够对外开立信用证(这几家主要银行的开证手续费都是开证金额的1.5‰)。

②TT付款方式。

TT付款方式是以外汇现金方式结算,由你的客户将款项汇至贵公司指定的外汇银行账号内,可以要求货到后一定期限内汇款。

③直接付款方式。

是指买卖双方直接交货付款。

(4)备货

备货在整个贸易流程中,起到举足轻重的重要地位,须按照合同逐一落实。备货的主要核对内容如下:

①货物品质、规格,应按合同的要求核实。

②货物数量:保证满足合同或信用证对数量的要求。

③备货时间:应根据信用证规定,结合船期安排,以利于船货衔接。

(5)包装

包装时,可以根据货物的不同,来选择包装形式(如:纸箱、木箱、编织袋等)。不同的包装形式其包装要求也有所不同。

①一般出口包装标准:根据贸易出口通用的标准进行包装。

②特殊出口包装标准:根据客户的特殊要求进行出口货物包装。

③货物的包装和唛头(运输标志):应进行认真检查核实,使之符合信用证的规定。(6)通关手续

通关手续极为烦琐又极其重要,如不能顺利通关则无法完成交易。

①属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须办出口商品检验证书。

目前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主要有以下四个环节:

接受报验:报验是指对外贸易关系人向商检机构报请检验。

抽样:商检机构接受报验之后,及时派员赴货物堆存地点进行现场检验、鉴定。

检验:商检机构接受报验之后,认真研究申报的检验项目,确定检验内容。并仔细审核合同(信用证)对品质、规格、包装的规定,弄清检验的依据,确定检验标准、方法。(检验方法有抽样检验、仪器分析检验、物理检验、感官检验、微生物检验等)

签发证书:在出口方面,凡列入“种类表”内的出口商品,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后,签发放行单(或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以代替放行单)。

②须由专业持有报关证人员,持箱单、发票、报关委托书、出口结汇核销单、出口货物合同副本、出口商品检验证书等文本去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箱单是由出口商提供的出口产品装箱明细。

发票是由出口商提供的出口产品证明。

报关委托书是没有报关能力的单位或个人委托报关代理行来报关的证明书。

出口核销单由出口单位到外汇局申领,指有出口能力的单位取得出口退税的一种单据。

商检证书是经过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或其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而得到的,是各种进出口商品检验证书、鉴定证书和其他证明书的统称。是对外贸易有关各方履行契约义务、处理索赔争议和仲裁、诉讼举证,具有法律依据的有效证件,同时也是海关验放、征收关税和优惠减免关税的必要证明。

(7)装船

在货物装船过程中,可以根据货物的多少来决定装船方式,并根据《购货合同》所定的险种来进行投保。

(8)运输保险

通常双方在签定《购货合同》中已事先约定运输保险的相关事项。常见的保险有海洋货物运输保险、陆空邮货运输保险等。其中,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所承保的险别,分为基本险别和附加险别两类:

①基本险别有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包括:由于海上自然灾害引起的货物全损;货物在装卸和转船过程中的整体灭失;由于共同海损引起的牺牲、分担和救助费用;由于运输船只触礁、搁浅、沉没、碰撞、水灾、爆炸引起的货物全损和部分损失。水渍险是海洋运输保险的基本险之一。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其责任范围除了承担平安险所列各项风险外,还承担恶劣气候、雷电、海啸、洪水等自然灾害的风险。一切险的承报保责任范围相当于水渍险和一般附加险的总和。

②附加险别。附加险别有一般附加险和特别附加险两种类型。一般附加险有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抽窃短量险、渗漏险、破损破碎险、钩损险、混杂沾污险、包装破裂险、霉变险、受潮受热险、串味险等。特别附加险有战争险、罢工险等。

(9)提单

提单是出口商办理完出口通关手续、海关放行后,由外运公司签出、供进口商提货、结汇所用单据。

所签提单根据信用证所提要求份数签发,一般是三份。出口商留两份,办理退税等业务,一份寄给进口商用来办理提货等手续。

进行海运货物时,进口商必须持正本提单、箱单、发票来提取货物(须由出口商将正本提单、箱单、发票寄给进口商)。

若是空运货物,则可直接用提单、箱单、发票的传真件来提取货物。

(10)结汇

出口货物装出之后,进出口公司即应按照信用证的规定,正确缮制(箱单、发票、提单、出口产地证明、出口结汇)等单据。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有效期内,递交银行办理议付结汇手续。

除采用信用证结汇外,其他付款的汇款方式一般有电汇、票汇、信汇等方式,由于电子化的高速发展,现在汇款主要使用电汇方式。

通商条约

常常有一些国家,在与外国通商的过程中,有这样一些条约规定:对于同种商品,只允许从一个国家输入,而对其他国家则完全禁止,或对某一国家的这种商品进行征税,对其他国家则完全免税。

这些允许进入或是被予以免税的国家,在商业上是受惠的。这些国家的商人和制造业者,也都会从中大大得利。并且在如此优待他们的国家内,他们享有着一种独占权。这个国家不仅会成为他们商品的一个更广阔、更有利的市场,又由于免税的优惠,往往能以比自由竞争情况下更好的价格售出他们的商品。

其他各国的同类商品,却是受到排斥或被征以重税。所以,他们的商品在这个国家无论是在输入量上,还是价格上,都无法与受优惠国家竞争。

虽然说这种条约有利于受惠国的商人及制造业者,可对于施惠国的商人及制造业者来说,就相当于把一种有害于他们自己的独占权给与了某一外国商人与制造业者,这样就必须用比在平常自由竞争之下更为昂贵的价格来购买他们所需的外国商品。

而这个国家用以购买外国商品的那一部分本国产物,必须以更低廉的价格出售,因为在两个物品互相交换时,一个物品的低廉乃是另一个物品昂贵的必然结果,更准确地说,两者是一而二、二而一的。所以,它的年产物的交换价值,就会因此种条约而减少。

如果从另一个角度来说,这种条约对于施惠国也并非完全不利,只是其有利程度不会像在自由竞争之下那么大而已。

其原因在于,施惠国年产物的交换价值的减少,只是本来可得到的利益的减少,却非绝对的损失。它出售货物的价格,虽低于无此条约时所可售得的价格,但售价总不会不及成本,而且,决不会像一些商品那样,不靠奖励金就不足以补偿运输货物上市所投的资本并提供其普通利润。否则,这种贸易,就不能长久继续。

还有一些关于优惠外国的通商条约,不根据与此相同的原理,也认为是有利的。1703年英葡通商条约就是一个很典型的例子。他们的依据是:商业国给某一外国某种商品以有害本国的独占权,只因为希望在两国间的全部贸易上,本国每年所售,能多于每年所购,以致金银的差额每年都对自己有利。

以下仅有的三条,便是这个条约的直译文:

第一条,葡萄牙国王陛下,以他自己及其承继人名义,约定在未受法律禁止以前,以后永远准许英国呢绒及其他毛制品照常输入葡萄牙,但以以下条所述为条件;

第二条,英国国王陛下,以他自己及其承继人名义,必须以后永远准许葡萄牙产的葡萄酒输入英国,无论何时,亦无论英法二王国是和是战,并无论输入葡萄酒时所用的桶是105加仑桶、52.5加仑桶或其他,都不得在关税的名义下,亦不得在任何其他名义下,对于此种葡萄酒,直接或间接要求比同量法国葡萄酒所纳更多的关税,并须减除1/3。如果将来任何时候,上述关税的减除,竟在任何形式上被侵害,则葡萄牙国王陛下,再禁止英国呢绒及其他毛制品输入,亦是正当而合法的;

第三条,两国全权大使相约负责取得各自国王批准条约,并约定在两个月内交换批准文件。

在这个条约规定里,葡萄牙国王有义务要按和英国毛织物禁止输入以前相同的条件,准许英国毛织物输入,即不得把禁止以前的税额提高。但他没有义务要以比任何其他国家如法国或荷兰毛织物输入条件更好的条件,准许英国毛织物输入;英国国王,则有义务要以比法国葡萄酒即最能与葡萄牙竞争的葡萄酒输入条件更好的条件,准许葡萄牙的葡萄酒输入,就是说比法国葡萄酒少纳1/3的关税。

毋庸置疑,就这一点而言,这条约显然对葡萄牙有利,对英国不利。

但令人费解的是,将此条约称赞为一种杰出的商业政策的居然是英国。这是为什么呢?

从葡萄牙的情形来看,它每年从巴西所得的黄金,远远超过其以铸币及器皿形式用于国内贸易的数量,放着巨额的黄金不用,可算得上是一种很大的损失。

但在本国境内,又找不到利用这笔巨额的黄金的有利市场,所以,尽管禁止输出,也必须运出以交换在国内有更有利市场的物品。所以,就把这其中的大部分,每年输往英国,以交换到葡萄牙所需的英国商品,或间接从英国交换其他欧洲各国商品。

对此,巴勒特曾作了一个统计,说从里斯本到达的周期邮船,每周给英国带来的黄金,平均在5万镑以上。如果这个情况属实,那么,英国在这项贸易上的黄金收入每年将高达260万镑以上。这个数额已明显超过人们认为巴西每年所能提供的数额。

这种预算所包括的通常只是最好情况下的最好收益,排除了客观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的影响所带来的损失。也许实际有利情况并不像人们想象的那样乐观。

例如,几年前,英国商人曾失去了葡萄牙国王的好感。有些非经条约规定而由葡萄牙国王特赐的特权(也许是请求得来的,但结果葡萄牙人却取得了英国国王重大的恩惠、防卫与保护),或被侵犯,或被撤回了。

于是,那些在此之前称赞对葡萄牙贸易是一种杰出的商业政策的英国商人,也开始认为,这种贸易并没有像巴勒特和人们所说的那样有利。他们说,每年输入的黄金的大部分,甚至几乎全部,不是为着英国利益,而是为着欧洲其他各国利益;每年从葡萄牙输入英国的水果与葡萄酒,几乎抵消了输往葡萄牙的英国商品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