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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我国农业产业化的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2)

三是合作经济组织带动型。主要是根据市场需求,以各种专业协会、联合会、合作社等服务经济实体和市场中介等组织为依托,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社会化、系列化服务,实行生产要素大跨度优化组合,增强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如河南省林州市在发展养殖业中利用各种中介组织,对农户进行产前帮助,科学建棚,帮助购进优良品种,帮助制定饲养程序;产中进行防病,治病,饲料供应,技术指导;产后为产品销售服务,使全市养殖业得到快速发展。

四是科技服务带动型。即以先进的科学技术特别是高新技术为依据,改造传统产品,开发名、优、特、新产品,形成集约化的专业生产经营。如甘肃新华猪业集团公司就属于这种类型。

在以上发展模式中,居于首位的是龙头企业带动型。不论从经济实力、经营规模、技术和管理水平还是从组织带动作用方面看,龙头企业带动型都是最强的,所占比例也最大,占41%。2000年,全国各类龙头企业固定资产达3072亿元,销售收入达5900亿元,利税总额709亿元。目前,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的龙头企业达到1186个,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已达1043家。五年间其组织个数增加4倍。居第二位的是合作经济等中介组织带动型,在多种组织形式中占到33%,而且所占比例逐年增加,五年间其组织个数增加5.5倍,其中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带动的占中介组织带动型的43%。居第三位的是专业市场带动型,占12%,五年间其所占比例先增后减,比重变化不大,但其组织个数却增加4倍多。其它像经纪人专业大户带动型之类的占14%。

(三)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与加盟农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利益关系日趋紧密

加盟农业产业化经营是相关参与主体的共同需要。实行系统内“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原则,尤其使加盟农户能够分享到合理的经营利润是农业产业化经营健康发展的基础。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的调查表明,各种类型的农业产业化组织采取多种方式与加盟农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2000年,全国6.6万个产业化经营组织中,按龙头组织与农民的联结方式统计,合同的占49%,合作的占14%,股份合作的占13%,产业化经营组织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日趋紧密(详见表3)。

纵观全国的情况,我国的农业产业化有了长足的发展。但从总体上看,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发展水平较低,还存在不少明显的薄弱环节。

(一)农业产业化发展进程不平衡,制约了产业化总体水平的提高

由于全国各地区间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条件、特点、水平千差万别,农业的优势部门、农业商品化、专业化水平、合作经济组织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完善程度、农产品加工工业基础、农产品流通体系发展状况等等都很不一致,使得我国农业产业化进程和组织在各地区之间表现出严重的不平衡,即使在同一地区,发展也是不平衡的。有些地区尚需创造条件才能启动农业产业化,另一些地区虽已具备条件而且已经开始了农业产业化实践,但在发展形式上仍需因地制宜。从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1999年对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包括北京、贵州、西藏)1650个县的调查看,全国不同地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是不平衡的,总的来看,从东到西呈递减趋势,这与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相吻合。

东部地区农业产业化水平高于中西部地区。在30344个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中,东部地区14588个,占48.1%;中部地区13588个,占44.7%;西部地区2198个,占7.2%。再如甘肃省各地自然条件和农业生产基础差异较大,农业产业化进程在各地区之间表现出严重的不平衡。河西地区、沿黄灌区和大城市郊区由于基础条件较好,农业产业化优先于其他地区,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出现了产加销、贸工农一体化雏型;陇东和中部地区基地建设和支柱产业发展有了思路,产业化开始起步;南部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尚处在解决温饱阶段,产业化经营还未破题,这必然制约全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快速健康发展。

(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龙头企业整体规模小,产业链条短,市场竞争力弱

加入WTO后,我们将面临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的激烈竞争。与国外企业相比,我国的龙头企业还存在较大的差距。

一是规模和实力上的差距。我国龙头企业整体规模小,产业链条短,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很大。目前,世界上200家最大的食品加工企业的产值,已占到全球食品部门总产值的1/3,而我国最大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年销售收入也只有100亿元左右;全国2.7万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年销售收入5900亿元,不如世界最大食品企业前两名的年销售收入之和。

二是产品开发能力上的差距。我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普遍缺乏新产品的研发能力,产品更新慢,附加值不高。而发达国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面对不断变化的农产品市场,具有极强的创新和开发能力,仅美国每年向市场推出的新的食品种类就有1.2万一1.5万种。以玉米深加工为例,美国玉米深加工量占玉米加工量的15%—20%,可加工出2000多种产品;而我国玉米深加工比例不到玉米加工量的9%,只能加工100多个品种,仅为美国的1/20。

三是质量上的差距。质量差距包括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的差距,主要表现在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卫生等标准体系不健全,农药、兽药残留超标,动物疫病控制不力等。2001年,国家质检总局公布了我国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问题,不合格率达47.5%。

四是行业自律上的差距。国外各种农产品加工协会和中介机构,在推动加工业发展和促进行业自律方面起了积极的作用。我国行业协会官办的多,按产、加、销分段设置的多,难以起到高效、统一的协调和推动作用。以苹果汁为例,前几年我国浓缩苹果汁出口的最高价可达2000美元/吨以上,但由于国内企业连年的恶性竞争,价格一降再降,目前仅为450美元/吨左右,企业基本无利可图。

(三)农业产业化组织内部还没有完全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机制,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还不完善、不稳固

由于缺乏产业化“龙头”带动,目前我国的农产品销售基本处于一种自然发展的状态,主要靠零散的运销户分销,与市场的连接十分有限,还未形成以契约为基础的紧密的产业体系和利益机制。农户几乎承担着全部的市场风险,却无法分享加工运销增值带来的丰厚利润。当市场风险增大时,农民的利益往往缺乏有效保障。购销过程中,企业和农户缺乏紧密的利益约束,合同观念淡薄。目前,在企业与农户的购销关系中,不少“合同”是口头约定或“君子协议”,真正签订订单的仅有43%,而且违约现象屡有发生。有的企业在农产品“卖难”时忽视农民利益,企业压级压价和打白条等现象时有发生。有的农户在农产品“买难”时不按合同约定把农产品卖给企业。据调查,各地违约事件中,商家约占7成,农户约占3成。

(四)农民文化、科技、经营管理素质总体偏低,制约了其在农业产业化中主体作用的发挥

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最终要通过广大农民的生产劳动来实现。而农民科技实践的成效,取决于他们的文化科技素质的高低。目前我国农民素质,从总体上说是比较低的,与发达国家差距很大,与科技进步的要求相差甚远。在我国农村4亿多成年劳动力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到90%,其中文盲还占有一定的比例,受过高等教育的农民更寥寥无几。农业人口中农业科技人员的比重只有0.04%。大多数农业劳动力没有受过专门的农业技术教育。这种状况对农业科技进步无疑是一个极大的障碍。一方面,农民文化科技素质低,科技意识不强,导致农业对科技的有效需求不足,削弱了农业科技进步的内在动力;另一方面,农民文化科技素质低下,接受能力较差,大量先进适用的农业科技成果,因无人接受或接受不了而无法在生产中应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科技第一生产力的作用难以发挥。另外,由于文化科技素质低,农民的经营管理水平也不适应发展现代农业的需要。

(五)现有农村金融的实力不强,不能满足农业产业化经营深入发展的资金需求

一是信贷资金投入长期不足。目前,包括农业银行在内的在农村吸收储蓄存款的商业银行对农户和涉农企业的贷款都相当少,不少地方的商业银行根本就不发放涉农信贷。改革开放前,金融部门的农业贷款占所有贷款的比重一直维持在13%左右,而1978年后一直维持在两位数以下,1998年以来徘徊在5%左右。二是国家财政对农业产业化的支持不足。国家支持的龙头企业不足全国龙头企业总数的5‰,扶持仅是局部的,绝大多数的龙头企业不能享受国家的政策支持。20世纪80年代,国家对农业的投资由1978年的55.34亿元减少到1988年的47.19亿元(《宏观经济计划与管理》谭作平主编,中山大学出版社,第130页)。三是农民收入增速下降和乡镇企业效益下滑制约着农业产业化自身的资金积累。

(六)适应农业产业化发展需要的社会化服务体系落后

目前我国的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尚处于探索发展阶段,服务功能偏弱已是不争的事实。突出表现在:一是服务功能明显不足。普遍存在着自身活力不强,根据市场需求调整服务的灵活性差,以及服务经费支出幅度大,普遍处于入不敷出、难以为继的局面,难以满足广大农民日益扩大的服务需求。二是服务内容较为有限。目前还局限于提供一些对资本要求较少的技术服务和市场信息服务,能够进入流通环节的为数不多,能够投资进入农产品加工领域的就更少。三是服务手段存在缺陷。在服务中,政府的行政命令、行政干预占有很大比重,而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运用不足。我国至今尚无一部专门的合作经济法规,这使得合作经济组织的所有权和基本权利得不到法律保障;各种类型的服务组织与农户之间缺乏规范的管理制度和行为约束,一些服务组织由于合约不规范,效率低,再加上管理缺乏透明度,损农坑农的情况时有发生,挫伤了农民的积极性。据农业部披露的信息,目前全国各种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管理制度健全的不到10万个。

(七)地方政府行为不规范,增加了农业产业化的运行成本与风险

用市场的办法推进农业产业化,是发展农业产业化的应有之意。但是由于行政体制改革滞后,政府职能转变慢,在农业产业化实践中,政府行为不规范的问题还比较严重,用计划经济的方式推进农业产业化的做法屡见不鲜。具体表现为:一是政府“越位”,即政府过度推动,对农业产业化“揠苗助长”。许多地方不顾当地条件和市场需求,盲目追求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高指标,甚至急于求成,对龙头企业和农户搞“拉郎配”,人为地改变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速度和方向;有的地方为了增强龙头企业的辐射带动能力,人为地将若干中小型农产品加工、销售企业撮合在一起,导致新组建的龙头企业内部貌合神离,内耗增加;有些地方将订单农业的边界盲目外推,导致订单农业兑现难,加大农业产业化的运行风险。二是政府“错位”,政府与企业、市场的职责不清,甚至用政府投资代替政府扶持,导致重点龙头企业与一般龙头企业之间、龙头企业与其他产业化组织之间竞争地位不平等。特别是欠发达地区,政府扶持农业产业化的重点,不是表现在诸如改善发展环境等政府应该有所作为的方面,而是表现在政府应该不为的领域,如有些地方通过政府直接投资的方式,推动龙头企业的加工、销售,以期尽快达到某种规模目标。有相当一部分政府官员还陷于对经济活动中的公共权利的限制之中,习惯于数量管理、项目管理而不是规则管理,习惯于直接的纵向控制而不是间接的横向协调。三是政府“虚位”,即口号化倾向。表现为许多地方,农业产业化是文山会海多,切实行动少;点子多,动作少;说的多,干的少;形象工程多,增收工程少。寄希望于通过宣传来解决问题,而不是踏踏实实地做一些改善基础、强化服务的工作,为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与条件。

三、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重要意义

实践证明,农业产业化经营为我国农业的发展开辟了广阔的道路,注入了新的活力,带来了新的希望,是新阶段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重要措施,也是必然选择,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实现农业经营主体与市场联结,提高农业竞争力的一种有效形式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坚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经济制度。加人WTO后,我国对外开放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国际市场国内化,国内市场国际化,包括农业在内的我国经济面临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现代市场经济要求进人市场的经营主体及其生产,必须形成一定的实力和规模。农业产业化经营,通过“公司+农户”、“合作经济组织+农户”、“批发市场+农户”等有效形式,一头联结国内外市场,一头联结生产基地和千家万户,发挥一体化的组织功能,将产业组织化与农民组织化有机地结合起来,把分散的农户小生产组织到产业一体化大生产系列中来,使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环环扣紧,形成较大的市场主体和商品批量规模,产生聚合规模效应,使小农户得以组织有序地与大市场联结起来,增强了农户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

(二)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带动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