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国家,只要其全部资本与从前相同,那么,国内享有这个全部资本的人,他们所持有的不同的资本间的竞争和他们在做买卖时遇到的利与弊都会和从前一样。同时,资本与利润间的普通比例、货币的普通利息也将与以前一样。因为利用货币而支付的利息必然受到利用货币一般所能获得的利润的支配。
反之,如果一国货币数量保持不变,国内商品年流量的任何增加,都必然会使货币的价值得到提高。同时,如果政府不采取相关的有效措施而任其发展,那么,还会产生许多其他的严重的后果。
此时,商品流通量增大,同样数量的货币,其购买能力、能支配的劳动量、能够维持和雇用的生产性劳动量将增加。从表面上看来,这时国家的资本没有什么改变,实质上是得到增长的。如果继续用相同数量的货币来表示不断增长的国家资本,那些货币的支配能力自然要比增长以前大些。因而劳动的需求也会因此而增加。在这种情形之下,劳动工资似乎不变或显然已经下降,因为其支付的货币数量会保持不变甚至已经减少。但是,凡事都要看其内在实质,在这种时期,不要小看那些小量的货币,它可以购买比以往更多的东西。
虽然此时货币的价值有所增加,但国家全部资本的扩张加剧了构成全部资本中的不同资本之间的竞争,而资本的利润也会在此时,无论在实质上还是在表面上都会减少。所以,资本的所有者也只能满足于取得他们各自所雇用劳动的产品中较小的比例。总是与资本利润保持同步的货币利息,则也可能在这种形势下大大减少。
从形式上来看,货币利息好像是一种不劳而获的收入,为了维持劳动者的心理平衡,一些国家采取了法律手段,对它明文禁止。法律的禁止不但没有阻止这种利息的频频产生,反而为高利贷广开大门,造成诸多恶果。原因在于人们在任何场合使用货币都会获得一些好处,当然,得了好处自然要回报为他提供货币的人。反过来,如果没有任何回报,有谁会无缘无故地为他人提供为其获得好处的货币呢?如果这种互利的行为遭到禁止,人们自然会想其他办法来取得自己想要的东西。因此,债权人就要冒着违犯法律而遭到惩罚的风险。为了确保债权人不至于遭受到被放高利贷的惩罚,债务人不仅要支付借贷货币的报酬,而且要对债权人冒风险接受这种报酬支付一笔费用。
借贷并付给货币利息,既然是作为一种使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受益的行为,有些国家不仅允许它的发生,并且对其进行保护。为考虑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的利益——防止重利盘剥与类似全然禁止利息带来的恶果,法律通常规定一个不受处罚可以收取的最高利率。这个利率就是那些能够提供绝对可靠担保的债务人借用货币时所付的最普通的价格。
如大不列颠国家,货币贷给政府的最低利息是3%,贷给有可靠担保的私人的最低利息为4%和4.5%。那么,法定利率为5%,可能就是最恰当的了。
法定利息率应该高于市场最低利率,但不应高得太多。打个比方说,如果大不列颠的法定利息率规定高达8%或10%,我想,殷实的人由于担心使用货币所得的利润不够或是大部分都要用于支付使用货币的报酬,从而不敢进行借贷。只有挥霍者和投机商两种人愿意出这么高的利息来借这种贷款。把货币借贷给他们,无疑是扔给他们浪费和毁灭。为了货币的安全起见,我想,有钱借出且谨慎的人肯定不会把钱借给这类人。如此一来,这种能够促进货币流通的互利行为,就会慢慢的减少或是停止。
相反,法定利息率如果略高于市场最低价格,那么国家大部分的资本就可能被掌握在能用在有利可图的事业上的人手中。因为,此时殷实的人只需用借贷货币所得的一小部分利润来支付使用货币的报酬。有利润可图,他们自然乐意进行借贷。而且,与投机和挥霍的人相比,债权人更愿意把货币借给殷实的人,虽说,借给谁的利息都是一样的,但是,把货币放在殷实的人手中要比放在投机和挥霍的人手中安全得多。
没有哪个国家的法律能把普通利息率定在法律制定时的市场通用的最低利息率之下。因为这对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乃至整个国家都是不利的。
在此,还要注意的一个问题就是土地。土地属于固定资产,它的可靠性和安全性都要比货币高得多。在土地的普通市场价格取决于普通市场利息率的情况下,那些拥有资本但又因各种因素不愿意亲自使用而又想以它获得收入的人们,我想,其中的大多数首先考虑的应该是购买土地。就算是土地的收入较小,他们也可能从其特有的其他优点上来弥补这部分收入的空缺。同样道理,当土地的租金或是市场价格比货币的利息明显要低得多的情况下,由于差额过大,那些拥有资本因各种因素不愿意亲自使用而又想以它获得收入的人们,可能又把他们的资本用在借贷取息上了。比如:当利息为10%时,土地的售价通常为年租的10至12倍。当利息降到6%、5%和4%时,土地的价格就会涨到年租的20、25或3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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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
利息概述
(1)利息是资金所有者由于向国家借出资金而取得的报酬,它来自于生产者使用该笔资金发挥营运职能而形成的利润的一部分。是指货币资金在向实体经济部门注入并回流时所带来的增值额。
(2)马克思主义认为,利息实质是利润的一部分,是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货币本身并不能创造货币,不会自行增值,只有当资本家用货币购买到生产资料和劳动力,才能在生产过程中通过雇佣工人的劳动,创造出剩余价值。而货币资本家凭借对资本的所有权,与职能资本家共同瓜分剩余价值。因此,资本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是利息产生的内在前提。而由于再生产过程的特点,导致资金盈余和资金短缺者的共同存在,是利息产生的外在条件。当货币被资本家占有,用来充当剥削雇佣工人剩余价值的手段时,它就成为资本。货币执行资本的职能,获得一种追加的使用价值,即生产平均利润的能力。所有资本家追求剩余价值的利益驱使,利润又转化为平均利润。平均利润分割成利息和企业主收入,分别归不同的资本家所占有。因此,利息在本质上与利润一样,是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反映了借贷资本家和职能资本家共同剥削工人的关系。
(3)西方经济学家关于利息的理论。实质利息理论是实际节制的报酬和实际资本的收益,实际利息率最终取决于起初的生产力因素,如技术、资源的可用性和资本存量等。从17世纪古典经济学家对利息开始进行系统研究起,直到20世纪30年代,实质利息理论在利息研究领域一直居于主导地位。
货币利息理论认为,利息是借钱和出售证券的成本,同时又是贷款和购买证券的收益。作为一种货币现象,利息率的高低完全由货币的供求决定。
(4)今天中国学者的看法。中国学者认为,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社会中,利息来源于国民收入或社会财富的增值部分。在现实生活中,利息被人们看作收益的一般形态,导致了收益的资本化。
利息出现的原因
(1)延迟消费:当放款人把金钱借出,就等于延迟了对消费品的消费。根据时间偏好原则,消费者会偏好现时的商品多于未来的商品,因此在自由市场会出现正利率。
(2)预期的通胀:大部分经济会出现通货膨胀,代表一个数量的金钱,在未来可购买的商品会比现在较少。因此,借款人需向放款人补偿此段期间的损失。
(3)代替性投资:放款人有选择地把金钱放在其他投资上。由于机会成本,放款人把金钱借出,等于放弃了其他投资的可能回报。借款人需与其他投资者竞争这笔资金。
(4)投资风险:借款人随时有破产、潜逃或欠债不还的风险,放款人需收取额外的金钱,以保证在出现这些情况时,仍可获得补偿。
(5)流动性偏好:人会偏好其资金或资源可随时提供立即交易,而不是需要时间或金钱时才可取回。利率亦是对此的一种补偿。
利息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的作用
利息作为资金的使用价格,在市场经济运行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影响企业行为的功能。
利息作为企业的资金占用成本,已直接影响企业经济效益水平的高低。企业为降低成本、增进效益,就要千方百计地减少资金占压量,同时在筹资过程中对各种资金筹集方式进行成本比较。全社会的企业若将利息支出的节约作为一种普遍的行为模式,那么,经济成长的效率也肯定会提高。
(2)影响居民资产选择行为的功能。
在中国居民实际收入水平不断提高、储蓄比率日益加大的条件下,出现了资产选择行为,金融工具的增多为居民的资产选择行为提供了客观基础,而利息收入则是居民资产选择行为的主要诱因。居民重视利息收入并自发地产生资产选择行为,无论对宏观经济调控还是对微观基础的重新构造都产生了不容忽视的影响。从中国目前的情况看,高储蓄率已成为中国经济的一大特征,这为经济高速增长提供了坚实的资金基础,而居民在利息收入诱因下做出的种种资产选择行为又为实现各项宏观调控做出了贡献。
(3)影响政府行为的功能。
由于利息收入与全社会的赤字部门和盈余部门的经济利益息息相关,因此,政府也能将其作为重要的经济杠杆对经济运行实施调节。例如:中央银行若采取降低利率的措施,货币就会更多地流向资本市场,当提高利率时,货币就会从资本市场流出。如果政府用信用手段筹集资金,可以用高于银行同期限存款利率来发行国债,将民间的货币资金吸收到政府手中,用于各项财政支出。
资本的用途
一切生产性劳动,都有赖于资本的维持,但等量资本所能推动的生产性劳动量,随用途的不同而极不相同,从而对一国土地和劳动的年产物所能增加的价值,亦极不相同。
概括而言资本有四种不同用途:
第一, 用以获取社会上每年所须消费的原生产物;
第二, 用以制造原生产物,使其适于眼前的使用和消费;
第三, 用以运输原生产物或制造品,从有余的地方运往缺乏的地方;
第四, 用以分散一定部分的原生产物或制造品,使其成为较小的部分,适于需要者的临时需要。
第一种用法适用于农场主、矿业家、渔业家;第二种用法适用于制造者;第三种用法适用于批发商人;第四种用法适用于零售商人。我认为,这四种用法,已经包括了一切投资的方法。
这四种投资方法,相互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少了一种,其他的都不能独存,即使独存,亦不能发展。从社会财富角度而言,这四种投资方法也是缺一不可的。
(1) 假设没有资本用来提供相当丰饶的原生产物,制造业和商业恐怕都不能存在。
(2) 原生产物有一部分往往要加工制造后才适于使用或消费。假设没有资本投在制造业中,则这种原生产物将永远不会被生产出来,因为没有对它的需求;或如果它是天然生长的,它就没有交换价值,不能增加社会财富。
(3) 原生产物及制造品富饶的地方,必从富饶的地方运往缺乏的地方,假设没有资本投在运输业中,这种运输便不可能。于是它们的生产量便不能超过本地消费所需要的。批发商人的资本,可通有无,使这个地方的剩余生产物交换其他地方的剩余生产物,所以,既可以奖励产业,又可以增进这两个地方的享用。
(4) 假设没有资本投在零售商业中,把大批原生产物和制造品分成小的部分,来适应需求者的临时需要,那么,所有人对于所需的货品都得大批买进来,超过目前的必需。
把资本投在这四种用途上的人,都是生产性劳动者,他们的劳动,如果使用得当,就可固定而且实现在劳动对象或可卖物品上,至少,也可把维持他们自身以及消费掉的价值,加在劳动对象或可卖物品的价格上。农场主、制造者、批发商人、零售商人的利润,都来自前两者所生产及后两者所售卖的货品的价格。但是,各自投在这四种用途上的资本虽相等,却因用途不同,等量资本所直接推动的生产性劳动量也不相同,从而,对于所属社会土地和劳动的年产物所增加的价值的比例,亦不相同。
向批发商人购买货物的零售商人的资本,补偿并提供批发商人的资本及其利润,使其营业得以继续。零售商人的资本,只直接雇用了他自己,他就是受雇的惟一生产性劳动者。这种资本的使用,对社会的土地和劳动的年产物所增加的价值,只是他自己的利润。
向农场主购买原生产物、向制造者购买制造品的批发商人的资本,补偿并提供农场主和制造者的资本及其利润,使营业得以继续。这就是批发商间接维持社会上生产性劳动、增加社会年产物价值的主要方法。他的资本,也雇用了运输货物的水手脚夫。所以,它对于这种货物的价格所增加的,不仅等于批发商自己利润的价值,而且还包括水手脚夫工资的价值。从其雇用的生产性劳动者,以及其对年产物所直接增加的价值来看,批发商人的资本在这两方面所起的作用,无疑比零售商人要大得多。
制造者的资本,有一部分用作固定资本,投在他生意所用的工具上,补偿出卖这些工具的其他制造者的资本并给他们提供利润。其余就是流动资本。在流动资本中,有一部分是用来购买材料,这部分补偿供给这些材料的农场主和矿商的资本并给他们提供利润。但其大部分,是一年一次地或在比一年短得多的时间内分配给他所雇用的工人的。所以,他的资本对于他所加工的材料以及所增加的价值来说,包括雇工的工资,和雇主投资支付工资和购买材料工具应得的利润。所以,与批发商人的等量资本相比,他的资本所直接推动的生产性劳动量要大得多,对于社会的土地和劳动的年产物所增加的价值也要大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