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历史年鉴之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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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二月(2)

当日会议上,中日双方以附加条件的形式就山东问题第一款初步达成共识:“中国政府承认山东问题第一款,如德国允许将一切权利让与日本,中国政府即行允许。”附加条件是:“日本国政府声明,中国政府承认前项利益时,日本应将胶澳交还中国,并承认日后日、德两政府上项协商之时,中国政府有权加入会议。”

袁世凯批准《设立翊卫处办法》翊卫处虽然在组织上和拱卫军相对称,但却没有什么实际职责。它是袁世凯沿袭清代旧例、为笼络蒙古王公而设立的。最初打算命名为“翊卫军”,后担心满蒙老军人会借此招兵买马,滋生事故,最后定名为“处”。翊卫处设置办法是:由蒙藏院从在京蒙古王公中选定若干名给以“翊卫”名义,遇有典礼时派充“侍班”。官衔和员额主要有都翊卫使一人、翊卫使四人,副翊卫使六人、翊卫官八人。如遇有出缺,由蒙藏院开单呈请大总统简派。王公本有俸给,所以每月只给发马夫费各200元、100元、80元、50元。

2月3日日本暗示不坚持“二十一条”第五号。日本外务大臣加藤高明约见中国驻日公使陆宗舆,称“二十一条”中第一至第四号“系最低之要求”,陆宗舆致电外交部称:“顷加藤外务特约密谈,详释所提条件。首言此次提出满洲条件,系日俄战争结果,日本当然有此权利。次及东蒙、山东、汉冶萍及沿海各地不再租借等项,以外则为希望商订之件。”暗示日本并不坚持危害最烈的第五号。谈话中,加藤高明还以赞助袁世凯镇压革命党人为诱饵,引诱袁积极对待日本的“二十一条”要求。加藤说:“袁大总统如有意联交,即或遇革命纷乱之事,日政府自应中政府希望,尽力援助,并非干涉。”陆宗舆向外交部建议说:对待日本的要求,迁延亦不能过久,应该与日本具体谈判,使其不致绝望,以免另生枝节。

同日,日置益派使馆书记官高尾亨往访外交次长曹汝霖,指责中国政府对“二十一条”交涉故意迁延,催促中方从速进行。

2月4日中华革命党总务部长陈其美写信责难黄兴。从东京回到上海、积极策动讨袁军事活动的陈其美,本日致函黄兴,首先痛悔自己以前误信“孙文理想、黄兴实行”这一说法的错误,继而又列举了党人有负于孙中山的五点错误,函末却说,他希望黄兴能“克日命驾言旋,共肩艰巨”。在欧事研究会同仁的劝阻下,黄兴没有作书答辩。孙中山颇为不满,3月份致函黄兴责问道:“英士(陈其美字)明达,复以函问,而公又置不与复。是公不复以同志为念耶?”

由于种种原因,陈其美对黄兴动辄微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孙、黄关系。

2月5日中日“二十一条”交涉举行第二次会议。谈判中,中国代表陆征祥发表了对全案的意见。对于第一号:第一条,由于日德两国还处在交战状态,中国作为中立国,不便与日本预先约定,应该等战后中国加入日德和谈时一同处理;第二条,有损中国主权,不能单独对日本作出声明;第三条,由于中国与别国之间只有借款修路的成例,因此不能将筑路权预先许给一国,而且中国已与德国签订了烟潍铁路借款协议,不能与日本再订;第四条,中国已自行宣布开放的山东商埠目前尚未开放,应等以后再议。对于第二号:第一条,旅顺大连在清朝时就已经租出,应等协议期满后再行协商。南满安奉两条铁路,性质年限都各不相同,应当分别商议;第二、第三两条,有碍于已有条约,只能在不违背旧的中外条约的范围内另行协商,但东部内蒙古不能与南满洲相提并论;第四条,与“机会均等”原则相抵触,应当在不违背门户开放原则的基础上加以修正;第五、第六两条,有碍中国主权的正当行使,因此不能允诺获得日本政府同意;第七条,吉长铁路是半借款方式修筑的,不能委任日本政府管理,也不能以九十九年为期限。对于第三、第四、第五号,在本月2日第一次会谈时中方就已表明了自己的立场,即:第三号,汉冶萍公司纯属商人财产,政府无权干涉,因此不能作为国际间谈判的内容,第四、第五号,有碍中国主权内政及与各国已订立的条约,绝不能商议。日置益要求中国对日本方案全面提出修正案,陆征祥答应在四日内提交对第一第二两号的修正案。

中华医学会在上海成立,颜福庆当选会长。11月创办《中华医学杂志》。

2月6日袁世凯密令各省约束军队。袁世凯通电各省将军称,日来关于外交方面谣传甚多,所有各省军队务须严防煽惑,如有发生意外之举,即以该将军等是问。

各省军政长官联衔请求政府明示“二十一条”内容。北京政府又接到各省将军、巡按使等联衔密电,请求政府宣布日本要求的详细内容,免得纷纷猜疑,酿致风潮。次日,统率办事处复电各省将军称:此次中日交涉虽然比较困难,但并不像外界所传的那么严重,政府正在审慎筹划,决不会轻易放弃国家主权。

教育总长汤化龙向袁世凯提出辞呈,袁明令不准。5月23日,再次恳辞,袁仍不准。

2月8日署四川巡按使陈廷杰呈报办理都江堰工程情况。都江堰工程自上次前清四川总督丁宝桢大修以来,已有36年。由于年久失修,沉淀为患,河底日见增长,堤埂屡见坍塌,一到雨季,就水溢成灾。陈廷杰请求设立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工程局,专门负责管理都江堰工程事务,并请选派人员,加以疏浚维修。是日,袁世凯批令内务部水利局从速议定办法。

2月9日北京政府外交部提出对日本“二十一条”的第一次修正案。外交部提出的第一次修正案,仅对日本原方案中第一、第二号中的大部分条款提出修正,而对第三、四、五号则不予讨论。因日本公使以不开议要挟中国对所有条款进行讨论,中国政府“不得已”,又告日使,允许将旅顺、大连、南满铁路展期99年,并“允将第三号作为主义之声明,即将来如汉冶萍公司愿与日本商人有合意之办法而不背中国法律者,中国政府可不加反对。第四号本于本国尊重领土之意,在主权范围以内,允由中国自行宣言,不能为国际的声明。第五号仍难商议,坚请撤回”。日本公使仍然坚持非将第五号同议不可,态度强硬,并说:“如中国政府坚持不允,恐生不测危险之结果”。而北京政府却“兢兢业业,既不敢意存挑拨,以速危机;又不敢轻言让步,自丧国权。惟请日使速行开议。”

后经多次接洽,到12日日置益才将一、二、三号修正案收下,转达日本政府。

2月11日中国留日学生集会反对“二十一条”。本日是日本纪元节放假日,中国留日学生借神田美士代町青年会为会址召开全体大会,反对日本政府对华提出“二十一条”,冒雨赴会者约千余人。大会决定成立留日学生总会,推选东京早稻田大学政治本科留学生李大钊为文牍干事,并议决五条措施:(一)电告政府,拒绝日本要求,并请政府宣布“二十一条”详细内容;(二)发布宣言,敬告全国父老;(三)向友邦发表国人对“二十一条”的立场;(四)派遣代表回沪,组织机关,联络同志,共商对策;(五)筹备全体留学生回国事宜,一旦有事时不至于临时张惶。13日,驻日公使陆宗舆向北京外交部转达全体留日学生呈袁世凯电。电文说:“邻邦乘间要挟,志在役服我国,苟曲予承诺,即主权利权两失,民命何依!大总统受民付托,岂忍以国为牺牲,乞严正拒绝。倘或稍失利权,即伤国体,生等痛切剥肤,义难缄默,愿与国人一致保国,为外交后盾。又要求条件传闻异辞,秘密原防浮议,而适以张之,应否立予宣布?”14日,留日学生开会选举回京沪的学生代表。20日,留日学生回国代表由长崎启程,分赴京沪等地。3月1日,留日学生回沪代表以全体留日学生名义发表《泣告全国同胞书》。揭露日本政府灭亡中国野心,表示拒绝日本“二十一条”要求,“宁为亡国前之雄鬼,不为亡国后之遗民。”

欧事研究会成员发表“先国家后政治”通电。中日交涉以来,袁世凯一方面加紧对革命党人进行挑拨离间,另一方面又造谣惑众,试图嫁祸于人,转移国人视线。欧事研究会外受袁世凯谣言挤迫,内困于与中华革命党政见不合。为表白心迹,林虎、熊克武、冷、张孝准、耿毅、章梓、程子楷、陈强、龚振鹏、程潜、李根源等11人在东京联名发出辟谣通电。电文称:“吾人第一主见,乃先国家而后政治,先政治而后党派,国若不成,政于何有?政苟有成,何分于党?故吾人反对政府,非有恶于其人,而有不足于其政,虽欲大革其政,而决不敢有危于国,矢心如此,自信可告国人。”

25日,黄兴、李烈钧、柏文蔚、陈炯明、钮永建等发表“暂停革命”“一致对外”通电,称:“国人既惩兴等癸丑之非,自后非有社会真切之要求,决不轻言国事。”欧事研究会号召人们反对日本侵略、维护国权的爱国主义精神,是值得肯定的。但由于他们只强调外御侵略,而忽视内反****、甚至提出暂停革命的口号,在客观上造成了助纣为虐的严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