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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 论即使根据重商主义的原则看这些限制的不合理

特别限制

贸易差额假定不利于本国的那些国家,对其几乎所有货物的进口施加特别限制,是重商主义所提倡的增加国家资本的第二个方法。

例如,法国对英国征收进口贸易苛重的关税的这种做法,采取了以牙还牙的态度。把同样或是更加苛重的税加在英国的货物及制造品上。这种相互限制的做法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我们是可想而知的——两国间的一切公平贸易几乎断绝了,两国各自所需的货物运输主要是靠走私。

所以,在这里我们考察的原则来源于民族的偏见与敌意,比起前面考察源于私人利害关系和垄断精神的原则更不合理,甚至根据重商主义的原则来说,也是不合理的。这种不合理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看出来:

第一,即使英法之间自由贸易的结果与贸易差额确实是对法国有利,我们也不能因此推断这种贸易只有利于法国,而不利于英国。亦不能因此说,英国的全部贸易的总差额会因此更不利于自己。

第二,从法国进口的货物大部分可能再出口到其他国家获取利润,这或许会带回与法国全部进口货物所花的原始成本价值相等的收益。

第三,我们找不到明确的标准来判定两国间的贸易差额究竟对何国有利,即何国出口的价值最大。对于这类问题的判断,往往都是根据具体商人的私利所左右的国民偏见与敌意。在这种情况下,人们通常会使用海关册与汇兑情况这两个标准。但是,由于海关册对各种货物的评价大部分是不准确的,所以现在大家都认为那是一种非常不确定的标准。至于汇兑情形,恐怕也是同样不可靠的。

在这里,我们有必要谈一谈存款银行,尤其是像阿姆斯特丹那样较小地方的存款银行。

在一些大的国家,如法国或英国,其通货几乎全由本国铸币构成。如果这种通货因磨损或其他原因,其价值降至标准价值之下,国家可通过改铸有效地恢复通货的旧观。但是,在这些国家中,通货很少全由本国铸币构成,一定有大部分是由它的居民常常来往的各邻国的铸币构成,如******、汉堡那样的小国,通过改铸,只能改良其铸币,未必能改良其通货。

因这种通货的本身性质极不确定,一定数额的这种通货,价值也是很不确定的。如在外国,其评价必然会低于其实际价值。这种国家若要以这种通货兑付外国汇票,其汇兑一定对它大为不利,必然使商人吃亏。

面对这种情况,国家自然要采取措施来补救本国商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这种措施一般是法律规定。这样的国家在注意贸易利益之时,会规定凡有一定价值的外国汇票,不得以通用货币兑付,只许以特定银行的票据兑付或通过它转账。

这种特定的银行,是在国家的信任之上和保护下建立起来的,它完全按照国家的标准,以良好的真正的货币兑付。

像威尼斯、******、阿姆斯特丹、汉堡、纽伦堡等地的银行,原来似乎都是为了这个目的而建立的,虽然其中有些可能在后来被迫改变了目的。

此外,设立此种机关的目标,是有必要认识清楚的——在于使商人不至于因不利的汇兑而吃亏,其性质属于公益事业。但出人意料的是由此而产生的收入,简直可以说是一种意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