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中国禁毒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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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章 除恶务尽的反毒风暴——当代中国禁毒斗争(上)(7)

云南省在实践过程中逐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四层次”和“三结合”相配合的戒毒体系。“四层次”的戒毒体系是指以家庭为主体、群众监督下的戒毒;以企业单位和社区为主体、在公安机关监督下的戒毒;由政府设立、公安机关直接管理的强制戒毒所戒毒;劳动教养强制戒毒等四个相互联系、可以渐次递进的戒毒体系。“四层次”的戒毒体系中的前两个层次属于自愿戒毒,后两个层次属于强制戒毒。“三结合”是指药物治疗、心理治疗和社会巩固相结合。构建这样一个戒毒体系需要解决三个问题,一是要解决好十分庞杂的社会组织工作,二是要研究出一套有效的脱瘾治疗方法,三是要投资建设一大批专门戒毒场所。“四层次”戒毒体系实际上是根据《云南省禁毒条例》中关于单位和家庭负责监督戒、社区负责戒、公安强制戒和依法劳教戒的有关规定在组织戒毒实践中形成,而后逐步在其他省区推广的。这一体系形成以后,在云南、广东以及西北的有关省、自治区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另外,云南省禁毒部门在长期实践的基础上,还探索了“外循环”转“内循环”的戒毒康复之路,即戒毒人员完成生理脱毒之后,转往劳动康复农场进行生产劳动,既增强了戒毒效果,又减少了社会面上的发案率。

据不完全统计,全国1991年强制戒毒41,227人次;1992年共戒毒4.6万人次。1993年戒毒近5万人次,其中在劳教戒毒所戒毒1.5万人。1994年强制戒毒近5万人次,其中在劳教戒毒所戒毒3万人。1995年强制戒毒6万余人次,其中在劳教戒毒所戒毒1.8万人。1997年公安机关依法对18万多吸毒人员进行了强制戒毒,对9万名吸毒者实行了劳教戒毒。1998年全国公安机关强制戒毒14万人次,司法部门劳教戒毒12万人次。1999年共强制戒毒22.4万余人次,其中在劳教戒毒所戒毒12万人。据新华社2000年3月4日报道:当年我国强制戒毒达223,664人次,收容在劳教所戒毒劳教人员已达12万人。与1998年相比,强制戒毒人次上升了59%。2001年全国共依法实施强制戒毒21.6万人次,其中劳教戒毒7万余人。云南、湖南、陕西等地分别开展了吸毒人员统一收戒行动,广西在全区强制戒毒所实行收费最高限价;包头市为部分有疾病、伤残的吸毒人员专门成立了康复戒毒所。据2003年3月4日在北京召开的国家禁毒委员会会议提供的情况,2002年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下发了《关于集中收戒吸毒人员统一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地公安监管、司法劳教等部门充分利用现有戒毒场所,努力扩建扩容,深挖收戒潜力,积极开展集中收戒吸毒人员统一行动,全国累计强制戒毒25.25万人,劳教戒毒7.6万人,有效遏制了毒品犯罪的发展势头。北京、江苏、福建、河南、湖南、湖北、广东、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地强制戒毒所、劳教戒毒所基本实现了满员收戒。

另据《兰州晨报》2002年5月25日报道,截至当时,仅兰州市吸毒人员中已经有689人命丧黄泉,平均每27名登记在册的瘾君子中就有1人被注销了户口。据了解,兰州市目前仅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就达18,666人。这些人员中,有689人已经死亡,死亡比例达27:1;下落不明4年以上者达1369人;服刑3年以上的有1369人。虽然毒品并不是一沾上就无法戒断,部分吸毒人员以坚强的毅力痛改前非并切实戒断了毒瘾,但这个成绩并不理想,兰州市吸毒人员中戒毒巩固达3年以上的仅有2204人,戒断比例还不到12%。排除以上部分,兰州市现在实有吸毒人员12,400余人,其中1197人正在强制戒毒;2872人正在接受劳教;因吸毒导致犯罪而被判处3年以下刑罚的586人,362人被逮捕。对社会面上现有的7413名吸毒人员,有关部门已经落实了帮教措施。

三、加快戒毒场所规范化建设

在中国,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是最主要的戒毒方法,强制戒毒所和劳教戒毒所是教育挽救吸毒人员的特殊学校。自1988年以来,针对我国吸毒问题的日趋严重,我国各级政府除了采取积极的戒毒、缉毒、禁毒措施之外,还分别在一些吸毒问题严重、人员集中的地方成立了有助于吸毒者治疗,走向新生的安康医院、戒毒所和康复中心。1988年我国与联合国禁毒基金会合作,在澜沧、瑞丽各修建了一所“药物依赖性治疗康复技术指导中心”(戒毒中心)之后,云南省部分州、市、县也先后成立了戒毒所或戒毒中心。1992年公安、卫生、民政部门联合起来,全力以赴抓戒毒,全国共建立戒毒所251个。但这项工作开展之后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效果并不十分理想。例如靠国家财政补贴60%以上的云南边境的几个地州,一年仅用于戒毒的开支就达数百万元,但不少县乡戒毒所的条件依然非常简陋。孟连县那垒乡戒毒所坐落在一块人迹罕至的群山凹地上,全部病房是一排四壁透风的茅草棚,没有床铺被褥,没有医生药品,致使强制戒毒工作的开展受到了极大的制约。

1995年颁布施行的《强制戒毒办法》对强制戒毒场所的建设、管理,戒毒措施、生活保障等方面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中国公安、司法机关也分别制定了有关规章,对强制戒毒所和劳教戒毒所实行等级化、规范化管理。此后,各级政府每年都投入大量资金,建设专门的戒毒场所。到1995年底全国开办强制戒毒所500多个,年强制戒毒6万余人次。劳教戒毒所65个,在所戒毒劳教1.8万人。1997年全国公安机关建立的强制戒毒所已达695所,拥有戒毒床位7.7万张,依法对18万多名吸毒人员进行了强制戒毒。医疗卫生部门还建立了一批自愿戒毒机构,收治了一批自愿戒毒人员。司法机关建立的劳教戒毒所、队86个,对9万名屡教不改的吸毒者实行了劳教戒毒。据不完全统计,至1998年底全国共有公安机关主管的强制戒毒所632所,建筑面积共58万多平方米,总床位8.6万余张。在所管教民警4782人。如兰州市政府克服财政困难,通过两年的努力修建了容量1500人的戒毒所。贵阳市政府投资1000余万元扩建了容量近千人的戒毒康复中心。一些地区还加强了戒毒所规范化管理,强化科学戒毒工作,贵州省制定了《公安强制戒毒所管理暂行办法》和《公安强制戒毒所等级评定暂行办法》;昆明市政府投资400万元为戒毒所购买了一批医疗设备。另据统计,到1998年底,全国有61个劳教戒毒所,167个戒毒医疗机构。1998年,国家计委拨款3890万元补贴了19个省的22个强制戒毒所。

1999年全国各地继续加大了对强制戒毒所、劳教戒毒所的投人。全国共有强制戒毒所746个,戒毒床位11.3万余张,全年依法强戒吸毒人员22万多人次,全国共有劳教戒毒所41个,劳教戒毒大(中)队393个,全年在所劳教戒毒人员12万多人。为各地坚持“初吸毒人员一律实行强制戒毒,复吸人员一律劳动教养”的规定创造了条件。本年度各地禁毒部门积极行动,采取强制戒毒、劳教戒毒、家庭限制戒毒等方式,大力收戒吸毒人员。云南省在认真清理摸排吸毒人员的基础上。开展大规模收戒行动,各地区、自治州强制戒毒所、劳教戒毒所都进行满员或超员收戒吸毒人员,全年新收戒吸毒人员达35,493人,使社会面吸毒人员基本得到控制。甘肃、贵州等省区部署开展禁毒专项斗争,坚决对吸毒人员进行强制戒毒,对复吸者实行劳动教养,使强制戒毒走上规范化管理道路。当年还开始在全国强制戒毒所开展了“抓典型、树样板”活动。

2000年,全国共有强制戒毒所684个,劳教戒毒所(队)434.个,177个戒毒医疗机构。全国强制戒毒所共收治吸毒人员24.8万人次,其中广东、云南、贵州、四川、重庆五省市收治人员都在1万人次以上;劳教戒毒所新收戒吸毒人员5.4万多人次,在所劳教吸毒人员12万人次左右。

为加强对戒毒所的管理,公安部于2000年4月发布了《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制定了《强制戒毒所等级评定办法》《强制戒毒所事故、重大事件分类和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强制戒毒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在戒毒所推行规范化管理。各戒毒所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实行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戒毒所对戒毒人员实行安全科学的戒毒治疗,进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和严格的行为矫正训练。组织戒毒人员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参加适当的生产劳动,使其既增强体能,又掌握谋生技能。戒毒人员的劳动所得,全部用来改善其生活条件。戒毒所充分尊重和保障戒毒人员的合法权益,实行警务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2000年4月,公安部还发出了《关于公安机关做好预防控制艾滋病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对强制戒毒人员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不得提前解除强制戒毒;强制戒毒期满后,要将有关情况通报卫生部门并配合做好监控工作;要将艾滋病知识列入强制戒毒所的日常宣传教育内容。国家禁毒部门与卫生防疫部门合作,在戒毒所开展了艾滋病的监测、宣传教育和防治工作,在部分省进行了吸毒人群艾滋病感染情况调查。

2000年11月,在湖南长沙召开了全国强制戒毒所工作经验交流暨表彰会,表彰了北京、包头、昆明、深圳等10个“全国公安规范化管理先进强制戒毒所”。当年还先后组织对西南、西北、华东等地的78个强制戒毒所进行调研,在此基础上确立了13个省区市的14个强制戒毒所对外开放。2000年3月,公安部在长沙召开了强制戒毒所清理整顿工作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研究提出具体措施,7月份发布了《关于清理整顿强制戒毒所的通知》,取缔非法建立、管理混乱、以赢利为目的的强制戒毒所,清理整顿后强制戒毒所一律由公安机关建立和管理。

2001年各地监狱、劳教机关积极开展对涉毒罪犯、劳教人员的医疗监护,研究制定了《预防艾滋病性病实施方案》,促进戒毒场所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工作。

2002年公安部监所管理局继续强化全国强制戒毒所等级化管理工作,分别在浙江、上海召开了强制戒毒所等级化管理工作现场会,在内蒙古召开了全国强制戒毒工作研讨暨表彰会;组织编写了《强制戒毒所医疗工作手册》和《戒毒人员教育读本》。司法部在湖南召开了全国劳教戒毒工作座谈会,总结了12年来劳教戒毒工作的基本经验,确定了今后一个时期劳教戒毒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思路和重点措施:在总结湖南“社区治疗(TC)模式”等经验基础上,提出了“完全封闭、三区四期、流程管理、综合脱瘾、跟踪帮教、巩固疗效”的劳教戒毒工作基本模式,并先后组织了8期全国性的劳教戒毒业务培训班,将戒毒矫治康复基本知识纳入了“全国劳教系统人民警察素质教育”的内容;制定了《劳教戒毒工作管理规程》,进一步推进了劳教戒毒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卫生部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了自愿戒毒工作。截止到2002年全国有自愿戒毒医疗机构248个,戒毒治疗床位近一万张。

经过10多年来的不断探索和实践,我国戒毒场所无论在数量上还是质量上都有了很大的突破,云南、贵州、甘肃、广东等省的一些戒毒所,在规范化管理方面创造了“治疗医院化、教育学校化、环境园林化、康复劳动化”的经验,被戒毒人员称为“告别毒品的再生之所”。

四、进行艾滋病预防

吸食毒品所导致的恶果最严重的表现就是它已经成为艾滋病传播的最重要的助纣为虐者。何为艾滋病?艾滋病是由艾滋病病毒所引起的疾病,这种病毒的英文缩写是HIV,意思是“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艾滋病的艾滋是由英文“AIDS"’的发音而来的,“AIDS”这个词是由下面四个英文单词的头一个字母组成:

Acquired获得性(后天得到的);

Immune免疫(身体的防卫系统);

Deficiency缺乏,缺陷(不能正常工作);

Syndrome综合症(不只一种临床表现,而是一组机体的表现和症状)。

综合这四个英文单词的意思,便是“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简称“AIDS”即艾滋病)。用通俗的话来解释,艾滋病就是人体的免疫系统被病毒破坏了,因此身体丧失了免疫力,失去了抵抗力,不能去抵抗那些对生命有威胁的病菌,人体内部器官处于毫无防卫能力的状态下。

对艾滋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大量调查和研究证明,艾滋病病毒是经由三种主要途径传播的,即血液感染、性生活以及母婴传播。

血液感染传播一种情况是经由注射器具传播。艾滋病病毒存在于被感染者的血液中,健康人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共用一只未消毒的注射器注射毒品,就会被留在针头以及注射器内的艾滋病病毒所感染。此外,如果未感染的人被输入了含有艾滋病病毒的血液或血液制品,使正常血液受到污染,那么未感染人也会成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这是直接通过血液传播的情况。中国云南省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多数是由于吸食******,交叉使用一支注射器静脉注射受到感染的。

性生活传播。艾滋病病毒存在于感染者的****和****分泌物中,在性活动时,由于****部位的摩擦,很容易造成细微的破损,从而使病毒通过这些破损进入被感染者的血液之中。长期吸食******的妇女因无法承受购买毒品的巨额支出,有的只得通过****来获得毒资,沦为暗娼、妓女。为了吸食毒品而不得不****的妇女极易感染艾滋病病毒,一旦成为感染者,又通过性生活将艾滋病病毒传播开来,它的危险性和传播速度,远远超过静脉注射等其他渠道。

母婴传播。吸食毒品感染上艾滋病病毒的母亲,在妊娠及生产过程中,有15%~40%的机会将病毒传给婴儿,还会通过哺乳传染给孩子。有研究表明,带有艾滋病病毒的母亲生育的婴儿中,受到感染的高达半数。

无情的事实告诉我们,艾滋病传播的三个渠道都同吸食毒品有着直接、间接的因果关系,毒品是艾滋病传播的媒介和催化剂,是造成这一可怕的世纪瘟疫泛滥成灾的一个重要原因。