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3月9日,服装全部生产、包装完毕,工厂制作装箱单传真给思科公司。思科公司根据工厂报来的装箱单,结合合同及信用证货物明细描述,开列出仓通知单,单证储运部门根据出仓通知单、工厂制的装箱单、信用证统一缮制全套的出运单据。出运单据包括出口货物明细单、出口货物报关单、商业发票、装箱单。
单证储运部门先将出口货物明细单传真上海凯通配船订舱,确认配船和费用后,准备全套报关单据(出口货物明细单、报关委托书、出口货物报关单、商业发票、装箱单、出口收汇核销单、输加拿大纺织品出口许可证)寄到上海凯通用于报关、出运。同时,准备普惠制产地证用于出运后寄客户作进口清关。
上海凯通在确认配船和费用后,传真送货通知给思科公司,要求思科公司3月16日中午前将货物运至指定仓库。
五、出口报验
由于思科公司出口的全棉女式上衣属于法定检验的商品范围(属于《种类表》商品范畴),在商品报关时,报关单上必须有商检机构的检验放行章方可报关。因此,2001年3月9日,思科公司寄出商业发票、装箱单、报检委托书,委托服装加工厂向无锡市商检局申请出口检验。申请出口商品检验时,工厂必须填写出口商品检验申请单,并随附报检委托书、外销合同、信用证复印件、商业发票、装箱单、纸箱证等单据。
3月13日,此批货物经检验合格,无锡商检局出具换证凭单给工厂。当天,工厂将换证凭单寄给思科公司指定的上海凯通国际货运公司用于报关。
六、申领核销单
由于思科公司有计划内的核销单,2001年3月9日,单证员凭出口货物明细单在本公司申领核销单。
七、申请配额
2001年3月9日,思科公司向外经贸委申领纺织品配额。3月13日,拿到已签发的输加拿大纺织品出口许可证。
八、出口报关
单证部门拿到核销单和输加拿大纺织品出口许可证后,2001年3月13日,将上海凯通报关所需的报关委托书、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商业发票、装箱单、外销合同、输加拿大纺织品出口许可证用快件寄出。
3月14日,上海凯通收到思科公司寄来的上述单据。
3月15日上午,上海凯通收到工厂寄来的商检换证凭单,当天下午即凭此单到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换取出境货物通关单。
3月16日上午,思科公司根据上海凯通的送货通知按时将货物送到上海凯通指定的仓库。
根据新的海关报关规定要求:货物的出口报关必须在货物进入港口仓库或集装箱整箱进入堆场后才能进行。由于17、18号是周六、周日,故3月16日下午,上海凯通即向上海海关报关,以免耽误3月20日的船期。
上海凯通在报关前,先上网向上海海关进行核销单的口岸备案,并如实向海关申报成交方式(CIF),按成交方式申报成交总价、运费等,以后外汇局即根据实际成交方式及成交总价办理收汇核销手续。
报关时需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白色的报关联和黄色的出口退税联),并随附报关委托书、商业发票、装箱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境货物通关单、输加拿大纺织品出口许可证等单证向海关报关,海关依此份报关单验货,并退回已盖章的核销单和两份报关单。报关通过后,上海凯通安排集装箱拖货至船公司指定的码头。
九、出口保险
由于是按CIF条件成交,保险由思科公司办理。因此,2001年3月16日,思科公司按约定的保险险别和保险金额,向保险公司投保。
投保时应填制投保单和支付保险费,并随附商业发票,保险公司凭此出具保险单。十、装船出运
上海凯通接受思科公司的订舱委托后,2001年3月12日,根据思科公司提供的出口货物明细单缮制集装箱货物托运单,这是外运机构向船公司订舱配载的依据。该托运单一式数联,分别用于货主留底、船代留底、运费通知、装货单、缴纳出口货物港务费申请书、场站收据、货代留底、配舱回单、场站收据副本(大副联)等。其中比较重要的单据有:装货单(ShiPPiNgOrDer;S/O)和场站收据副本(MATe"sReCeiPT;M/R)。
3月19日,货物离港前,上海凯通传真海运提单给思科公司确认。
3月20日,在确定货物安全离港后,思科公司传真装运通知给F.F.公司。
3月22日,思科公司将海运提单复印件、输加拿大纺织品出口许可证(正本)、商业发票、装箱单、加拿大海关发票、普惠制产地证用DHL寄给F.F.公司供其作进口清关用,同时将DHL回执留存准备缮制议付单据。
十一、制单结汇
在办理货物出运工作的同时,思科公司也开始了议付单据的制作。2001年3月20日,上海凯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作为承运人中国远洋运输(公司)公司下属的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的代理,签发了COS6314623142号提单。根据信用证的规定,思科公司备齐了全套议付单据(3/3海运提单正本、商业发票、装箱单、普惠制产地证、受益人证明、客检证、货物运输保险单),于4月2日向议付银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交单议付。
十二、财务付款
3月22日,思科公司的财务人员收到上海凯通寄来的海运费发票和港杂费发票。
3月27日,收到服装厂寄来的增值税发票和出口专用缴款书。
议付单据交单后,3月30日,财务人员向服装厂支付货款,并和上海凯通结清海运费、港杂费等费用,同时催上海凯通退核销单。
十三、收汇核销
4月20日,思科公司收到上海凯通寄来的上海海关退回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和报关单。当天,核销员在网上将此核销单向外汇局交单,并在进行网上交单时,对核销单、报关单的电子底帐数据进行了认真的核对。
4月23日,思科公司收到银行的收汇水单,开证行已如数付款。至此,该笔交易已安全收汇。
网上交单成功之后,4月24日,核销员持纸质的收汇水单(即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经银行盖有“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章”)、出口收汇核销单(已经出口海关盖章,第三联)、报关单(白色报关联,海关已盖章)、商业发票及自制的核销单送审登记表(外汇局留存联)到外汇局办理核销手续。核销完毕后,外管局当场将加盖“已核销章”的核销单(出口退税联)退回给思科公司。
核销完成后,核销员将上述单据转交财务办税人员办理退税事宜。
十四、出口退税
2001年4月25日,思科公司的财务办税人员将公司需要办理认证的增值税发票整理后一并申报国税局进行发票认证。当天,拿到国税局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清单。
4月26日,财务办税人员将退税要用的单据收集齐全无误后装订成册。其中,核销单(外管退回的出口退税专用联)、报关单(黄色出口退税联)、商业发票为一册,增值税发票(抵扣联)、出口专用缴款书、认证结果通知书、认证清单为一册),并在退税申报软件中逐条录入进货明细及申报退税明细。录入完毕,核对无误后打印并生成退税处所需要的表格及软盘,连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审批表”送交外经委稽核处加盖稽核章。
5月7日,财务办税人员将上述资料送交国税局稽核部门待批。5月28日,接到国税局通知,于5月7日申报的资料已通过。5月29日,财务人员到银行查询,查到申报退税额已足额退回。
至此,该笔业务顺利完成。
出口奖励
为了进入并占领国外市场,对于国内出口的商品,商人往往会以低廉或极低价格的方式来促进外国人的消费。但长期如此,势必会造成商人资本的亏损,在这种情况下,他们需要资金的支持。对于这类问题,英国政府有时会根据商人的请求对某些出口产品发放出口奖金,以帮助本国商人进军国外市场。
这样做的结果是出口贸易增加了,贸易结余也更有利于本国。
由于国内市场的垄断无法延伸至国外,故强迫他人购买本国的产品是不现实的,于是重商主义学派提出:为了让外国人购买本国产品,商人只好让利给对方。在他们看来,任何有利于商业的行为都是可行的,正因为此,他们才认为这种做法能够实现贸易顺差,从而富国富民。
但是,也有人认为,奖金只应作为一种损失的补偿,因而只应该发放给那些没有鼓励就无法经营的贸易部门。由于无法获得一般利润或者无法收回所有销售成本,才需要奖金的支持与补偿;至于那些能够正常经营的贸易部门,有能力收回所有销售货物的成本,并且还能获得一般水平的利润,因而不需要奖金。
我认为,只把奖金用以鼓励无法经营的贸易部门,是不正确、不全面的,试想一下,如果所有的贸易部门都亏损,岂不是全国的资本用不了多久就会被全部耗尽。
如果没有奖金的支持与鼓励,商人会很快寻找其他投资方向,努力改善当前的状况;而发放奖金的效果,会迫使本国贸易影响或者改变这些贸易按自身规律自由发展,其导致的结果与重商主义学派提出的其他办法产生的结果是一样的。
在英国,奖金制度的设立已经使谷物的平均价格明显下降。但谷物平均价格的下降从上个世纪末就开始了,那时并没有奖金制度的存在。法国也是如此,没有奖金发放,而且在1764年以前还基本禁止出口谷物,但同英国一样,它的谷物价格在逐渐下降。这种结果最终归因于银真实价值的逐渐提高,而与任何条例无关。
从上述现象看来,奖金不可能导致谷物价格下降。其真正原因在于本世纪欧洲总体市场上银的真实价值在逐渐提高。
在丰年,奖金刺激了更多的出口,必然会使国内市场的谷物价格无法自然回落,而这正是奖金制度要产生的结果。但是,在谷物歉收的年份,即使经常缺乏奖金的鼓励,由于在丰年大量出口,必然会以丰补歉产生或多或少的影响。所以,无论是丰收还是歉收,奖金必然会提高谷物货币价格,而使其略高于无奖金时国内市场上谷物的货币价格。
那些在奖金的帮助下创造的外国市场,一般来说,都是以牺牲国内市场为代价的。如果在这种情况下解除奖金制度,必然影响谷物的出口。从而增加国内市场谷物的消费量,其价格必然会因此降低。
由此看来,奖金虽然能促进谷物的出口额,但同时也减少了国内的消费。而且国内减少的比例与国外增加的比例相当,国内减少的消费抑制了国内人口和产业的发展,又反过来限制了国内市场的扩大。另外,用奖金鼓励谷物出口,国民不仅要纳税支付出口奖金,更重要的是要负担因谷物价格上涨增加的税额。无论从哪个方面来说,设立谷物出口奖金,都没有起到有利的作用。
那么,农民会不会从谷物货币价格的提升中获得好处,因而增加生产呢?如果单从表面上看,这似乎是合乎逻辑的。但是,奖金以及其他人为的制度都不会提高谷物的真实价格,它提高的只是谷物的名义价格。
所以,农民仍然没有过多的有效资本按照当地劳动者的普遍生活水平来扩大生产。可以说,这种制度除了加重全体国民的纳税负担外,几乎没有益处。
谷物作为一国必不可少的产品或商品,其货币价格可以主导其他国产商品的货币价格。一旦谷物的真实价格降了下来,相同数量的银,就只能换来比以往更少的谷物,以及其他国产商品。那么,奖金的真实效果便是降低了货币银的真实价格,其后果非常严重。
抛开耕作的情况不谈,奖金使国内谷物的价格比平时略高,而国外的价格却略低;在大幅度降低国内银的价值的同时,却略微提高了外国银的价值。这样,外国尤其是荷兰的产业会因为这种奖金制度而双重受益:他们不仅以更低廉的价格获得谷物,而且能提供较为低廉的制造品。
给农民和乡绅增加更多的货币,是奖金带来的最为明显的好处,但是,就像前面提到的那样,奖金的真实效果是降低了货币银的真实价格,加剧货币的贬值、降低它的购买能力。因此,货币收入增多带来的益处,也就不过是名义上和想象中的罢了。
综上所述,没有一个人能从中得到真正的益处。但是不要忘记进行谷物贸易的那些商人,他们才是应该赞成实行奖金制度的人。无论是因丰收增加了谷物的出口量,还是因歉收增加了谷物的进口量,都会为商人创造商机和增加他们的业务。尤其是在歉收的年份,由于丰收不能调剂歉收,谷物的价格要较丰年高出很多,商人由此而获得的利润也比平时更为丰厚。
奖金是应重商主义而生的,要反对任何为出口而设立的奖金,首先要反对重商主义所有的办法。假设没有奖金的补偿与支持,那些无法正常经营的产业会有两种结果:一是必然会亏损;二是商人很快会寻找其他投资方向,努力改善当前的状况。可见,重商主义的这些办法影响了一部分劳动者按照自然规律所进行的产业流动,不仅流动到利益较少的产业,甚至流动到了不利的产业。
至于为谷物出口设立的奖金,不仅没有促进生产,而且使国家和全体国民负担了极为沉重的赋税,在没有丝毫提高商品真实价值的同时却降低了白银的真实价值;不利于国内一般产业,同时也延缓了土地的改良。因此,更应该反对。
实际上,奖励生产是一个很不错的想法。因为,奖励生产会比奖励出口更能促进某种商品的生产,同时还会降低这种商品在国内市场上的价格,而且,人民只须为奖金的发放支付相对较少的税费。但是,由于重商主义的误导,使得人们相信,出口容易带来更多的国民财富,从而导致商品生产很少能够得到奖金的鼓励。
那些重商主义者,为了达到目的,居然四处传播:奖励生产比奖励出口更容易产生欺诈行为。这真是一种可笑的举动,众所周知,因出口奖金而产生了许多滥用和欺诈行为,这才是真正的事实。
显然,奖励商品生产是不符合那些发明了奖金制度的贸易商人的利益的,也不符合重商主义的宗旨。因此,商品生产奖金制度也是无法设立的。但也有些人已经觉悟到奖励商品生产的好处,例如,某些特定行业的经营者曾经私下达成协议,自掏腰包来奖励本行业的出口。这个办法使生产得到显著增加,但是,国内商品的价格却因此提高了一倍以上。
如果对谷物的奖励能够降低谷物的货币价格,其作用肯定就不太一样了。
对于国内国防所必需的某一种制造业,如果是靠邻国的供给来维持其所需,这个办法就未免显得愚笨了。
如果这种制造业必须在奖励之下才能在国内维持的话,那自然要对其他一切产业部门征税,来维持这种制造业。这个原理对于英国制造的帆布及火药的输出奖励金,可能极为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