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英国,所退的税大都等于输入税的最大部分。规定旧补助税的议会法令附则的第二项规定,无论是哪个国家的商人都可于输出时收回这种旧补助税的一半。但英国商人,应于12个月内输出,其他外国商人则应于9个月内输出。只有葡萄酒、小葡萄干和丝精制品,因已领有其他更有利的津贴,故不再适用此条例。这个议会法令所规定的税,在当时是惟一的外国商品输入税。后来,把这种及其他各种退税的请求期限延长到3年(乔治一世第七年法令第二十一号第十条)。
旧补助税实施以后所征的各种税,大部分是在输出时全部退还的。但此通则有许多例外,所以,退税的原则,便不像最初制定时那么单纯了。
可以预料得到,有些外国商品,输入量会大大超过国内消费所需。所以,在其输出时会退还包括旧补助税在内的全部征税。例如,在英国美洲殖民地未曾叛变以前,英国商人独占了马里兰和弗吉尼亚的烟草。输入烟草约96000大桶,而国内消费所需却不及14000大桶。余下的82000大桶,是必须输出的。为使这巨额必要的输出易于实现,英国明文规定:凡是在3年内输出,所纳关税全部退还。
又如,英国还几乎独占了西印度群岛的砂糖。所以,也明文规定砂糖如果在1年内输出,那么在输入时所纳的一切税,都可退还;如果在3年内输出,那么除了旧补助税的一半,其他一切税都可退还。因为,砂糖输入额,虽也大大超过国内消费所需,但比起烟草的超额,又显得微不足道。
出于本国制造业者的嫉妒,有些货物是禁止其输入来供国内消费的。当然,若是能从中得利,这个禁止也可网开一面。若是缴纳一定的税,便可输入,然后等待输出。毋庸置疑,在这些货物输出时所征的税是完全不退还的。
一个国家,在与外国的贸易上往往考虑的多是本国制造业者的利益。因此,对本国制造业者嫉妒的货物的输入,是不会加以奖励的。这种货物若被偷运出一部分,必和本国制造业者的货物竞争。
对于一些敌对的国家,尤其是法国,英国人是不愿作他们货物的贩运者的,因此,在一切法国货物输出时,不仅旧补助税的一半不退还,且附加的25%的税也不退还。
根据英国旧补助税附则第四条,一切葡萄酒在输出时所准许退还的税,比输入时所缴纳的税的一半还要大;与旧补助税同时征或稍后征的一些其他税,如所谓附加税、新补助税、1/3补助税及2/3补助税、1692年关税、葡萄酒检验税都允许在输出时全部退还。从中可以看出立法者要特别奖励葡萄酒运输业的目的是很明显的。
查理二世第十五年颁布的《贸易奖励法》第七号法令,使英国有了以欧洲包括葡萄酒在内的一切产物或制造品供给殖民地的独占权。
在沿海而居的北美殖民地及西印度殖民地,由于英国的统治权很微弱,所以,其独占权也不受人尊重。那里的居民最初只被允许以自己的船只,把政府的未列举商品运往欧洲各地,后来又被允许运往菲尼斯特雷角以南的欧洲各国。但是,对于上面的政策,他们也会想出相应的对策,从运往的国家那里,运回一些他们能从中得利的货物。
不过,他们要从出产葡萄酒的地方,输入欧洲的葡萄酒,也许有些困难;他们要从葡萄酒征税繁重,其大部分税又不能在输出时退还的英国,输入欧洲葡萄酒,也有些困难。只有马迪拉的葡萄酒由于不是欧洲产物的缘故,可直接输入美洲与西印度群岛。
1763年,依照乔治三世第四年法令第十五号第十二条规定,除了法国葡萄酒,一切葡萄酒都允许在输出到殖民地时,退还所缴纳的3镑10先令以外的税。这种做法纯属国民的偏见。因为英国人嗜酒的习惯起源于1755年战争开始时,英国军官在各殖民地产生的对马迪拉葡萄酒的普遍嗜好。这种嗜好,后来由这些军官带回到英国,葡萄酒就在英国盛行起来。
但是,上述恩典的敕赐和英国北美殖民地的叛变这两者相隔的时间,似乎过于短促,以致那些国家的风习,不可能产生显著的变化。
这一葡萄酒退税的法令使殖民地比其他各国所受到的实惠都要大得多,但除了葡萄酒以外的大部分其他货物的退税,殖民地所受实惠却是小得多。其原因在于,大部分货物输出到其他各国时,旧补助税得退还一半。但这项法令却规定,除葡萄酒、白棉布及细棉布外,一切欧洲或东印度生产或制造的商品,在输出到殖民地时,旧补助税丝毫也不得退还。
设立退税制度的目的,原来就是为了要奖励运输贸易。通常情况下,运输船舶的运费,外国人是以货币的方式支付的,如此看来,运输贸易确实能给国家带回金银。
对于运输贸易不应受特殊的奖励,而设立退税制度的动机虽然非常可笑,但此种制度本身,却似乎很合理。
在我看来,我们应该像对待其他各种行业一样对待运输贸易,听任其自由发展,虽不应加以奖励,更不能加以妨害。因为,这样的退税,决不会使流入运送贸易的资本,大于在没有输入税时自然会流入这种贸易的资本,只不过使输入税不至于完全排斥此种贸易。
运输贸易可为一国那些既不能投在本国农业上,又不能投在本国制造业上;既不能投在国内贸易,又不能投在消费品国外贸易上的资本,提供一条广阔的出路。
退税制度可以让制造业者和商人得利,这是大家有目共睹的。可有人会提出这种退税制度必会给关税收入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
其实,在此种情况下,关税的收入,不但不会因这种退税而受损,而且将因此而得利。
因为,如果全部关税都被保留,没有退还,那么纳税的外国商品,由于缺少市场在不能输出的同时也不能输入。原本在退税时,可以保留一部分关税,由于运输贸易的中止,也便无法收取了。
如果不从一国税收收益方面考虑的话,征在本国产物或外国货物上的关税,即使在输出时全部退回,也是合理的。在这种情形之下,国产税的收入,会稍受损失;关税的收入,则会损失更多。但是劳动的自然分工和分配,却能因这种退税制度更趋于均衡。
在通常情况下,我们要因地制宜。同一制度不可能适用于每个地方和每个方面。退税制度亦是如此,在输出货物到完全独立的外国时退税是合理的,但是在输出货物到英国商人、制造业者享有独占权的地方时,退税可能就是不合理的。
总而言之,退税的得利与失利,问题不在于退与不退,而在于在什么情形之下退和在什么程度上退。对于英国而言,至于在什么程度上,这种退税可认为是对本国殖民地产业的适当奖励,或者说,在什么程度上,允许他们免去本国其他人民所不能免去的赋税,才有利于英国呢?在此,这个问题我们尚且不作讨论。
但是,有一点必须在此指出,如烟草的退税那样,常常容易被人胡乱用来欺诈且有害于公正商人收入的那些退税都得以停止——输出品真正输出到外国去,而不再秘密输入本国的时候,退税制度才会得利于本国。
链接
出口退税案例
案例基本资料
外贸公司(简称思科):南京思科纺织服装有限公司
NAN JING SI COTEXTILEGARMENTCO.,LTD.
HUARONGMANSIONRM2901NO.85GUANJIAQIAO,NANJING210005,CHINA
TEL:0086-25-35784312 FAX:0086-25-35784513
国外客户(简称FF):
FASHIONFORCECO.,LTD
P.O.BOX8935NEWTERMINAL,ALTA,VISTAOTTAWA,CANADA
TEL:001-613-4563508 FAX:001-613-4562421
交易商品:COTTONBLAZER全棉运动上衣
成交方式:CIF
付款方式:即期信用证(L/CATSIGHT)
通知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
出口口岸:上海
服装加工厂:无锡季节制衣有限公司
面、辅料工厂:无锡百合纺织有限公司
货运代理公司:上海凯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承运船公司:中国远洋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
一、交易磋商
南京思科纺织服装有限公司(NAN JING SI COTEXTILEGARMENTCO.,LTD,以下简称思科公司)成立于1992年,是经国家外经贸部批准的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贸易公司,从事纺织服装等产品进出口业务。公司拥有多家下属工厂,产品主要销往欧洲、美加地区及日本等国家和地区。
加拿大客户FASHIONFORCECO.,LTD(以下简称F.F.公司)与思科公司是合作多年的业务伙伴。2000年12月2日,F.F.公司传真一份制作女式全棉上衣的指示书,并邮寄面料、色样及一件成衣样品给思科公司,要求思科公司2001年3月25日前交货,并回寄面料、色样及两件不同型号的成衣样品确认。
2000年12月8日上午,思科公司收到该样件后,立即联络无锡百合纺织有限公司(面、辅料工厂,以下简称百合纺织),根据F.F.公司提供的样件打品质样和色卡,然后用DHL邮寄给F.F.公司确认。
2000年12月12日,F.F.公司收到思科公司寄去的样件,回复确认合格,要求思科公司再寄两件不同型号的成衣样品供其确认。接此通知,思科公司立即联络无锡季节制衣有限公司(服装加工厂,以下简称季节制衣)赶制成衣样品。12月17日下午,服装加工厂将两件不同型号的成衣样品送到思科公司。当天,思科公司又将该成衣样品用DHL邮寄给F.F.公司确认。
2000年12月22日,F.F.公司收到思科公司寄去的成衣样品,确认合格,要求思科公司报价。当天,思科公司根据指示书要求,以面辅料工厂和服装厂的报价、公司利润等为基础向F.F.公司报价。
经过多次磋商,2000年12月26日,双方最终确定以每件USD12.80的报价成交。F.F.公司要求思科公司根据该份报价单制作合同传真其会签,同时传真形式发票供其开具信用证。
合同签订后,双方就成衣细节进行修改和最终确认。
二、落实信用证
2001年1月31日,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通知思科公司收到F.F.公司通过BNPPARIBAS(CANADA)MONTREAL银行开来的编号为63211020049的信用证电开本。
其中与缮制单据有关的条款如下:
1.开证行:
BNPPARIBAS(CANADA)MONTREAL
2.通知行:
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
3.不可撤销信用证号:
63211020049,开证日期:2001年1月29日
4.信用证有效期及地点:
2001年4月10日,中国
5.申请人:
FASHIONFORCECO.,LTD
P.O.BOX8935NEWTERMINAL,ALTA,VISTAOTTAWA,CANADA
6.受益人:
NAN JING SI COTEXTILEGARMENTCO.,LTD.
HUARONGMANSIONRM2901NO.85GUANJIAQIAO,NANJING210005,CHINA
7.信用证金额:
USD32640.00
8.商品描述:
SALESCONDITIONS:CIFMONTREAL/CANADA
SALESCONTRACTNO.F01LCB05127
LADIESCOTTONBLAZER(100%COTTON,40SX20/140X60)
STYLENO.PONO.QTY/PCSUSD/PC
46-301A10337255012.80
9.分批装运及转船运输:
不允许分批装运,允许转运,从中国运至加拿大蒙特利尔港口。
10.最后装船期:
2001年3月25日
11.议付单据要求:
(1)商业发票六份,受益人代表签名。
(2)加拿大海关发票四份。
(3)3/3全套正本已装船的清洁海运提单,抬头人为“TOTHEORDEROFBNPPARIBAS(CANADA)”,显示运费预付,通知人为开证人的名称和地址。
(4)明细装箱单三份。
(5)普惠制产地证一份副本(FORMA)。
(6)输加拿大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一份副本。
(7)受益人证明:证明装运后5天内,将普惠制产地证正本、输加拿大纺织出口许可证正本、商业发票副本、明细装箱单副本、正本提单的复印件已经由快递方式直接寄送给开证人,并附快件回执。
(8)提供开证人的传真确认函,确认货物在装运前生产的样品由开证人认可。
(9)印有承运人抬头的证明,显示承运公司的名称和地址、海运提单号、集装箱号,以及本次承运人的集装箱内不含有任何原生木料制成的支撑物或托盘,以及其他任何原生木制包装材料。
(10)客检证正本一份:要求出运前15天用DHL寄四件不同型号的成衣样品,经检验合格后由F.F.公司出具客检证。
(11)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单一份正本一份副本。
12.附加条款:
(1)如果提供的单据不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规定,每个不符点55美金。
(2)一切结算费用由受益人支付。
(3)本信用证的数量和金额有3%的溢短。
(4)所有的单据、证明、申明必须签字及标明日期。
(5)如下内容仅作参考:
请注意,从1999年1月4日开始,所有从中国运往加拿大的货物,如果包装物中含有木制成分,将被加拿大海关禁止。因为,原生木质中含有一种亚洲长角甲虫(LONGHORNED)。
(6)加拿大政府现在坚持所有进加拿大的货物必须提供上述所有文件。
(7)海运提单和商业发票必须证明如下内容:
集装箱内不含有任何原生木料制成的支撑物或托盘,以及其他任何原生木制包装材料。
(8)受益人的银行帐号为0777103281054。
三、出口备货
收到信用证后,2001年2月1日,思科公司立即与早已联络好的服装加工厂签订订购合同,指定服装厂使用百合纺织的面辅料。2月5日,服装厂正式投产。
根据信用证规定,3月2日,思科公司寄出四件不同型号的成衣样品给F.F.公司检验。3月6日,F.F.公司收到后,经检验合格,签发客检证正本一份并用DHL寄回给思科公司。
四、租船订舱
本批出口商品系采用集装箱班轮运输,故在落实信用证及备货时,思科公司即向上海各家货运代理公司询价,最终确定委托上海凯通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凯通)代为订舱,以便及时履行合同及信用证项下的交货和交单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