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业、商业和农业之间息息相关,经营者之间也相互影响,这种影响基本上是商人与制造业者对农场主与乡绅的影响。乡绅和农场主,忘却他们原本所特有的宽容之心,他们要求谷物及家畜肉供给的垄断,就是最好的证明。在此他们有意压迫自己,要和商人与制造业者立于同等的地位。但是,他们没有考虑到,自由贸易对他们利益的影响比对商人和制造业者利益的影响要小得多。用永久性的法律禁止谷物及牲畜的进口,实际上等于规定,本国的人口与产业永远不得超过本国土地原产物所能维持的限度。
但是,在当某种产业为了国防所需而在国内对其产品征税的时候,为了鼓励本国的产业发展,对国外施加某种负担一般来说是有利的。
另外还有其他两种情况,对国外施加某种负担也是有利的:
第一,是继续实行允许某些外国货物的自由输入在很大程度上是适当的。这种情况是受复仇心理的自然驱使,当外国某些用高关税或者禁止进口的办法限制我们某些制造品输入的时候,当有可能使得取消所抱怨的高关税或者禁令时,这种报复行为也可能是好的政策。
第二,是在中断了一段时间以后恢复自由输入,在多大程度上以及采用何种方式是适当的。中断一段时间以后恢复外国货物的自由输入怎样才是适当的。此时某些制造业,由于用高关税或禁止进口的办法限制能和它竞争的外国货物的进口,已经发展到雇用了大量的人手。在这种情况下,只能一步一步地、小心翼翼地恢复自由贸易。如果骤然取消高关税与进口禁令,较低廉的同种类外国货物,会迅速地流入国内市场,使国内成千上万的人失去普通的日常工作和生活资料,造成十分巨大的社会混乱。
但是从以下两点分析看来,这种社会混乱一般来说要比想象的小得多:
第一,所有无奖励金且通常有一部分出口到欧洲其他各国的制造品,都不会受到外国商品自由进口的很大影响;
第二,这样恢复贸易自由,虽将使许多人突然失去他们通常的职业和普通的谋生方法,但不会因此而失业或无生计。
对于外国商品的进口进行合理的征税,是为了筹集政府的收入。那种为了防止输入,甚至为减少输入而设的税,显然都是不合理的,它严重破坏了贸易自由和关税收入,对于增加一国资本丝毫无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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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
关税是世界各国普遍征收的一个税种。是指一国海关对出入境的货物或者物品征收的一种税。关税和非关税措施是衡量一个国家市场开放度的主要标志。
关税的特点
(1)执行统一的对外经济政策;
(2)对进出国境或关境的货物征税;
(3)关税由海关负责并同海关的各项工作密切相关。
关税的作用
(1)筹集国家财政资金。
从世界大多数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的税制结构分析,关税收入在整个财政收入中的比重不大,并呈下降趋势。但是,一些发展中国家,特别是那些对进出口依赖性较强的发展中国家,征收进出口关税仍然是他们取得财政收入的重要途径之一。新中国成立以来,关税收入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为我国经济建设积累了可观的财政资金。目前,我国已加入世贸组织,根据“入世”承诺,开始分阶段降低和削减关税,关税数额占财政收入比重将逐步下降,但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增强和对外经济贸易的不断扩大,关税在为国家筹集财政资金方面仍将发挥着重要作用。
(2)调节产业结构和进出口贸易。
关税是国家调节产业结构和进出口贸易的重要经济杠杆,国家通过设置高低不同的税率和减免关税,可以影响国内产业结构和进出口规模。一般对国内生产必需的先进技术和关键设备,以及人民生活必需且国内生产供应不足的产品,可免征关税或实行低税率鼓励进口;对国内生产过剩的长线产品和奢侈品,则采取高税率限制进口。对出口货物,大部分实行出口退税政策鼓励出口,以增强我国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扩大出口。同时,对某些出口货物有选择地征税,以保护本国稀缺资源满足国内需要。
(3)维护国家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
征税权本身就是一国行政权力的组成部分,对进出口货物征收关税,直接关系到国与国之间的主权和经济利益。在现代社会里,关税已成为各国政府维护本国政治、经济权益,乃至进行国际经济斗争的一个重要武器。我国根据平等互利和对等原则,遵循世界贸易组织规则,通过关税复式税则的运用等方式,维护国家经济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进一步发展。
关税的分类
(1)按货物的流向不同,关税可分为进口关税、出口关税和过境关税。
进口关税:即对国外转入本国的货物和物品所征收的一种关税。
出口关税:即对从本国输往外国的货物和物品于出境时征收的一种关税。
过境关税:即对进入本国港口停留转运他国的货物征收的一种关税。
(2)按征收目的不同,关税可分为保护性关税和财政性关税。
保护性关税:即以保护本国经济发展为首要目的而征收的关税。保护性关税主要体现在进口关税方面,一般设置较高的税率。
财政性关税:也称收入关税,即以增加财政收入为主要目的而征收的关税。
(3)按对进口国的差别待遇不同,关税可分为加重关税和优惠关税。
加重关税是指对从某些输出国、生产国的进口货物,因某种原因(如歧视、报复、保护和经济方面的需要等),在征收一般进口关税之外又加征的一种临时进口附加税。主要有:反倾销关税、反补贴关税、报复关税等。
反倾销关税:是针对倾销产品征收的进口附加税。倾销是指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式挤入另一国市场竞销,从而使该国已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重大威胁的行为。
反补贴关税:是指进口国对直接或间接接受出口津贴或补贴的外国货物在进口到本国时所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
报复关税:是指一国在认为本国出口商品受到不公正的歧视性待遇时,对实施该歧视待遇的国家向本国进口的商品实施的歧视性关税。
优惠关税:是指对来自某些特定的受惠国的货物使用比普通税率较低的优惠税率而给予的优惠待遇。它包括互惠关税、特惠关税、普惠关税和最惠国待遇。
互惠关税:两国间相互给予对方比其他国家优惠的税率的一种协定关税,其目的在于发展双方之间的贸易关系。
特惠关税:对有特殊关系的国家,单方面或相互间协定采用特别低的进口税率,甚至免税的一种关税。其优惠程度高于互惠关税。
普惠关税:指在国际贸易中发达国家给予自发展中国家出口的货物(制成品和半成品)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一种关税优惠制度。所谓普遍性是指对于包括制成品和半成品在内的源自发展中国家的进口产品实行关税优惠。非歧视则是指所有发展中国家都不受歧视,无例外的享受普惠制的待遇。非互惠是指发达国家在给予发展中国家关税优惠的同时,不能要求发展中国家给予同样的关税优惠,其他发达国家也不能援引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同样适用优惠关税。
最惠国待遇:是指缔约国一方将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待遇,无条件地给予其他各成员方。
(4)按计税标准不同,关税可分为从价关税、从量关税、复合关税和滑动关税。
从价关税:即以货物的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而计算征收的关税。我国对进口商品基本上都实行从价税。
从量关税:即以货物的重量、长度、容量、面积等计量单位为计税依据而计算征收的关税。
复合关税:即对同一种进口货物同时使用从价和从量计征的一种关税。
滑动关税:或称滑准税,是一种关税税率随进口货物价格由高到低而由低到高设置计征关税的方法,可以使进口货物价格越高,其进口关税税率越低,进口货物价格越低,其进口关税税率越高。
征收关税是一国政府增加其财政收入的方式之一,但随着世界贸易的不断发展,关税占国家财政收入的比重在不断下降。每个国家都会对进出口的商品根据其种类和价值征收一定的税款。其作用在于通过收税抬高进口商品的价格,降低其市场竞争力,减少在市场上对本国产品的不良影响。
关税有着保护本国生产业的作用,但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其不利的影响也正在逐步显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